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李钢

时间:2024-06-29 14:1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李钢


  按照中央的决定和部署,全党全国都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立足实际、解放思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进步的问题,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我们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发展,各领域也在经历着形式多样的变化,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正在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道路上收获累累硕果。党和人民都无比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就,而要巩固和促进这一成果,就更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提供更加规范、公正、公平、为民的服务。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公安部党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公安工作新变化的思路和措施,并及时提出了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支撑,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要求。“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这一“三大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与时俱进精神实质,深刻揭示了新形势下公安事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是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一扇窗口,影响着党和政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执法以及 为民、亲民的执政形象。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如何与时俱进,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要求,树立依法、公平、亲民的新形象也就成为我们亟需破解的课题。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改善民生,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科学发展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不断开创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新局面。笔者认为,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实十七大要求,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传统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规章制度,实现制度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问责纠错,以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一、加强执法理念教育,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回应人民群众规范执法、亲民服务的新期待

  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都应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作为重中之重。建立执法理念教育培训机制,强化机制的落实,逐渐形成理论学习考试和执法实践考评的双重考核体系,避免流于形式,做到现代执法理念的入耳、入脑、入心,通过坚持不懈的长期教育与考核,使现代执法理念根植于民警脑海,成为民警执法的自觉指导思想,引导民警的执法行为走上规范、公平、公正、为民的轨道。

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规范管理,回应人民群众制度管理、依法管理的新期待

  完善规章制度的作用有三:一是让民警执法有章可依,二是让上级部门考核有明确依据,三是让人民群众行为时有指向性引导和实现对执法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原则性的规定,但依然存在着时代局限性和欠缺客操作性的缺陷,因此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和解释,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章可依和实际操作性。我们的规章制度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部党委提出的“三大建设”不断完善、健全,为实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完善队伍建设体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以信息化为主导、全力推进公安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好的规章制度只有被人民所熟知并被贯彻执行方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在制定完善后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去进行学习培训和广泛宣传,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制度。建立健全“三长”热线,完善信访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警务公开活动,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如新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这两部规章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实际,不断完善的产物,里面增加了很多符合实际、规范、便民、利民的规定和措施,但如不加强培训,使民警拥有正确认知和理解,如不加强宣传,群众对之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那么就必然会偏离立法的意图和目的,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追究问责,回应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监督权的新期待

  一切权力都不能离开监督,这已成为基本共识。有了较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并不意味着就会自觉落实依法、公平、公正执法,在金钱、私利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个别意志不坚定的民警可能会丧失原则、不顾法纪,因而在执法中出现偏差,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以强大的监督问责体制确保民警的执法行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首先,应建立完善监督问责规章制度。在充分调研、总结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监督问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做到全面覆盖民警的执法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加强监督问责机制的程序规范化建设,做到公平、公正,使制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监督问责常态化,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避免随意性;要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避免被不当或错误问责。
  其次,应拓宽监督问责渠道。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扩大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执法依据,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为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对执法工作实施监督问责,要实现由专门监督向全面监督的拓展;保障社会监督力量的权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拓宽公众权利救济渠道以及落实公众权利救济程序,将权利诉求作为加强对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一手材料”,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努力从网上录入、审批、办理等各个环节实现对民警执法工作的监督。
  再次,应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载体,健全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求制,确保每位民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有错必究、逢究必严要求。对有执法过错的民警一律严格按照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形成强大的震慑,从而预防民警的执法过错。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简称。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本市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信息技术;(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三)生物工程及新型医药工程;(四)新材料技术;(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精细化工技术;(七)环境、资源保护技术;(八)精密机械及先进制造技术;(九)其他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可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该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不含单纯商品性经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二)具备法人资格,或取得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五)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专管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的产品;
  (三)列入省级以上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的产品;
  (四)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20%以上,投入产出比例在1:2.5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填写《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条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经市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市、区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
  (二)市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成5-9人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同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由市科委认定核准。
  (五)认定后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由市政府颁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牌匾或《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六)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企业产品每年各认定一批。
  第十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分立、终止、撤销,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均须报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市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科技扶持政策:
  (一)推荐申请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三)优先获得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四)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上市。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应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按时、准确地向市科委报送报表和有关材料。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委协助市科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委报送半年和年度有关报表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按季度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5日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合理使用人才,发掘人才潜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艺术人员、统计人员、律师、教师、会计、翻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技术、经济、思想政治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含辞职等)不受城乡、行业、所有制、学历、职称以及是否干部的限制。其所有制与工作身份,可按调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工作岗位确定,也可保留原所有制与工作身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决定选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在外省、市及境外招聘。

第六条 国家机关选调人员,按现行规定办理。
实行人员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数内调入人员;确需超出编制数调入急需人员的,可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项解决。
以经营活动为主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可不受编制、工资基金等指标限制。

第七条 申请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对不属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予批准并在一个月内办妥调动手续或准予辞职。其中,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应由任命机关依法决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流动,须由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边远乡镇工作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工作或涉及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中、小学教师;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其因流动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有违约责任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获得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对申请流动的人员提出流动申请一个月后,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为其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的,接收单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报请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直接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到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正式调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不迁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向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持《特聘工作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人口手续,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以收回住房限制其合理流动。如在住房上有争议,合理流动的人员在原单位服务不满十年且居住属原单位自建、自购、自管房屋的,可在调出后三年内将房屋归还原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解决住房。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原单位出资培训后,在原单位服务不满五年的,其流动时,原单位可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双方签有协议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双方未签协议的,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单位因流动发生争议,按《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关单位也不得接收、聘用擅自离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经批准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尊重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经济收入,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吸引人才。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