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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韦家韶

时间:2024-07-22 07:2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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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不法行为、引导社会方向等多重功能。本文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发展历史以及在我国的适用,对该制度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一向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在某些特定领域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面对此类情况,国家在特定领域中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局限,通过立法或司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由于该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及发展在各国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究其原因,是该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功能与制度的判罚标准难以衡量。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致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致害人的惩罚。 其不仅具有传统私法的补偿性功能,而且更突显其惩罚致害者及鼓励受害人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在Huckle诉Money一案中的判决。该案的原告是一名印刷工人,他在政府对《北布瑞顿报》的一次搜查中,被错误地拘禁了6个小时,为此他提起了诉讼。陪审团认为被告的行为非常粗暴,遂判决原告得到300英磅的赔偿,而原告的周薪只有一个几尼。此例一出,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认可并纷纷效仿。

(二)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及现状

  17世纪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等传统民法领域。至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的广泛兴起,以及众多具有危险潜在性的产品大量投入市场,大量产品侵权案件不断涌现,传统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功能难以对不法行为起到规制的作用,该制度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逐渐被引入产品责任领域。但在近年来,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都有被限制应用的趋势[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5,第196-247页]。

  作为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国家,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一向将填补损失作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强调赔偿额与损失额的相等。但是由于诉讼成本、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等证据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政策等原因,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完全、真正的赔偿。而从根本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惩罚威慑,相比补偿性的价值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出发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出发点在于致害人(违法人)的所得。并且两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的,惩罚性赔偿必须以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并且赔偿的数额要收到严格的控制。美国法院常常表示,任何惩罚性赔偿均应限制,使其与补偿性赔偿具有某种合理的关联性[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因此,我国1994 年1 月1 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试水。此后, 1999年《合同法》第113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 条、第9 条、第14 条等规定, 被学界广泛解读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而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和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大胆突破。

  鉴此,本文试就我国进一步引入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制度构想等问题提出浅见。

二、我国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作为一种维护并促进人类社会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发展的一种手段,必然是一种回应时代诉求的法,应从本国的时代背景和人的全面发展去寻求其存在的终极价值。自1978年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渐进式”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随之也出现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就需要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解决。

(一)惩罚性赔偿必要性的经济分析

  说惩罚性赔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的学者可能不以为然,认为中国《民法通则》、《消法》及《解释》的相关赔偿制度已经足够了,不需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是如今我国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制假贩假异常猖獗以及其它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中国不但有民法的传统规定而且也有《消法》的双倍赔偿制度以及《解释》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样的多重保护也无法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让那些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侵权者重视中国的法律。《资本论》中有这样一段名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829.]。

  任何违法者在违法之前都会衡量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违法成本超过违法所得利益,则理性人不会选择损人害己;而如果违法成本小于——甚至远远小于违法利益所得,则会对违法者产生激励。违法成本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是损害赔偿成本,损害赔偿成本=损害赔偿额追究责任可能性,追究责任可能性由预防措施、受害人起诉激励及执法力度等因素决定。那么当损害赔偿额过低以及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过小时,厂商违法效益的收益就会加大,这样厂商就会选择违法。

  在当下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双倍赔偿还是《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以现在的经济水平衡量,其违法被追究的可能性太小了。相对的,违法者的违法利益无限可能的大。这一切就导致了当今社会“黑心商人”的泛滥,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违法手段层出不穷。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提高损害赔偿成本,直接的达到提高违法成本的目的,同时间接的提高了被害人追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很好的达到我们期望的遏制违法的目的,杜绝这些不法行为的一再发生,而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惩罚性赔偿必要性的法理分析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承认一种制度主要看它是否为符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即是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功能和价值。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不是尽善尽美,但是从其价值方面分析,其确实符合了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从其补充价值来看。惩罚性损害赔偿有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使法律的调整及于民、刑之间的空白地带,同时又没有否定两者分离的思想。可以很好的结合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调整功能和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性,使民事的调整方式和手段具有足够的惩罚性、威慑性,从而使赔偿落到实处,使违法者真正受到惩罚。不至于使公权力更多的干涉私法领域。

  2、从公平、正义价值方面看。在现代社会中,在新的经济现象下,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现了动态发展着的公平平等原则。正如赵汀阳先生所言:“放弃或忽视惩罚性公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且等于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因为如果不以正义的暴力去对抗不正义的暴力,不去惩罚作恶,就意味着纵容不正义的暴力和帮助作恶,也就等于允许恶人谋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伤害好人。”[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上海:三联书店,1994.]因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违反民事责任的等价、公平原则,因为法律要求不法者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和其预期可得的违法收益基本相当的,有多大过错,就给多大惩罚,因此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倒是补偿性赔偿“损害多少就补偿多少”,貌似公平,却在客观上出现“以一定的价格买得损害他人的权利”的问题,实质上很不公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性损害赔偿打破了一般补偿性赔偿的形式公平,而更趋向于追求公平的实质内涵。

  3、从社会本位方面看。考查法律发达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近代法的权利本位———现代法的社会本位[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21.]。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伴随着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此起彼伏的冲突和抗争。现代民法既注重个人权利又注重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为社会本位法制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独立地位,而只是在此基础上把个人还原到社会中,从而使独立的个人附上社会人的角色。即它是在强调权利的同时,注重社会利益、社会秩序的维护,而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赋予受害人足够的维护权利的动力,促使其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人的功能,从而使加害行为得到更为理想的惩罚与遏制,维护社会和平。

(三)惩罚性赔偿是社会的需要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的生活方式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当某个人的不法行为在损害其他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是针对那些实际上已经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恶意行为,通过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通过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威慑,来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好地促进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惩罚性赔偿是同国际接轨的需要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



今年8月13日我们就加强学生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内暴发流行。鉴于今年夏季我国一些省、市洪涝成灾,造成不少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其他省、市的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
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厕所简陋破旧、蝇蛆孳生和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现象,增加了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关注。为加强学校预防工作,搞好城乡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校的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委员、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指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卫生厕所。广大学校的饮水卫生也要搞好。保护青少年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和爱卫会、教委、卫生部门领导要贯彻铁映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
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学校改厕与饮水卫生做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日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任务要求和措施,认真检查督促和落实。
二、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学校改厕改水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厕改水要与校舍危房改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统筹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物资,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同时动员全社会给与关心、支持,多渠道筹集部分
建设资金。当前,洪涝灾区学校的厕所(包括临时厕所)与供水设施改建工作要列为救灾防病、重建家园的内容。力争在几年时间内,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用上安全卫生水。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建设卫生厕所,厕所除有顶、有墙外,还要有防蝇和通风设施,储粪池要有盖,且不渗漏,厕内无蝇蛆,无臭味,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校内厕所与教室、食堂、水源要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学校改水,凡有自来水厂的地区要优先给学校供水,没有自
来水供应条件的学校要根据当地条件建设自备水井、手压机井和其他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应配有排水暗沟,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各种形式的供水都要注意水质卫生。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饮水进行卫生监测,使饮用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各地爱卫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改厕改水的技术指
导,做到因地制宜,保证施工质量,并传授有关知识,健全专人负责保洁制度等。
四、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坚持抓好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校园、爱护校园设施(包括卫生设施)、自力更生净化美化校园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开展学校改厕改水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1991年10月12日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2008]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公安机关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 “三加强”工作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科学管理、综合治理、政策指导,进一步巩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提高交通管理能力和水平,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事故进一步下降,伤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2008年,力争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减少,万车死亡率不超过4.7,全国6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经过二至三年的工作,力争全国80%以上的县区建成平安畅通县区。
  三、工作措施和意见
  (一)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1、认真学习贯彻张德江、孟建柱同志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工作意见,向党委、政府进行一次专题汇报,争取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联席会议,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2、争取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下发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重点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县、乡、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村。
  3、根据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意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以农村地区为重点,适当增加交通协管员数量,力争做到每个行政村都有交通协管员,并将交通协管员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修改完善本地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分级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区评价工作。
  5、针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队的协调配合,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发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全力预防和减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6、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每月分析一次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7、以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加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工作措施,确保实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的工作目标。
  8、制订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加强高速公路科技投入和应用,提高高速公路预警能力、道路通行秩序动态监管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东部经济发达省份要力争实现主要高速公路全程监控,其他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道路或路段率先建设交通技术监控示范路。
  9、区分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不同道路类型,建立完善科学的勤务模式和勤务考核标准、办法,在加大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路面管控力度的同时,推动勤务向农村延伸。
  10、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对存在跨区域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考试就发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进行责任倒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定期分析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从事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依法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
  12、严格机动车登记管理,认真核查比对机动车产品公告,确认机动车唯一性,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检查机动车安全性能,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行为,杜绝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13、加大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4、深化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台账。进一步将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下放至有条件的县级车管部门,并开展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提高农村地区车辆办牌办证率。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真正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15、配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落实长途客运班线沿线设立驾驶人休息点和交换点制度,对连续驾驶达到4小时的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依法强制休息。
  16、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建立完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企业的综合监管机制,明确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考核体系。
  17、健全和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监督解体,严格报废回收企业的资格审批和行业监管,杜绝报废车及其零配件流入社会。
  18、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2008年8月底前,以限速标志为重点,组织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排查,提出调整意见;9月底前,组织对农村地区公路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并向政府提交排查报告和整治意见。
  19、会同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公路安全隐患整治验收标准和工作机制,对省、市、县挂牌督办治理的公路安全隐患,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及时对整治效果组织检查和验收,对未按期完成整治、整治不到位或整治效果不明显的,提请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20、会同有关部门,对驾校开展专项清理,定期核定驾校学员报考人数,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驾校培训和驾驶人考试质量的监督,落实驾校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制度、3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人素质跟踪和培训质量倒查制度。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监督、举报驾校、教练员和考试员在培训、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1、按照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一起也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督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责任,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整改措施,跟踪督办整改效果。
  (四)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22、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推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的意见,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依法履行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和义务。
  23、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司法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部署和指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健全和完善协商例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4、会同相关部门,以运输企业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群众为重点群体,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平安迎奥运,有序交通我参与”主题宣传活动、优秀宣传作品评选活动以及建立交通安全主题宣传公园(广场、宣传街)等方式,强化重点群体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
  25、积极配合宣传部门,督促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版面和栏目,制播专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节目,在主要栏目和黄金时段刊播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电视滚动字幕,并形成制度。
  26、加强车辆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岗位的宣传,以提升宣传效果为目标,研究制订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岗位的量化考核标准。
  (五)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不断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27、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排名通报制度,定期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情况进行综合排名,落实奖惩措施。
  28、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帮助基层解决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机制性、体制性和保障性难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