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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6:5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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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
(市安监局 二○○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和奖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分解指标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和市有关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分别制定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二、考核办法
(一)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按季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中,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三项相对控制指标,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及部省属企业的考核,由市安委办组织;对部省属企业以外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由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地推荐表彰的先进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抽查。
(三)目标考核采用季度自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1.季度自查。被考核单位每季度组织自查,查找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半年抽查。市及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年中抽查,通报抽查情况。
3.年终考评。年底前,在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年终考评。
(四)考核评分采用扣分制,满分1000分,每个项目扣分至该项目标准分扣完为止。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送市委及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奖罚办法
(一)得分在700分以上(含700分)的为合格单位,7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对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的,择优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表彰比例分别为30%、10%、5%。
(二)对在安全生产监察、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三)对不合格单位及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1.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一)
2.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二)
3.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三)












附件1: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一)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得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300分) 1.辖区内层层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60分 查台帐资料 少一家扣10分,扣完为止。
2.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3.全年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4.全年消防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5.全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 6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6.遏制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杜绝特大死亡事故。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特大责任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300分;重大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150分。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80分)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两个《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后,及时贯彻落实。 20分 查有关资料。 一次落实不到位扣5分。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20分 查会议记录。 全年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扣10分。
3.实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并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20分 查书面汇报材料及公布实施情况。 未实行或无书面汇报材料扣20分,未公布扣10分。
4.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20分 查相关文件资料 未实行的扣20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0分) 1.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分 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等文件资料。 未制定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扣20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乡镇(街道)扣10分;目标、责任和措施不明确酌情扣分。
2.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 30分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扣10分;内容不完善扣10分;一次贯彻落实不到位扣10分。
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60分) 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和时间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30分 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扣30分;无方案扣20分;目标不明确扣10分;整治措施不到位扣10分;专项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20分。
2.专项整治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30分 对照整治项目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有一项整治未按要求完成扣20分。
五、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140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六到位”情况。(编制到位、领导到位、内设机构及人员到位、办公地点到位、经费和车辆到位、工作到位)。 20分 实地调查询问、查有关文件资料。 “六到位”中一项不到位扣10分。
2.组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站、所);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和人员、经费、设施设备落实到位;村(居)委会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50分 到重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现场检查。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管人员或安全监管机构,每发现一处扣20分;安全监管力量配备不足或村(居)委会未明确专人负责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3.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有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30分 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未按《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管人员的,发现一处扣10分。
4.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和落实情况。 30分 查阅有关资料。 未设立的扣20分;未实施专款专用扣10分。
5.政府出台政策,促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和落实情况。 10分 查有关文件,到高危企业现场检查。 未提取的扣10分;未实施专款专用扣5分。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80分) 1.乡镇(街道)安全达标情况、安全乡镇建设情况、平安农机乡镇建设情况。 70分 对照乡镇(街道)安全达标考核验收情况表检查。 乡镇达标率低于96%的,扣30分;安全乡镇未达到50%的,扣30分;平安农机乡镇未达到60%的,扣20分。
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40分 现场抽查有关建设项目,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每发现一项扣10分。
3.重大危险源普查及评估、监控实施情况。 40分 现场检查及查有关资料。 重大危险源未普查到位扣20分;未登记、上报扣10分;实施面低于90%扣10分。
4.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 30分 查隐患情况档案和整改报告书,检查现场。 未建立隐患普查档案扣30分;有1个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10分;责任不明确扣10分。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100分) 1.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大力推行电视安全知识培训,做到经费、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三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40分 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质证件;检查教育培训台账;现场抽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发现1人扣5分;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质证书,每发现一起分别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的扣10分。电视安全教育人数未达到要求扣30分。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宣传普及情况,《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3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会议、记录、总结、资料等。 未开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活动每项扣10分; 开展不到位扣10分。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100分) 3.“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3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总结材料等。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活动无计划、总结扣10分;活动内容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各扣10分。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情况(80分) 1.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按责任书要求组建水上搜救中心,落实人员、经费和必要的装备,并开展应急搜救演练。 20分 查有关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抽查重点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扣20分;未演练扣10分。未按要求组建水上搜救中心扣20分;未演练扣10分。
2.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0分 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每发现一家未制定扣10分。
3.事故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20分 查有关事故处理及结案报告,现场询问。 发生重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到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每次扣20分;现场询问发现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一次扣20分。
4.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送情况。 20分 查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表。 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未按《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业务规范(暂行)》等文件规定上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合 计 1000分
注:南通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一)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2:
南通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细则(二)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计分办法 得分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200分) 1.层层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100分 查台帐资料 少一家扣10分,扣完为止。
2.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以内。 100分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超过1人扣10分,超过上一年度扣20分,扣完为止。
3.遏制重大死亡事故发生,杜绝特大死亡事故。 查伤亡事故统计表 特大责任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300分;重大事故且负有监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扣150分。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100分) 1.及时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有关紧急会议精神。 50分 查有关资料。 一次不落实扣20分,10天以内未贯彻,发现一次扣10分。
2.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30分 查会议记录。 全年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扣10分。
3.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20分 查相关文件资料 未实行的扣20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0分) 1.单位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制定措施加以落实。 30分 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等文件资料。 未制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到基层扣10分;目标、责任和措施不明确扣10分。
2.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 30分 查相关文件。 无责任追究制和奖罚措施扣10分;内容不完善扣10分;一次贯彻落实不到位扣10分。
四、专项整治工作情况(70分) 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和时间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3次。 40分 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 未按要求部署不得分;无方案扣20分;目标不明确扣10分;整治措施不到位扣10分;专项整治专题工作会议少一次扣20分。
2.专项整治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30分 对照整治项目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未按要求完成不得分。
五、安全生产基础工作(200分) 1.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50分 查有关资料。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未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一次扣10分。
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开展情况。 40分 现场抽查有关建设项目,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每发现一项扣10分。
3.重大危险源普查及评估、监控实施情况。 60分 现场检查及查有关资料。 未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不得分,未普查到位扣40分;未登记、上报扣20分;未落实监控措施扣20分。
五、安全生产基础工作(200分) 4.建立事故隐患普查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到位,资金落实,责任明确。 50分 查隐患情况档案和整改报告书,检查现场。 未建立隐患普查档案扣30分;有1个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落实防范措施扣10分;责任不明确扣10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低于100%,扣10分。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情况(120分) 1.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费、培训工作、培训人员“三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30分 检查教育培训台账;现场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质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每发现1人扣5分;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质证书,每发现一起分别扣5分。抽查中发现企业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的扣10分。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 5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会议记录、计划总结等有关资料。 未制定方案不得分,未按方案开展的酌情扣分。
3.“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40分 查阅有关工作通知、总结材料等。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活动无计划、总结扣20分;活动内容缺乏针对性、效果不明显各扣10分。

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情况(150分)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队伍),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0分 抽查重点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未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扣50分;未演练扣20分。
2.所属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0分 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 所属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每发现一家未制定扣20分。
3.事故处理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30分 查有关事故处理及结案报告,现场询问。 发生重大事故,主要领导未到现场组织处理,一次扣20分;事故未能及时处理结案每次扣20分;现场询问发现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一次扣20分。
4.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送情况。 40分 查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报表。 事故快报及事故统计未按《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和事故统计业务规范(暂行)》等文件规定上报的,发现一次扣20分。
八、市政府安委会综合考评(100分) 1.按要求开展或参加各类全市性安全活动。 40分 查有关资料 1、未按要求参加,缺一次扣10分。
2.按要求及时向市安委会、安委办报送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30分 查有关资料 2、相关材料和信息未报送缺一次扣10分,迟报一次扣5分。
3.按要求及时查处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的情况。 30分 查有关资料 3、对交办的信访案件、隐患举报查处情况缺一次扣10分,迟报一次扣5分。
合 计 1000分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07年12月21日以粤知协〔2007〕104号发布自200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级以上市政府业已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市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及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和专利工作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政府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当年资助资金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并将省资助资金划拨到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与地级以上市发明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

  第四条 省资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资助在校学生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财政资助资金充足的市,省资助资金还可以用于促进发明专利申请工作。

  在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的,省知识产权局直接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各地级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开展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并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发明专利资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审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予以处罚,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省资助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该市下年度资助资金的下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8日起实施,2003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是指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旗(含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

  (三)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管理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有利于维护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六)有利于实现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追加和结转、结余情况;

  (二)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办理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拨付情况、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情况;

  (三)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管理和使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结转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入按照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情况;预算收入退库情况;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和使用效益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各用款单位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二)征收、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源收入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资源收支情况;

  (三)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四)国家出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和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使用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五)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审计,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审计机关应当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的跟踪审计方式,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预算部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应当与审计机关实现网络互联。审计机关应当保证联网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系统的安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工作涉及的特定事项,向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处理结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审议。

  第十条财政、地方税务等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同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月报、年报;本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四)财政、税收、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各级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资金、预算收入退库的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七)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单位纳税情况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同时,应当根据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审计机关,由自治区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报告,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管理不规范行为,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应向社会公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