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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1:1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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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4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柠檬酸引起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疾控〔20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接触柠檬酸逸尘引起的牙酸蚀症可参照《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1-2002)处理。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销毁欠条后侵吞钱财应如何定性

孟琳 刘峰


  简要案情:

2009年2月初,由于外贸公司人事调整,朱某接替刘某的会计职务,在交帐过程中,由于朱某计算失误,少收回刘某现金2万元。朱某发现后,找刘某重新核算,于是,刘某给朱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朱某不慎将这张2万元的欠条遗失在刘某的办公室外,刘某拾到后立即将欠条销毁,并谎称此款已还给朱某,后刘某将该2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购买住房。至2009年10月案发,此款被追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在明知这笔钱确属公款的情况下,仍然不择手段地占用了较长时间,并用此款购买住房,因而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刘某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本案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刘某虽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控制了2万元的公款,但根据刘某打给朱某的欠条这一事实表明,刘某当时并没有侵吞这笔公款。后来,刘某拾捡并销毁了自己所打的2万元钱的欠条,并谎称已还款给朱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是侵吞了公款,但实质上直接侵犯的是朱某对公款的控制权,其行为的目的是让朱某替他归还这笔2万元的公款,说到底刘某侵吞的应当是朱某的钱,假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刘某的行为一旦得逞,这笔钱将会由朱某赔付给单位,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应该构成侵占罪。




孟琳 刘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人民法院任职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