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网-法律资料免费资源平台
网站首页
法律资料网
网站资源论坛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1:1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4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柠檬酸引起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疾控〔20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接触柠檬酸逸尘引起的牙酸蚀症可参照《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1-2002)处理。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一篇: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销毁欠条后侵吞钱财应如何定性
孟琳 刘峰
简要案情:
2009年2月初,由于外贸公司人事调整,朱某接替刘某的会计职务,在交帐过程中,由于朱某计算失误,少收回刘某现金2万元。朱某发现后,找刘某重新核算,于是,刘某给朱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朱某不慎将这张2万元的欠条遗失在刘某的办公室外,刘某拾到后立即将欠条销毁,并谎称此款已还给朱某,后刘某将该2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购买住房。至2009年10月案发,此款被追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在明知这笔钱确属公款的情况下,仍然不择手段地占用了较长时间,并用此款购买住房,因而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刘某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本案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刘某虽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控制了2万元的公款,但根据刘某打给朱某的欠条这一事实表明,刘某当时并没有侵吞这笔公款。后来,刘某拾捡并销毁了自己所打的2万元钱的欠条,并谎称已还款给朱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是侵吞了公款,但实质上直接侵犯的是朱某对公款的控制权,其行为的目的是让朱某替他归还这笔2万元的公款,说到底刘某侵吞的应当是朱某的钱,假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刘某的行为一旦得逞,这笔钱将会由朱某赔付给单位,所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应该构成侵占罪。
孟琳 刘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人民法院任职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热门文章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局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高速公路公司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卫生检疫总所《关于新开口岸进出境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下载排行
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
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
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