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载治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超载治理工作原则
(一)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
(二)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三)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超载认定标准
(一)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超载治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必须配备称重系统,并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备闸口称重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经营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一个内贸集装箱必须经过称重并记录保留重量数据3年,港口只允许不超载的集装箱装船。
(二)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必须直接或通过码头信息系统传输至交通运输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的,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超载箱减载作业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起,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应通过闸口称重系统严把每个内贸集装箱进港关,对超载箱采取退回措施或就地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装上船。对卸船中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运出港区。
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现违规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超载箱的货主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定,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的主体,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是实施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具体执行者。自本通知发布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及时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完成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营业条件不完备的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监督其停止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是否严把内贸集装箱进港关,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对进入闸口的每一个内贸集装箱进行称重,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信息,对不遵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对内贸集装箱船舶运输加强监管,发现船舶装有超载箱,可以暂停向该船核发离港签证,及时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船舶对超载箱进行处理后予以放行。
五、组织保障
(一)为加强领导,交通运输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部署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设立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办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指定职能机构和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宣传贯彻、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内贸集装箱码头是落实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措施的重点环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从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肉品安全,2003年,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3]275号)。根据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商务部2004年工作重点》要求,我部决定近期派出督察组,对各地贯彻落实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各项部署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地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情况。
(二)各地对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基本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开展清理整顿的情况。
(三)各地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情况,是否借市场准入为名,搞地方保护,限制或歧视外地合格肉品进入本地市场。
在检查的同时,要了解各地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今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时间安排在5月下旬至6月底,由商务部抽调畜禽屠宰加工业有关专家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督察组将深入基层,收集第一手资料,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督察组检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督察报告。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了解面上情况与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召开汇报会、座谈会,及走访当地群众和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抽查等形式。邀请有关媒体参加全程检查,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并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的问题进行曝光。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屠宰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实施,我部设立举报电话:010-85187087,举报传真:010-85187078。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经贸)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屠宰管理工作,密切配合这次专项检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经贸)部门要在5月15日之前,将全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开展的具体工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总结报告要反映真实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督察组在督察过程中,发现在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有严重瞒报或虚报的现象的,商务部将予以通报。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商务部将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省(区、市)予以表扬,对问题严重、老百姓对肉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省(区、市)要通报批评;同时宣传一批肉品质量有保障的品牌企业,曝光一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基本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2001〕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蚌埠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了规范政风评议工作,科学、公正地评议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推进政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求做到深入细致,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我市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政风评议,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议内容
(一)廉洁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拖拉,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机构、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建立和执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同群众密切联系,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由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接待日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作风建设情况
1、日常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做到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健全,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官僚主义,不滥发文件、滥开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是否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合理。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改变收费标准;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不违法设定处罚;收费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收缴罚款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使用其他票据、收据,无不开票据、收据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政风评议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政风评议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政风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每年采取测评的方式。政风评议办公室从评议对象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被评议单位。
测评分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群众测评三个部分。
1、民主测评组测评。民主测评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员组成。民主测评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2、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市政风投诉受理中心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3、基层群众测评。由统计部门向社会发放定向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及三部分测评结果在总分中所占比例,由政风评议办公室规定,其中基层群众测评结果在总分中的比例不得少于40%。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市政风评议办公室根据测评结果核算各被测评单位得分,定出评议等次。其中,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被评议单位年终考核、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对各被评议单位的评议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