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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0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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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推动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发[2008]5号文件对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金融、劳动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心把工作做好。工作中要注重提高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扩大财政贴息资金用途,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7省市)。

  (二)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金融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办法。

  (四)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辐射带动作用。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各项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6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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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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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保护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洱海滩地,是指洱海最低运行水位196430米(85高程,下同)至最高运行水位196600米外延15米的变幅区域。

  第三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保护管理洱海滩地的专门机构;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大理市人民政府委托洱海管理局每年年初与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责任状,年底进行考评、奖惩。

  第四条 洱海管理局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洱海滩地保护管理措施;

  (四)保护洱海滩地范围内的植被;

  (五)依法行使洱海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对侵占、破坏洱海滩地、湖滨带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 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

  (二)认真做好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清除洱海滩地内的各类垃圾;

  (四)对侵占、破坏、污染洱海滩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洱海管理局报告;

  (五)积极配合洱海管理局查处损害洱海滩地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 洱海滩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采取聘请滩地管护员或承包管护等形式,充分发挥和调动当地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

  第七条 洱海管理局应当会同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制定洱海滩地、湖滨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完成后的洱海湖滨带管护经费纳入大理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洱海滩地实行“三退三还”后,确需在洱海管理区域内从事养殖和种植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论证会审,确保对洱海环境保护不构成污染,并与洱海管理局签订使用协议,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缴纳水面使用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禁止在洱海滩地及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占滩建房、造田耕作、围建鱼塘、建沙场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在滩地上倾倒、堆放垃圾、废弃物以及兴建厕所、垃圾池;

  (三)在滩地上取沙、取土;

  (四)从事养殖活动、放牧或采割、打捞水生动植物;

  (五)砍伐、破坏洱海滩地上的植被或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发生的,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制止,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制止,予以教育;经教育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滩建房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向洱海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或动物尸体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滩地上挖沙、取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养殖活动或采割、打捞水生动植物的,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在洱海滩地上放牧并造成环境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砍伐、破坏洱海滩地植被或其他有关设施的,由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洱海管理局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棵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3〕67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当前,我国工业经济正处在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时期。努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对于我们完成这一时期的任务和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工业强国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来,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多起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社会关注的典型事例,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的企业勇于承担质量责任,珍视质量信誉,妥善地解决了产品质量问题,挽回了不利影响;也有的企业违背质量诚信、漠视质量责任、无视质量信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企业、行业乃至我国工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都说明,加强质量信誉建设对于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振消费信心,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竞争力和提升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我国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加大力度,重点推进。
  在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把质量信誉建设与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形象和国际信誉的工作相结合,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将提高质量信誉的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以企业为主体,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是质量信誉建设的基础。企业只有承担起质量责任,质量信誉才有了落脚点和提升的动力。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品;二是持续改进质量;三是承担因经营和产品引发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当前,我国部分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相对淡薄,缺乏承担质量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引导企业积极承担质量责任,一是要通过宣传、培训和质量月活动等工作,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让企业认识到承担质量责任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二是要通过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总结和交流质量管理经验、加强企业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水平,增强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三是要完善质量法制环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保护积极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和行为,加大对漠视和逃避质量责任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质量信誉建设与品牌创建相结合
  质量信誉和品牌培育是相辅相成的。质量信誉是品牌价值的基础;品牌附加值是对质量信誉的高额回报。
  品牌创建是技术与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性问题。在技术上讲,品牌的实质是自主知识产权;从社会上看,品牌是社会公认度的体现。我国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落后,缺乏自主核心技术是一个原因,部分企业质量信誉不高而导致的我国工业产品整体质量形象不良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将质量信誉建设与品牌建设相结合,一是要通过宣传和表彰等活动,提升那些讲质量、守信誉的企业的品牌形象;二是综合利用政策、市场等手段,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价值表现;三是突出重点,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四是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要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提升区域和行业质量形象。
  四、加强基础工作,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是质量信誉建设的基本保证。加强基础工作,为企业稳定提高产品质量创造良好的条件,是预防出现损害质量信誉的事件的重要保障。针对容易引发质量信誉问题几个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证实物特性与标称特性的一致性
  当前,工业产品的实物质量特性与标称的特性不一致或不能达到所依据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上不能达到要求,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危害。
  要保证实物特性与标称特性的一致性,一是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特别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特性必查必测;二是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查处,净化市场环境;三是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堵塞管理漏洞;四是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中,加强对企业产品检测能力的配套建设,减少和消除因检测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五是在产业聚集区,特别是中小企业聚集区,大力发展可以提供标准服务和公共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的机构,提高社会化质量服务水平。
  (二)发挥好标准工作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的情况下,工业产品标准比较容易成为技术贸易壁垒,也成为导致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信誉和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
  发挥好标准工作对消除技术壁垒的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了解和掌握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标准的发展水平;二是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增加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三是要加快我国工业产品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对接水平,减少和消除标准间的差异;四是对可能成为技术贸易壁垒和容易引发质量问题的标准进行专门的研究。特别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要对主要目标市场所在国家的标准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避免可能受到的损害。
  (三)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原材料和采购零配件的质量水平是下游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下游产品的采购成本和制造成本。近来,国内外发生了多起因采购零部件质量问题而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事件,给相关企业造成严重的信誉和经济损失。
  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一是要从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上下游行业、企业的交流和协作,共同分析和解决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二是要加强上下游行业和企业的标准接口,保证标准要求的相关性和一致性;三是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完善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严把产品质量的入口关;四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对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通过提高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保障采购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稳定性。
  (四)完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不同于检验。检验的作用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既要判定产品合格状况,又要对质量进行分析,指导质量改进,还要为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是评价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发生质量问题的风险,保护质量信誉的的重要技术基础条件。
  完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一是要做好相关机构在地区和行业的布局规划,形成比较均衡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体系;二是加强对现有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以行业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开展对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有关技术的研究;四是在重点地区、行业和产业聚集区发展和培育新的机构,增强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
  五、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量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而言,质量诚信体系是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是企业培育和保持质量信誉,提升品牌价值和社会认同度的基础;对社会而言,质量诚信体系是对企业诚信表现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手段,综合发挥法律、政策和市场的作用,保障公共质量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一是通过开展宣传、表彰等工作,引导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改善企业的经营行为;二是要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开展质量诚信体系研究,并将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三是通过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四是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五是对违背诚信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让违背诚信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六、加强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能力
  加强应对质量事件的能力是在出现非预期的质量事件的时候,减少和避免质量信誉损失的重要手段。质量不仅是管理和技术问题,也是社会问题。随着产品复杂程度和社会对工业产品依赖程度的增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社会影响和危害的风险明显提高。在出现突发性质量事件的时候,能否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对控制其影响和危害程度至关重要。
  加强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能力,绝不是要隐瞒事实,逃避责任。而是要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好问题。一是要根据行业和地区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识别并严格管理,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二是地方、行业和企业要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三是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与质检、工商等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四是在行业和地方建立质量事件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质量事件要即时上报,并根据事件性质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将质量事件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
  七、与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科[2009]18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质量工作要点》已经对质量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加强质量信誉建设是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一项重点内容。要把质量信誉建设与全局性质量工作相结合,发挥各项质量工作与质量信誉建设的相互促进作用,推动工业产品质量进步。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行业质量信誉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调研情况和工作方案要在3月底之前报到我部。
  有关企业要参照以上要求,密切与工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加强质量信誉建设。
  在工作中,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发挥质量监管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质量信誉建设;要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质量信誉建设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企业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年度末要对质量信誉建设工作进行专门总结,随质量工作总结一并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