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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时间:2024-07-25 06:4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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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铁道部


蜜蜂戴罩运输规定

1986年2月27日,铁道部

每年三月至九月期间,运输蜜蜂时,必须在蜂箱巢门外安装带有木框的纱罩,发货人及车站并应遵守如下事项:
1.车站要依靠当地政府,与农牧部门配合,做好蜜蜂运输的组织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蜜蜂运输必须安装纱罩的规定及安装木框纱罩的方法。
2.发货人填写要车计划表时,要注明是否配备了木框纱罩,车站对未注明已配备木框纱罩的要车计划,不予上报审批。
3.发站承运时应检查巢门外是否安有木框纱罩,对未安木框纱罩的不予承运。
4.在运输途中及在编组站、区段站停留时,不得打开纱罩,押运人需要向蜂箱上喷水降温时,车站应免费供水,并给予方便。
5.为加强安装纱罩运蜂的途中管理,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时,须与发站商定,每车最多不得超过九人,但车上必须留出押运人乘坐位置。
6.装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4600毫米,其它部位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捆绑要牢固,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紧急制动和正常调车连挂)蜂箱不倒塌、不堕落,在蜂车顶部不准有人、畜及其它杂物。
7.途中站停留中,当押运人询问蜂车挂运时间时,车站应将预计挂出时间告诉押运人,以便其加强护理。
8.蜜蜂车到达终到站后,押运人要及时卸车,将蜂箱搬出,在站内不得摘下纱罩放蜂。


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会



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尔”)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吉诺尔”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吉诺尔”30.
99%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吉诺尔”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吉诺尔”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吉林省吉诺尔电器(集团)公司和“吉诺尔”,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3日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及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用等。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拆迁人应当将审核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入的资金所有权不变,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建立相互制约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确立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金融机构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的项目,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安置方案,确认安置房屋权属后,可依拆迁人提供现房的数量折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条 拆迁人使用专户存款账号中的资金,应当事先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根据补偿形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开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金融机构领取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一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金融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向金融机构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金融机构支取监管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应当将继续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