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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8:0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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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市直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机构。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市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是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统筹安排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

(三)优先保障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四)勤俭节约原则。要厉行节约,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讲求效益,采取有效节能措施,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范围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缴费、在职人员取暖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取暖费、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离退人员公用经费、职工体检费、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装购置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标准,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日常公用经费按定额的原则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具体编制和批复程序按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人员经费开支政策编制,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人员经费编制以当年九月份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人员情况、工资信息等数据作为基础信息,各单位要据实测算。在部门预算“一上”阶段,各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审核依据,包括九月份工资单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等单据,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九月份之后(包括10月、11月、12月份)的新增人员,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现行政策和实际工作时间统一办理追加。

抚恤金支出(一次性抚恤、丧葬费等)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职工死亡后剩余月份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于预算执行中统一办理追加。各单位要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作为审核依据,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预算采取“总额控制、单项细化”的原则进行编制,在按人均定额计算公用经费总额的基础上,对公用经费包含的各个单项分别进行细化。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总额的编制,非学校类单位根据人均定额标准和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学校类单位根据生均定额标准和在校学生人数计算。根据当前物价水平及各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单位性质及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将市本级各预算单位的人均定额标准分为以下档次:

(一)五大机关人均定额标准为2.6万元/年,包括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二)公检法司单位人均定额标准为2.8万元/年,包括市公安系统、市安全局、市检察院、大连地区监狱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机关及市司法局所属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等单位。

(三)普通机关人均定额标准为2万元/年,包括除五大机关之外的市本级党政机关,及财务归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委办局。

(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学校类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人均定额标准为1.5万元/年,包括市本级各部门所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

(五)学校类单位,包括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高中教育、高中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实行生均定额标准,具体标准为:

①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年和1000元/年。

②高中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为4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③职业高中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为6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④中等职业教育、技校教育财政补助生均定额为15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⑤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因其支出的特殊性(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支出较大),财政补助生均定额标准为2000元/年,不足部分由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弥补。

第十三条 在不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基础上,对公用经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细化测算,现以普通机关为例将测算方法介绍如下(其它档次各项标准适当调高或调低):

1、办公费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等支出。

各级别人员办公费标准高低应有所区别,按局级干部、一般干部、工勤人员分别测算。

局级干部年人均定额1400元;

一般干部年人均定额600元;

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100元。

以一般干部为例,按书报杂志费、办公用品费(含日常印刷)分别测算(其它级别干部适当调增或调减报刊、办公品种类):

(1)书报杂志费:一般干部人均定额150元,按基准报纸、专业报刊、业务和政策书籍核定。基准报纸为人民日报288元,大连日报312元,专业报刊两份,每份200元,平均10人拥有一套报纸和专业报刊,人均100元;每人三本业务用书30元,两本政策书籍20元。局级(含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适当增加报刊种类。

(2)办公用品费(含日常印刷费支出):一般干部年人均定额450元。其中,办公用笔每年支出18元;笔记本(单价9元)2本,支出18元;原稿纸(单价4.50元)4本,支出18元;公文夹(单价18元)2个,支出36元;复印纸(单价20元)5包,支出100元;小型办公用品(墨水、曲别针、胶水等)支出30元;综合考虑计算器、碳粉、硒鼓、电话机等支出120元;财务用账簿、支票、报表支出30元;软件、软盘等其它支出80元。局级(含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适当增加办公用品种类。

2、手续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暂核定汇票、电汇以及购买支票手续费等支出,按年人均定额20元核定。

3、水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

按照水价为3.2元/吨;污水处理费0.6元/吨。综合考虑日常饮用、卫生、洗澡等用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使用200斤(0.1吨)计算。

年人均定额=(3.2+0.6)元/吨×250个工作日×0.1吨=95元。

4、电费 反映单位支付的电费。

非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680元,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200元。非工勤人员考虑每人一盏40W的灯管,平均耗电200 W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电梯、空调、服务器、走廊、会议室、职工浴室等公用部分100W的用电量,全年按250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每度电按1元计算。计算如下:

(200+40+100) W / 1000×1元/KW× 250个工作日×8小时=680元

工勤人员根据工作性质,用电量适当调减。

5、邮寄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

邮寄费,非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135元,专指邮往外地(市内交换不计费用)邮件发生的费用支出,正常邮件每件按照1.0元、超重邮件每件按照2.40元、特快专递每件按照26元、通过机要局邮寄的人事档案每件按照30元计算,以一个50人的单位为例,按每月平均发生正常邮件270份、超重邮件60份、特快专递5份、人事档案平均2个月邮寄1份计算:

单位月支出=1.0元/份×270份+2.40元/份×60份+26元/份×5份+30元/份×1份÷2=574元

年人均定额=574元/月×12月÷50人≈135元

工勤人员不考虑邮寄费。

6、电话通讯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分为外线电话费、公费住宅电话费测算。

(1)办公外线电话费

局级干部年人均定额900元;

一般干部年人均定额770元;

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100元。

办公外线电话费,一般干部按每人每天外线通话15分钟(头三分钟0.2元,之后每分钟0.1元),每周国内长途电话通话15分钟(IP电话平均每分钟0.40元),每4人拥有一部外线电话,月租35元,计算方法:

年人均定额=(0.20元+0.1 (15-3)) 250天+

0.4元/分钟 15分钟 52周+35元/月

÷4人 12月 770元

(2)公费住宅电话费,按《关于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的通知》(大委办发[1998]4号)规定执行。其中:

局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

处级干部每人每月70元。

7、房屋取暖费 反映单位办公用房取暖费用。我市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

取暖费=收费标准 人均合理的用房面积×相应人数

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含办公室、楼梯、走廊、食堂等附属设施)按编制内人均合理面积计算,其中,市级领导按人均80平方米计算;局级领导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其他人员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

8、物业管理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综合考虑庭院绿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其它方面支出,核定年人均定额220元。

9、交通费 反映单位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燃油费、检修维护费、养路费及其它费用等。交通费标准测算方法举例如下:

以价格20万元左右汽车为例,单车年均定额33290元。其中:1、保险费、车船税7720元,包括:①车辆损失险:200000×1.1%+324=2524元;②第三者责任险1259元;③全车盗抢险200000×0.36%+110=830元;④车上人员险10000×0.39%+1000×4×0.24%=135元;⑤交强险950元;⑥车船税480元。2、养路费按照每台车2000元/年;3、检修养护费按照每台车7000元;4、燃油费14112元,参考中直机关每台车每年行使20000公里、每百公里耗油12升、每升5.88元计算,200×12×5.88=14112元,市级领导及公检法司部门,考虑其工作性质,燃油费适当提高;5、其它费用,包括车库、停车场、道桥费等其他费用4000元。

10、差旅费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测算方法为: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核定,出差地点、出差次数、出差天数及交通费标准,根据人员级别情况应有所差别,分别计算如下(市级领导差旅费适当提高):

(1)局级领导定额22870元。按每人每年1、去北京4次,每次3天,计10240元。其中:机票=860(普通舱价格、机场建设费、保险费,下同)×2×4=6880元;宿费=300元/天×2×4=2400元;公杂费=30×3×4=360元;补助=50元/天×3×4=600元。2、去上海2次,每次4天,计7560元。其中:机票=1280×4=5120元;宿费=300元/天×3×2=1800元;公杂费=30×4×2=240元;补助=50元/天×4×2=400元。3、去沈阳5次,每次3天,计5070元。火车票87×2×5=870元;宿费=300元/天×2×5=3000元;公杂费=30×3×5=450元;补助=50元/天×3×5=750元。

(2)一般干部定额5536元。按每人每年1、去北京2次,每次4天,计2580元。其中:车票=260(硬卧价格)×2×2=1040元;宿费=150元/天×3×2=900元;公杂费=30×4×2=240元;补助=50元/天×4×2=400元。2、去上海1次,每次6天,计3790元。其中:机票=1280×2=2560元;宿费=150元/天×5=750元;公杂费=30×6=180元;补助=50元/天×6=300元。3、去沈阳4次,每次3天,计2856元。火车费=87元×2×4=696元。宿费=150元/天×2×4=1200元;公杂费=30×3×4=360元;补助=50元/天×3×4=600元。共为9226元。出差人数按实有人数的60%计算,人均定额9226×60%≈5536元。

(3)工勤人员。年人均定额440元。

11、出国费 反映出国人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暂按单位的办公费、办公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办公取暖费等费用的2%测算。

12、维修费 反映单位的办公楼、电梯等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非工勤人员按年人均定额280元,工勤人员按年人均定额80元计算。

13、会议费 反映市直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年人均会议费416元。按照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1天,每次会议费260元,其中,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80元/人/天;公杂费30元/人/天。按照在职人员80%参加会议,260×2×80%=416元。

14、培训费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15、招待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按照单位的办公费、办公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办公取暖费等费用的2%计算。

16、工会经费 反映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给上级工会机关的会员费。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17、福利费 反映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年人均定额120元。

18、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反映离退休人员的特需费、活动费等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休人员特需费每人每年500元;离休人员活动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人员活动费每人每年300元。

19、职工体检费 反映在职、离休、退休人员每年的福利体检费用支出。暂核定年人均600元。

20、印刷费 反映单位印发的公文、书刊等印刷费用的支出。按照每印张0.2元,每人每年1000印张,年人均印刷费200元。

21、办公设备购置费 反映日常办公设备的购置费用。

以每人一台计算机及相关配件4200元,使用寿命为7年计算,年人均600元。

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23、被装购置费 反映公检法司等单位按要求购置的被装支出。计算时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年人均支出标准测算。参照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2]53号),每人年均置装费按250元计算。

24、其它公用经费 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公用经费支出,如行政赔偿费、诉讼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党建工作经费、移动通讯补贴等。

第十四条 对于人数少于50人的部门,除按人均定额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预算外,每个部门安排10万元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在市委或市政府大楼内(金福星大厦)办公的单位,其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办公楼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办公楼维修费等共同负担的费用,财务独立单位按年人均4000元,财务由办公厅代为管理单位按年人均5800元,在年初预算批复时统一划给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由办公厅负责结算。

第十六条 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门统一考虑。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批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单位应在调整月份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均衡拨付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

取暖费等季节性支出,根据年初预算和实际用款时间拨付。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费根据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拨付。

预算单位编制内的公务用车统一参加车辆保险,车辆保险费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规定统一拨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市财政局根据经市人事局审核的月份工资情况表,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的职工个人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省、市规定政策,需要调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编制增加和编制内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由单位提出申请(附市人事局的有关批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的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机构划转、撤并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市编办的编制文件和预算执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有关节能要求,对各项支出要精打细算。财政部门对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执行中公用经费各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部门结余资金情况,提高资金的效益和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单位因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形成的资金结余,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大政发[2005]11号)的有关要求,对各单位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单位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市财政局有关经费预算的监督检查予以支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认真落实市财政局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施行。《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61号)同时废止。

  一、基本案件事实及对其的分析
2009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向付某追讨付某赌博向其借的高利贷债务,两人因此发生争执,付某打了张某一拳。张某不服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高某让高某帮(以打架斗殴帮人讨要债务为业)其讨要债务,高某又找了谢某、李某、袁某等数十人,以索债为由约付某到A市电信楼门口谈一谈。付某担心对方对自己进行殴打,就叫了杨某(以打架斗殴帮人讨要债务为业,并与被告人高某有过节)等人。付某、杨某等人到达约定地点时,看对方人员太多,杨某一人下车,其他人员开车逃跑。杨某下车后,与对方发生斗殴,身中数十刀,胳膊被砍断,内脏外出,法医鉴定是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性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高某、谢某、李某、元谋等人逃跑。数月后,被告人张某归案,A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数月后,被告人高某归案,A市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本案的定性问题,即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如何认定与区分?其次:本案中谁是首要分子,谁是主犯,应该怎样区分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即量刑。第三:在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对在案人员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如何处理?在逃人员归案后,如何衔接?归根结底本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二、对聚众斗殴转化过程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的分析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罪状的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属于简单罪状,认定起来比较简单,但是该罪的难点和争议点在于第二款的转化,即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如何定性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未达成统一的认识,认识的不一致导致了实践中同案不同判,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上的混乱。所以分析聚众斗殴的转化问题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意义。

转化犯,是指行为在成立基础犯罪之后又具备了另一密切的相关的更为严重的犯罪构成或者其他事实特征,刑法明文规定按后一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1]其实学界关于转化犯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普遍认可的我国现行刑法的八种转化犯中,《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其在转化的原因、转化的时间和空间、转化的范围、转化的罪过内容上都有其自身的特性。

(一)转化定罪的核心在于转化罪成立的原因

学界关于转化定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质转化的条件是某种“事实因素”的出现,且无论行为、行为方式或者后果,只要其足以改变行为的性质,都可以成就转化犯的基本要素。[2]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不确定的故意的观点,在这种概括性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某种犯罪所要追求结果的,即发生了犯罪的转化。[3]第三种观点认为引起本罪向转化罪的事实,必须同时符合转化罪主观要件的诸项事实。[4]这三种观点都根据刑法的一些理论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是结合现行刑法的体系性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首先,只有在聚众斗殴过程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才可能存在转化的问题。重伤、死亡的是发生转化的前提,没有该结果就无所谓转化,直接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便可。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必然是由于有人实施了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而该行为必然是在某种意识的支配下完成的,从该种意义上说,以结果转化定罪,并不违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次,刑法第二百九二条的规定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重伤、死亡的故意。第三,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以结果转化定罪,并结合我国刑法总则对违法的阻却事由的规定将不能转化定罪的排除,可以科学简便的操作。我们这里所说的以结果转化定罪是立足于刑法的规定本身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此种划分更大意义上是出于举证责任的考虑。相对于司法机关,行为人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关心和在乎,也对犯罪发生时的状况更清楚。他们对自己无罪、最轻的证据既有举证能力,又有举证积极性,所以对有重伤、死亡的结果,但却不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罪的证据方面,行为人举证有着天然的优势。聚众斗殴是参加人员比较多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总是出于对自身或者其所在一方利益的考虑,互相推诿,这往往就导致了具体责任的模糊性。拿上面所列的案例出发,张某归案后,称自己当时在作案现场100米外,其对犯罪过程并不知情,可能是高某等人实施的,但具体是谁,其并不清楚。高某归案后,辩称自己没有动手,是其他人动手的,但是具体是谁自己因为当时场面太乱也没看清楚……被告人很大程度上是故意回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假如以结果成立转化犯罪的话,行为人对自己不成立犯罪的证据是有举证责任的,其至少不会为了包庇别人而含混其辞。假如真有一种查不清、道不明的状况存在,也是其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的。当然此处我们并不是将举证责任倒置,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而是富于他们更好的辩论权。

(二)转化定罪主体的认定

转化定罪主体的范围却争议颇多。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全案转化,即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的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定罪;[5]第二种观点认为致害方全体转化的原则,该观点认为大规模的斗殴往往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其他参加者应当预见该共同犯罪的后果但只顾一味制服对方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因此全部转化不存在违背主客观一致原则;[6]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聚众斗殴中,部分成员或某一个人实施了超出全体成员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坚持罪责自负得原则,由具体实施行为人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仅将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转化定罪。[7]第四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基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转化,不是实质意义上犯罪构成的转化,其转化罪不具有完整的犯罪构成的特点决定是否成立转化罪共同犯罪,应当以因果关系为依据。[8]以上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学术争议问题,见仁见智。笔者认为应该坚持致害方转化的原则,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致害方所有人员都需转化,在有证据证明是部分成员或者某一个人实施了超出全体成员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时,应由该行为人承担故意范围之外的刑事责任,这比较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但是,正如同我们上面所说的,聚众斗殴罪是参与人员较多,犯罪时场面比较混乱,故意内容很多时候并不明朗,这就给刑事责任的划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这恰是聚众斗殴中转化问题的难点所在,也是我们讨论的价值所在。

1、聚众斗殴中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行为人应当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量刑。这种认定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致认可的情况,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

2、关于首要分子对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问题。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者主体。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目标而制定方案、进行部署安排。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聚众斗殴罪中,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据此,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打电话给高某的行为,高某再纠集他人的行为都应是“组织”的行为,应认定为首要分子,但是首要分子是否是主犯,还必须根据本案的其他情节加以认定,两者之间不能简单的划等号。对于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应分一下几种情况加以认定:

(1)首要分子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情况下,对首要分子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量刑。假如本案的张某如果实施了致被害人杨某死亡的行为,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首要分子没有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但在组织、策划时主观故意内容明确,这时发生的致他人重伤、死亡后果时,对首要分子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本案的张某在电话中授意高某将杨某一方的人员往死里整,或者说让高某尽情发挥,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此种情况下,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3)首要分子没有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预谋时对于是否追求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也不明确,如果首要分子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排斥致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发生时,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其刑事责任。因为聚众斗殴参与人员多,场面比较混乱,首要分子应当预见到其一旦组织人员聚众斗殴,场面其可能控制不了,其对此有预见的能力和预见的义务,对于这一义务的违反,理应根据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本案中的张某在其供述中辩解,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案发当时其在距离一百米外的车上,其辩解显然不能成为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张某的行为其实是对其他行为人的行为的以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在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应对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其他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而单独实施的行为造成的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上述的案例中,被害人家属称被告人高某曾与被害人杨某有过节,曾扬言要杀害杨某,如果查证属实,被害人杨某死亡的结果确属高某的个人行为所致,那么首要分子张某不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三)其他嫌疑人在逃情况下的问题

在上述的案例中致害方除了首要分子张某和一名积极参加者高某在逃数月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后,其他人至今仍在逃。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八年。高某归案后,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被害人家属不服,提请检察院抗诉,但是司法机关人员的答复是“因为其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中一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这个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对被害人家属不利的判决。但是其他人不可能逃一辈子,总有归案的一天,总会查清是谁打死被害人,……”司法机关人员的答复似乎语重心长,又有很多无奈。事实上,在很多聚众斗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同时到案,实践中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通常对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审判,对在逃同案犯另作处理。因为聚众斗殴罪与人员多,场面比较混乱,对先归案判决的,又因为缺少其他在逃人员的供述,无法查清是谁直接实施了致害致死行为,以致司法人员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来处理相关问题。而犯罪人的行为确实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通常都是直接适用第二百九二条定罪处罚,这样必然造成司法不公,被害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对此问题还需在实践的基础上多做些理论调研才可以有定论。

三、结语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较为复杂,理论界众说纷纭,实践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如何处理相关问题,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共同努力。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1、加深、加大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互动调研。我国在调研工作方面存在加大的问题,诸如调研的动机与目的、调研的物质保障,但最大的问题是调研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我国司法队伍的理论水平总体偏低,其在某种程度上缺少调研的能力。故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大理论界与实践界的沟通与互动。2、司法信息与资源的公开与整合。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成文法有其自身的优点,但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成文法最大的缺点就是其规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比如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对其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但怎么样的解释才算合理?就像文中此种有争议的案件,最高法院应收集此类案例进行汇总,包括法院的判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观点,及具有代表意义的媒体的观点。将这些信息汇编并公开,以便于社会大众的查阅与分析。这是一个意义和工作量同样大的工程,是否可行,还得经过实践的考验。3、司法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问题,归根揭底是司法人员自己的问题。法律适用不正确,很大程度说明了我们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硬,司法人员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理论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张小虎:《转化犯基本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2] 周少华:《现代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第108页。

[3] 童志兴:《试论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第11页。

[4] 肖中华:《试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法学》2002年第11期,第33页。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
为推进民政中专学校民政专业的教学工作,我局召开了部属中专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校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
1988年8月6日至14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在大连召开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部人事教育局教育处负责同志,和部属天津、重庆、长沙、济南四所民政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务负责人及专业课程的骨干教师共20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一、
修订《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计划》。二、研究民政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三、交流专业课的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经验。会议还讨论了部属中专学校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目前对民政专业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是必要的、适时的。会议回顾了1984年部颁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使用情况。三年多的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计划在培养目标方面是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民政系统人才需求的,其知识结构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强调了社
会实践,并取得了成绩。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民政专业课程还显得不够充实。近几年来,民政理论研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对国外社会工作教育的考察与研究亦从无到有,取得一定成果。这为完善、充实民政专业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与会同志认为,民政部门是以社会工作为主的政府工作
部门,民政教育也应转到社会工作教育的轨道上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民政工作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一新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大批的社会工作方面的人才。今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开设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我部也

正积极筹建长沙社会工作学院。因此,加强我国社会工作教育,不仅仅是国际交流的需要,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议认为部属中专学校目前设置的民政专业仍暂时保留。但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必须增加社会工作教育的内容。要从民政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建立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路子。同时对现有民政专业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要进一步改进。要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说、会算
、懂一点管理,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加强民政业务、工作技能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尽快成为基层民政部门的多面手、实干家。按照上述原则,会议对1984年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附件一)。
鉴于目前各校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实施教学计划不应一刀切,各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近两年内达到部颁教学计划修订稿的要求。要开设第二课堂,加强对学生实际工作技能的培养。
会议根据各校的教学实力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关必修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分工(附件二)。会议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修订、编写宜早不宜迟,应抓好配套,注重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大纲的修订稿应于今年年内由负责修订学校召集有关人员
讨论、定稿,以便及时组织教材的编写。
教材编写工作,应以教学计划为出发点,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为要求,按照缺门、重点教材优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各校教务部门应做好教材编写的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
会议强调学校工作应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学校工作的最终标准。各校领导要学习、掌握教育规律,切实按教育规律办事,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后勤工作都纳入为教学服务的轨道。教师是学校中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为教师创造接触民政工作
实际和进修机会,要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当开支。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会上各校代表交流了讲授《民政概念》、《中国民政史》等课程的教学体会和方法。与会代表认为特别要在专业课教学中,勇于探索、改革,要丰富专业课的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注重
学生能力的培养。会议还就学生社会实习工作进行经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实践在民政学校教学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各校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实习工作虽然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一些成绩,但今后开展这项工作,困难还会更多,为保证人才质量,各校仍需继续努力,探讨如何克服实
习工作中的种种困难。
关于学校的管理体制,代表们认为目前部属中专学校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民政学校的自身发展。希望尽快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负责制。

附一: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课程设置(修订稿)
一、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140学时 *(考试)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 |任选两门。关于政治
政治经济学 }理论课的改革,
哲学 |等教委下文后按教委要求执行
2.语文 140 *
3.数学 76 △(考查)
4.英语 76或(140) △
5.体育 140 △
6.计算机语言及应用 40 △
1-6小计 612
二、专业基础课
7.社会学概论 100 *
8.政治学概论 64 *
9.法学概论 85 *
10.心理学 72 *
7-10小计 321
三、专业课
11.民政概论 140 *
12.民政史 40 △
13.社会工作概论 40 *
14.社会调查理论及方法 40 *
15.社会统计 60 *
16.行政管理学 72 *
11-16小计 392
1-16必修课总学时 1325
四、选修课
1.社会保障概论 72
2.财会常识 40
3.民政福利企业管理 72
4.秘书工作 50
5.公共关系学 40
6.乡镇管理 40
7.经济管理学概论 72
要求每人选修2-3门 140-200学时
--四项合计 1460-1525
五、讲座 *为重点
*1.民政政策法规
*2.民政业务讲座
*3.农村社会保障
*4.国内社会服务概况
5.国外社会保障
6.伦理学
7.民俗学
*8.残疾人社会工作
9.行政法
10.经济法
*11.民政电教片
六、第二课堂 *为重点
*1.哑语
*2.书法
3.演讲
4.扶贫技能

附二: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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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名称 | 主要负责单位 | 时 间 | 备 注 |
|--------|--------|---------|-----------------------|
| | | |先由各校编写教学大纲,并寄各部属兄弟学校进 |
| 语 文 | 天津民政学校 |1988年10月底|行交流,然后由天津民政学校召集有关同志讨论 |
| | | |修改大纲,大纲稿后由组织人员编写教材 |
|--------|--------|---------|-----------------------|
| | |1988年10月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修订教学大纲,印发各校交 |
| 法学概论 | 济南民政学校 | | |
| | | 中 旬 |流。法学概论的教材暂不编写。 |
|--------|--------|---------|-----------------------|
| | | |由孔令智、沙莲香教授把关,在济南民政学校编 |
| | 济南、天津 | |写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印发各校交流。修改意 |
| 心理学 | |1988年11月底|见寄往济南、天津民政学校。由赵树理同志负责 |
| | 民政学校 | |搜集、整理、协调。组织工作由济南民政学校负 |
| | | |责。 |
|--------|--------|---------|-----------------------|
| | 济南民政 |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编写大纲工作,各校选派一 |
| 社会工作概论 | |1988年10月底|名专业课骨干教师参加。在编写教学大纲的基础 |
| | 学 校 | |上,讨论编写教材。 |
|--------|--------|---------|-----------------------|
| | 济南、长沙 | |济南、长沙民政学校继续本课程教学大纲编写、 |
| 社会统计 | |1988年10中旬|印发各校交流。看交流情况再行决定下一步计 |
| | 民政学校 | |划。 |
|--------|--------|---------|-----------------------|
| 社会调查 | 济南、天津 | |由济南民政学校王青山同志与天津民政学校徐 |
| 理论与方法 | 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沪平同志负责编写大纲,编写后发各校征求意 |
| | | |见。 |
|--------|--------|---------|-----------------------|
| | | |济南学校已组织编写,并计划明年2、3月出书, |
| 行政管理学 | 济南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大纲及书印出后,寄各校征求意见,审定可否作 |
| | | |为部颁大纲、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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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