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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0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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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闽招办〔2009〕普18号


各市、县(市、区)高招办:
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务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行为,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2号)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闽招办〔2009〕普1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
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招办:
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务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行为,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2号)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暂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考试 实施细则
抄 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教育厅办公室、监察室、
学生处

附件: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2号)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高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五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各级高招办组织实施。各级高招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六条 高考考务管理的规范化,是对考试实施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规定统一的操作程序,对考点考务管理规定明确一致的质量标准,达到统一管理规定、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的目的。
第七条 试卷、答卷和答题卡的运送与保管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高招办要落实省招委会《关于加强福建省高校招生考试试卷保密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08]8号)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规范化考点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 高考以县(市、区)为考区,考区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主任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考区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风考纪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考区根据当年考生数量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较为完善的全日制中学,以利于考试管理。考点必须符合安全保卫要求、封闭条件好、外部干扰少、交通方便、保证水电供应、通讯畅通、内部设施齐全(如听力设备、试卷、答题卡存放地点、考场网上巡视系统、教室环境、课桌椅规格等)。上年度在高考中违规被取消考点资格的学校,不得作为考点。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或在规定范围内新设考点的,均须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现场考核同意后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高考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考点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对符合规范化考点条件的,应允许其申请挂牌。对局部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敦促其整改。对上一年度严重违规被处罚的考点,应予以取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作为考点。
第十二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在考区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考点主考对考区主任及考区委员会负责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 考点下设考务、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后勤保障、联络协调等职能组,各职能组应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互相配合,在考点主考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十四条 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置。考点布置应既庄重又大方,在考点所在中学校门口上方悬挂统一横幅“××××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区××考点”,校内醒目处要张贴鼓励考生沉着应考和“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等标语,张贴《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考生须知》、有关违规处理规定及其他必须向考生告示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考点内部环境要保持安静、安全、卫生、整洁,要按规定做好考点卫生消毒工作。在考场四周5米以外应划定醒目的警戒线并设置警戒标识。对外语听力考试音响主控室设在考场警戒线以外的,要单独另设警戒线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十六条 考点内设立主考办公室,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保密保管室,网上巡视监控室、医务室、问询处、茶水供应处,考生休息处,自行车停放处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应有醒目的示意标识。考点内通往厕所的路上也要有醒目指示标识。考点要为执行与考试有关事务的医疗救治车辆、公安治安巡逻车辆及无线电监测定位车辆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考点要编印考试秩序册,并于5月31日前报设区市高招办备案。秩序册主要内容应包括考点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考点各职能组人员名单,有关岗位职责,《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安排情况表》、《考点作息时间表》,考点突发事件预案等。
第十八条 考点的广播线路、听力设备、网上巡视系统、通讯设备、电力保障、信号电铃、电灯、车辆等,应在考前逐一检查落实到位,确保考试期间正常运行。考点要根据需要为考场配置统一的考务用品,如浆糊、密封签、垫板、2B铅笔、橡皮擦、削笔刀、0.5毫米黑色签字笔,“缺考”、“空白”印章,蓝色印油等。考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对恶劣气候、急性传染病扩散、人为破坏、设备故障及突然停电等突发事件等方面制定若干预案,以保证高考顺利进行,应急预案于考前报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考点应成立“突发、偶发事件处理专门小组”,由考区主任兼任组长,考点主考兼任副组长,并有监察、公安、安全保密、信息产业、卫生防疫、高招办的负责人以及巡视组组长、考点所在中学领导和外语科非高三年段教师代表等参加,负责考点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和事件发生期间考点秩序的维护。
第二十条 考点应根据当地疾病防控要求做好如体温监测等相关准备工作,还应根据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主动争取环保、卫生防疫、城管、水电、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考试期间考点的安全、安静、整洁、卫生和供电广播通信畅通,尤其听力考试时间内,杜绝考点周边环境噪音(车辆、建筑、鞭炮及其他人为干扰源等)对考生应考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考点必须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由考区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场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点根据生源情况分类设立若干考场,并设有为防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备用考场。考场及备用考场应选择在安全、安静,通风透气、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的教室。考试开始前,必须对考场进行清理与消毒。室内除考试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及备用考场须按规定配备外语听力播音设备和网上巡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人(各科类尾数考场和备用考场可以少于25人),不同科类(除音乐、美术、体育类外)的考生不得混编在同一个考场。考场门窗玻璃应齐全,配有门锁,室内40W以上日光灯不少于4支。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如为单人桌,则须按每考生两张配置,桌子的摆放形式必须统一规范,桌口朝前(连椅桌、斜面桌或无法移动的桌子除外),桌面平整、无任何字迹记号(如有字迹记号,须用三合板或塑料布罩住),抽屉内须清空,考生必须统一坐在靠左边(或右边)的单人桌座位上。考生的准考证号签粘贴在桌面的左(或右)上角。每张桌面上应备有一块干净的小木块或小石子,以压放试卷、答题卡。考场内多余的课桌椅和杂物须清理到教室外面并整齐摆放。
第二十四条 考场门口应张贴有本考场科类、序号和考生准考证起讫号的考场统一标志。考场外还应备有考生禁带物品暂放处,但考点应事先告知考生不对暂放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负保管责任。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高招办要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六条 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场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类人员必须佩戴相应标志的胸卡上岗。
第二十七条 考点主考、副主考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工作人员由考区考试机构或考点主考聘任。其中每个考场内配备2-3名监考员。考点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机动监考员。各考区应派公安人员协助考点做好安全保卫,试卷、答题卡保密保管和押运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3、参加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
4、非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
5、专职(含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如试、答卷接送、保管,考场警丝内等),同时由考区考试机构汇总名单报设区市高招办备案;其他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全国统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考区考试机构和考点主考应向考试工作人员宣传高考回避制度,有关考试工作人员有主动报告申请回避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考员除具备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2、当年没有从事对应考考生的学习辅导。
3、同一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来自不同的单位,且应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优化组合,合理搭配。
4、每场考试开始前,各考点由主考主持,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产生本场考试考场监考员名单。(监考员组合一般在第一场考试前确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每场进行新的组合。)
第三十条 考点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学习高考有关考务规定和相关文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明确参加监考工作,明确考试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强化依法治考意识、安全保密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
2、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安全保密制度、高考回避制度、考务操作规程等,明确各自分工、任务和职责。
3、熟悉规程,掌握工作要领,提高处理突发、偶发事件的能力。
4、听力考试音响主控室操作人员应熟悉听力播音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要领,熟悉听力播放设备及备用设备的组装、使用和维修技术,熟练掌握听力磁带播放的要领。主控室要张贴操作规程示意图和岗位职责,还要经常性维护、保养听力设备和备用设备。对听力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周密的应急措施,防止由于停电、短路、卡带等意外事件发生而影响听力考试的正常进行。
5、网上巡视监控室原则上按不超过6个考场配备一台电脑显示器,每二台电脑显示器配备一位监控员设置。监控员应熟悉网上巡视系统的各项功能,熟悉监控摄像头方位角度、线路及网络中心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监控室要张贴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建立监控员工作日志备案制度,还要经常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6、明确考点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考点工作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要坚持实行考核聘任制,各考区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档案制度,要将其培训考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本次考试结束,应对工作人员作出客观的鉴定,并反馈给其所属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过程的表现,应对其评优评先、考核晋级等产生影响。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安排时间,结合考生熟悉考场对考生进行理想、前途及人生观教育,考风考纪和考试诚信教育,卫生和交通安全教育。向全体考生讲明应考要求,考试期间注意事项,考试违纪舞弊可能产生的恶果,考试过程几种信号铃声的识别,并进行外语听力试听训练,结合试听将播放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播放设备运转正常和播放质量(少数语种考生外语考试考场如有调整,应予以特别交代)。检查网上巡视设备完备情况及摄像探头视角变动情况。
第五章 考试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部署,各级高招办在当地政府与招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考前,所有考务工作准备就绪、考试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外语科考试前,音响主控室操作员必须再次对播放设备试运行,将设备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播放设备运转正常和播放质量良好。听力磁带由主考委托1名副主考,在监察人员陪同下直接送达主控室。听力磁带启封后,所有在主控室的人员均不得离开主控室,除与考点主考、监考进行正常工作联络外,不得与外界进行任何联系,直到听力考试结束。每场考试前,网上巡视监控人员必须调试本人所负责的考场收视情况,发现异常马上通过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予以及时纠正并作好相关工作记录。
1、试卷、答题卡交接
各科目试卷(外语科含听力磁带,下同)、答题卡、考生条形码等存放在考区试(答)卷保密室,由考区统一按《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严格保管。开考前,按规定时间在公安人员随同下将本场考试试卷、答题卡、条形码等押运到考点。由各考点考务组长负责清点与签收。清点时要注意检查试卷外包装袋及铅封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必须由2人以上拆启外包装袋,并按试卷(答题卡)交接清单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数量,要逐袋检查试卷、答题卡袋是否有破损或被启封,核对试卷、答题卡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检查条形码、准考证存根是否与本考点的考场相符等。严防错发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
2、考前点名
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开考前4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考前50分钟)准时到达考点,由主考进行点名,校对钟、表时间,抽签确定监考员监考的考场,明确具体要求。严禁监考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警戒线内。
3、领取试卷、答题卡和考生条形码
每科目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考前4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从考务组领取试卷、答题卡、考生条形码、准考证存根、考生签到表、草稿纸及考试用品等,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答题卡袋面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以及清点本场考生条形码数量等,核对无误签收后直接到达考场。
4、分发答题卡、草稿纸
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考前35分钟,外语科14:45开始分发答题卡),监考员甲启封答题卡袋(启封时应顺着密封舌裁割线割开,注意不得将袋内另一密封舌头割断,以免影响考后答题卡的装袋密封),核对答题卡上标明的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清点答题卡数量,确认无误后按顺序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第一科考试分发)。若发现答题卡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答题卡数量不符、错装、漏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及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5、组织考生进入考场
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考前30分钟),监考员甲负责守护试卷,监考员乙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并查验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指导、督促考生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准考证号签旁,以及在“2009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提醒考生不得将规定以外物品带入考场。可以放在“禁带物品暂放处”但不承担保管责任。
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及考试注意事项。再次提醒考生不得将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带入考场,提醒考生在正式开考前不得提前动笔作答(包括不得在草稿纸上写公式、单词等字迹)。
6、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贴条形码
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指导考生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填写好姓名、准考证号,并逐个认真核对考生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确认无误后按顺序逐一在答题卡正面和背面贴条形码区域框中粘贴考生本人条形码(外语科待听力考试结束后,开始核对考生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粘贴条形码),条形码一律横粘,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方向排列。
7、启封试卷袋
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甲当众验封、启封试卷袋(外语科启封试卷袋和试听同步进行,启封时应顺着密封舌裁割线割开,注意不得将袋内另一密封舌头割断,以免影响考后试卷、草稿纸的装袋密封),并认真核对试卷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清点试卷数量,核对页码等,核对无误后将本场考试科目名称,试卷页数、大题数等写在黑板上。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及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8、分发试卷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乙按顺序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核对试卷科目,清点试卷页码,检查试卷是否破损、污染,试题是否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好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并再一次提醒考生检查答题卡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条形码是否清楚,是否有破损,答题卡是否印刷歪斜、模糊不清、背面空白等,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刻提出,以便及时妥善处理。监考员甲注意考场情况,制止提前抢答行为。
提醒考生答题卡上选择题答案必须使用2B铅笔按“填涂样例”正确填涂,非选择题答案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非选择题作答时,考生只能在每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楚,以免影响扫描效果。严格按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答题的答案无效。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符号和标记。如有作图题,可提醒考生先用铅笔绘出图形,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提醒考生,做选做题时,须按照题目要求作答,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把所选题目对应的题号涂黑。
第三十六条 考试期间
1、监考员甲按考点统一指令宣布考试开始,并在前台监考。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和《考生签到表》再次逐个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考生在《准考证》和《考生签到表》上的签名是否相同;检查考生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外语科听力部分结束后开始检查核对)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予以处理。如不按规定填写或经督促仍不及时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按违纪处理。
2、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考点大门口保卫及考场警戒人员协助把关。监考员乙开始处理缺考考生的答题卡和空白答题卡,应分别在答题卡“注意事项”框内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盖章使用蓝色印油(注意防渗),并在缺考考生答题卡的正面和背面贴条形码区域框中粘贴缺考考生条形码,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在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缺考标记点(外语科待听力部分结束后开始处理缺考答题卡和空白答题卡以及粘贴缺考考生条形码等)。按规定认真填写答题卡袋面有关栏目内容并签名。
3、外语科6月8日14:30组织考生入场。6月8日14:45开始分发答题卡,禁止迟到考生入场。6月8日14:50当众启封试卷袋和试听(两者同步进行),试听由主控室操作,播音声源附近不能有任何噪音干扰和电磁干扰(不允许使用手机、对讲机等)。试听时,主控室操作员要严格程序,小心操作,只能向考场播出试听部分,防止将考题部分提前播出,待广播中出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不要将磁带倒回开头处(各考场监考员应通过机动监考员向主控室反馈音量与音质情况)。等待听力考试正式开始时继续播放。6月8日14:55开始分发试卷。6月8日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听力播放情况并要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此间,巡视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考场。听力部分结束时,将会有“听力部分到此结束”的提示语播出。听力部分结束后,考生才可以做其他部分的试题。监考员开始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逐一在答题卡(含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的正面和背面贴条形码区框中粘贴考生本人条形码。处理缺考考生答题卡和空白答题卡并填写答题卡袋面有关栏目内容。
4、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且除非监考要求不得返回考场。监考员乙及时检查提前离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确认无误后,将试卷、答题卡等反扣在桌面上,并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
5、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独立答题,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如发生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考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6、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选择题答案未填涂到答题卡上的要立即填涂到答题卡上,凡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考试结束前5分钟,监考员乙封闭后门。
7、考试期间,监考员应按“一前一后”的位置实施监考,不要长时间停留在某个考生身边,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及时确认后当众答复,如有试题需要更正时,应按考点主考指令对试题进行更正,并及时板书当众公布。不要在考试未结束前就开始整理考生答题卡。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的,应通知场外机动监考员到位顶岗后,方可离开考场。
8、外语科听力考试时的考务管理,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严格按闽招办[2008]普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
1、宣布停止答题
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甲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乙密切注视全场秩序,及时制止个别考生拖答行为。继续答题的,将作为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2、组织考生离开考场
监考员甲要求全体考生立即起立,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整理好,反扣在桌面上并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带好《准考证》、《身份证》、文具用品依次退出考场(待考点通知后方可离开考点)。注意防止考生带走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和垫板。考点要注意维持好考生秩序,尽量劝阻考生不要堆挤在考点出口处。
3、整理答题卡和试卷
监考员依照考生准考证号,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分别整理好考生的答题卡和试卷(含缺考考生的答题卡和试卷以及尾数考场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草稿纸。监考员应认真填写答题卡袋面的有关栏目内容,如实填写本考场考试情况或考生违规情况,不得违规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4、答题卡验收、试卷清点密封
答题卡清点、整理完毕,套上原塑料袋后装入原答题卡袋,由考点主考委托考务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的答题卡,由监考员进行密封签名。
试卷和草稿纸也必须由监考员分别整理好,清点无误后一起装入原试卷袋,由监考员进行密封签名(注明考点、考场等)。
外语科少数语种每一份答卷均要单独装订密封,如整个考场均为考同一少数语种的,按每个考场25份答卷装入“少数语种答卷袋”,不足25人的考场,按实考答卷份数装袋。少数语种考生原考场的英语试卷、答题卡按缺考卷、卡处理,在答题卡上填写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并在答题卡“注意事项”框内加盖“少数语种”印章(盖章使用蓝色印油)。考区要对少数语种考生统一造册(只需注明语种、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由设区市高招办汇总后报省高招办普招科备案。
备用考场试卷、答卷及答题卡应单独清点装袋密封并加以备注,原考场按缺考处理并在袋面考场情况栏注明。
省外借考考生的答题卡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单独装袋密封,按保密规定进行保管,由专人负责于6月9日12:00前通过机要交通寄到借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地点。
5、移交、清场
经密封的各考场答题卡和试卷、草稿纸由考点考务组清点、接收后,及时移交给考区试(答)卷保密室保管。个别考点因特殊情况(考点离考区路途远),当天上午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和试卷、草稿纸须在考点试答卷保管室临时存放,待下午考试结束一起移交给考区试(答)卷保密室保管的,或者当天下午考试试卷、答题卡须随上午考试试卷一起提前押运到考点的,必须经过设区市高招办批准同意。设区市高招办在审批前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对有关考点试、答卷保管室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考点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安全措施全部达标后方可予以批准,并报省高招办备案。县(市、区)高招办要指派专人参与保管,与考点保管人员一起做到人不离卷,确保试卷、答题卡在考点临时存放期间万无一失。严禁试卷、答题卡存放考点过夜。
有关人员对考场进行清场检查,关好门窗,封闭考场。
外语科考试结束后,当场考试启封使用的听力磁带应统一使用备用答题卡袋密封,由副主考、监察人员、操作员3人共同签字后交主考室,主考验收后签字移交给考区高招办。
各科目未启用的备用试卷、答题卡(含破损、污染及与考生调换的)以及外语听力磁带(含考试启封使用的听力磁带),由设区市高招办回收清点无误后随各科答题卡交接时如数移交省高招办。考后各考点各场考试的试卷和草稿纸,由考区回收清点无误后移交设区市高招办统一保存半年以上(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后起算)备查。
第三十八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考生答卷(卡)保存期为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后半年。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高招办应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下级高招办。从试卷到达县(市、区)保密室到考试前,每天早8时、晚8时、考试期间每科目考试结束后半个小时,县(市、区)高招办需向设区市高招办报告试卷安全保密情况和考试总体情况,设区市高招办需及时汇总本地情况后上报省高招办值班室。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高招办。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后,各设区市高招办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高招办。
第六章 考点有关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主考、副主考职责
1、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包括考点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调试)工作。
4、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信号。
5、负责本考点试卷(含备用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的管理。如因试卷、答题卡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以及听力磁带无声等原因须启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严格履行备用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启封手续(须由主考、副主考和巡视员3人签名负责),做好所调换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的归档以及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县(市、区)高招办报告。
6、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考点偶发事件的处理。
7、巡视考场,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员工作情况。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及时在当科考试结束后将进出非本人担任监考员的考场的情况及原因进行登记备案。
8、负责本考点试卷、答题卡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及时组织验收各考场的答题卡装袋密封,指定考务组专人(3人以上,其中有公安人员)负责试卷、答题卡在本考点期间的保管与保卫工作。按规定时间将答题卡等送到考区指定地点并做好移交工作。
9、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好安全保卫、后勤、考生服务等其他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突发、偶发等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10、每科考试结束负责向县高招办上报本考点的考试情况。全部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书面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务员职责
1、根据考区安排进行有关业务培训,按主考要求做好考点、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
2、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3、负责条形码条码不清楚、破损或错贴等处理情况的记录。
4、验收考场监考员整理的试卷、答题卡:一是检查答题卡袋面的有关栏目是否按规定填写;二是检查每袋答题卡25张是否有漏装、倒装、折叠、破损现象;三是检查是否按规范进行密封;四是检查试卷和草稿纸数量是否与签领的数量相符。
5、根据主考要求处理或参与处理考试中发生的突发、偶发事件,负责填写每日考试工作日记,作出当次考试考务报告。
6、听力考试结束及每场考试结束,应及时向县(市、区)高招办简要汇报考试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考员职责
1、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第一科考试)。
3、检查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督促考生按时按规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准确粘贴考生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以维护广大考生利益,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关心爱护考生,考试中发现考场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妥善处置,不得对外扩散。
6、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督考员、机动监考(需主考指派或顶岗)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7、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8、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9、机动监考员负责所指定考场与主考的联络工作,协助监考员工作,制止并记录监考员擅离考场的行为,制止无关人员越过警戒线。
10、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第四十四条 听力考试音响主控室操作人员职责
1、熟悉听力播放设备使用和维修,确保考试期间听力设备正常运转、播音效果良好、听力考试正常进行。
2、考前对听力播音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考场的音箱及线路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3、对备份功放、控制器及备用电源等听力播音系统设备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听力考试开始前,按规程对听力磁带进行试听操作,在试听过程,对考场的音效再一次确认已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良好的播放质量。
5、试听结束后立即停止播放,不要将磁带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
6、听力考试结束,与副主考、监察人员一齐密封所用磁带并签名后交给考点主考。
第四十五条 网上巡视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招生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网上巡视系统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
2、考前二周对考点所有监控摄像头、线路及网络中心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每个考场的摄像机录像清晰、准确,没有死角;考前三天每天必须对网上巡视系统进行多次检查,确保高考期间网上巡视系统正常运行。
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发生的异常情况,如实填写系统运行记录,发现系统问题及时向考点分管领导汇报。
4、上岗时,要对网上巡视系统进行检查,遵守主控室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操作,注意主控室内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工作,电路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室内卫生。
5、每场考前30分开始至考试结束后10分内要对所有考场进行实时刻录,考试结束对考试录像数据进行备份送主考室。
6、主控室微机储存显示的数据、资料、磁盘、录像、录音带,不得泄露外传。
7、非领导或监察人员、监控员、联系员,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让人进入监控室。
8、掌握网上巡视系统数据库的超级口令,做好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分配。
9、在监控工作期间,不准带通讯工具,不吸烟,不谈笑,不看书报,不打瞌睡,不擅自离岗。
第四十六条 网上巡视纪检监察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监控纪律和规章制度。
2、恪守职责,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员的职责,对发现的情况及时督促监控员和联络员处理。
3、每场开考前35分钟到达监控室直至考试结束,待各考场监考员全部离开考场后方能离开监控室。
4、工作期间不准带通讯工具,不吸烟,不谈笑,不看书报,不打瞌睡,不擅自离岗,不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七条 网上巡视系统监控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监控各考场的考试情况,发现考场有异常情况就如实填写《福建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网上巡视监控考场异常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交联络员上报考点主考。
2、严格遵守各项监控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监控设施,保证监控工作的正常运转,考前协助对监控设备检查调试,确保考试过程正常监控。
3、恪守职责,监控过程各考场考生的答题现场情况及电脑刻录的所有信息均不得泄露外传。
4、监控员在监控室工作期间,必须集中精力,不准带通讯工具,不吸烟,不谈笑,不看书报,不打瞌睡,不擅自离岗。
5、监控员应于开考前35分钟到达监控室,及时开机并按规定进行实时刻录有关数据,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员全部离开考场后才能关闭监控系统。
6、考试结束对监控室进行安全检查后封闭监控室。
第四十八条 网上巡视联络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监控纪律和规章制度。
2、在监控工作期间,不准带通讯工具,不吸烟,不谈笑,不看书报,不打瞌睡,不擅自离岗。
3、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4、认真负责地将监控员记录的《福建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网上巡视监控考场异常情况记录表》送主考室主考后及时返回监控室,并注意保管,不得将有关情况外传扩散。
5、作好监控室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考点的封闭和警戒线的值班工作。
2、负责考点考生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考点环境的安静、清洁卫生,考试设施及用品的供应、调剂、保障、维修等工作。
4、确保考试期间考点的供电及通讯畅通。
5、根据考点主考要求做好考点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巡视组长职责
1、参加上一级高招办召开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议,出席本级高招办召开的业务培训会议。
2、领导本组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我省普通高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掌握工作程序及要求,熟悉工作业务,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3、参与对违纪、舞弊案件以及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4、妥善安排、协调好本组巡视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准确地了解他们的巡视情况。
5、汇总本组巡视情况,并以书面总结形式向上一级巡视组长汇报。设区市的巡视组长还应直接向省高招办汇报。
第五十一条 巡视员职责
1、巡视员应参加高招办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熟悉考试有关规定。巡视员在工作期间接受本校召集人、本考区巡视组长及当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
2、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员原则上不能回原籍、家乡所在地考点巡视。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3、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区、考点,全面了解考区、考点考前各项工作准备情况(包括防范自然灾害、疾病防检、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措施),检查督促考点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和规定。
4、认真检查试答卷保管保密、外语听力播音设备、网上巡视系统是否符合要求,考试期间对网上巡视监控室工作情况全程巡视。发现问题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巡视组长和上一级高招办。
5、参与考点处理考生违纪、舞弊等事件,并积极协助考点做好考试期间其他考务工作。
6、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廉洁自律。
第五十二条 考生须知
1、考生应诚信守实,杜绝违纪舞弊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考生感到身体严重不适时应主动向考点工作人员或监考老师报告。
2、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暂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带照片的且在照片上加盖压角公章的户籍证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进场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个别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考生入座后还必须在“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及时按监考指令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外语科14:45以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题卡(“高职单招”为试卷、答题纸)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承担高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和人民教师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高考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未经教育部或省招委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或公布考试信息以及翻印、出版统一考试的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五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或试卷丢失、被窃及其他原因需启用备用试题的,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批准启用备用试题,其考试组织管理等仍按本通知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职单招”全省统一考试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但由于其卷卡不分离,所以对其答卷上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生书写规范等均仍按原来的办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高招办负责解释。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本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

(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

(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

(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处理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范围,并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及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的建议中,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七)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在履行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八)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行为改变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其它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因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五)行政执法人员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单独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次要责任或者相关责任。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凡不经依法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根据每个环节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示或授意承办人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由该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有错误,未向上级提出改正的意见,或者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按立案、调查、决定的程序进行。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报请本级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专人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确认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上级或本级的人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经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的其他应当开展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复制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结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责任认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

(二)虽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应当确定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勒令离岗培训;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收缴、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追究方式。

上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后,需要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收缴、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实施赔偿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送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机关。

第二十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果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降职调整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后的7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连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及有关调查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行政处分建议书》在宣告或者通知后生效,并应当在5日内交付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或者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责任认定结果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5月1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银协发[2009]4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的执行力,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协会组织业内和法律界专家对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进行了修订,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为增强公约执行的严肃性,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协会将定期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律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会员单位和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从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从业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三)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四)处于竞业限制期限或脱密期限内的;

  (五)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

  (七)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八)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或手段进行招聘:

  (一)在招聘另一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聘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

  (二)从另一会员单位短期内集中招聘同一类岗位从业人员;

  (三)通过代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或通过其他变通形式承担该等款项等方式,从另一会员单位招聘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与原单位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监管处罚的;

  (三)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处罚的;

  (四)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五)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依法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从业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会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会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依法约定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支付。

  在从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会员单位应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从业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从业人员档案、身份证件等;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有关规定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四)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五)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对会员单位之间因从业人员流动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二)汇总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四)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主动向协会通报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名单和违规违纪事实,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义务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公约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对违反公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戒。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委员会依据第十九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自律委员会反映情况,经自律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