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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时间:2024-07-22 02:1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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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1]12号


     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doc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二)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条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金所。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核准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合格投资者的不同资金账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运作。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的有关规定,确定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格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按时履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数据统计和报备责任,并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
托管人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第十条 中金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行为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合格投资者的套期保值额度情况。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额度,是指合格投资者获得国家外汇局批准并实际汇入的或者经国家外汇局调整确认的投资本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0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布。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12月28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3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二、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3号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颁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
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99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