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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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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州人民政府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州城乡规划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审查、审议、审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州城规委人员组成
(一)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
(二)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州人大办、政协办、规划、建设、发改、经贸、财政、交通、国土、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昌吉市、五家渠市等有关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规划局,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州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州城规委专家委员实行推选制,任期三年,可连任。推选按照部门推荐、本人自愿的方式,经州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州城规委审定。州城规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州城规委会议及其他活动。涉及有关事项时,可特邀当事人员参加。
第七条州城规委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州城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
(二)表决权;
(三)对州城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专家委员。
第九条州城规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十条州城规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及建设标准,审议昌吉州及各县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各县市上报的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上述规划作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并指导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二)审议各县市提请审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较大修改和变更的规划方案,并监督指导其实施;审议各县市城市主要出入口,政治、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三)审定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位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局方案)
1.较大型工矿企事业(主要指州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跨区域性的重大项目和跨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城市广场和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城市公共绿地;
4.州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
(四)审定以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
1.设市城市(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和县城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居住区建设项目。
2.重要的城市雕塑(指位于城市道路、广场或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昌吉市、阜康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五)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技术规范、规定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并提出意见,拟定对策与措施,供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策。
(六)对州党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有较大影响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案件和对城乡规划实施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增加审定年度城市(园区)建设计划,包括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八)协调处理城乡规划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问题和相关规划衔接问题。
(九)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及其他需要在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州城规委会议制度
(一)州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州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不少于州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二)州城规委专题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单位。
第十二条全委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州年度城乡规划执行情况;
(二)审议涉及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三)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州城规委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咨询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将需提请审查的规划项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紧急事项报州人民政府后,州城规委及时研究、处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州城规委审查规划项目、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城规委办公室经请示州城规委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全委会委员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授权代表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采取听取汇报、讨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需要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审查的,由州城规委办公室在召开全委会之前安排。
(五)州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的起草,并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全委会议和专题会议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报全委会讨论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在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因工作职责直接从事引进外资的一般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
被派往国外、境外从事商务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引荐本人在国外、境外任职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来本市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被引荐外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额(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市计算,以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对属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公用
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15‰的一次性奖励;对属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一般性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8‰的一次性奖励;其它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5‰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奖励金由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给付;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外商独资企业的,奖励金由企业税收解交地的同级财政拨款给同级政府指定部门给付。
第六条 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该企业应在引荐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前,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商贸企业建成营业前向该公民出据书面证明材料,并由该公民据此申请外经贸部门确认其引荐行为。
第七条 公民的引荐行为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后,指定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或该企业应在15日内向该公民提供外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奖励金的领取程序:
(一)公民取得上述材料后,引荐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公用基础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半年内,商贸企业建成营业后半年内,可直接到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申领《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申请表》填写。
(二)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收到公民正式填写的《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申请表》及必备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出据奖励表彰批复文件,并发给《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
(三)受奖励的公民凭领取到的奖励表彰批复,携带本人身份证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到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或同级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取奖励金。
第九条 公民领取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公民领取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民在从事引荐申领奖励金的行为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4年12月30日

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理顺部机关与部直属事业行政单位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关系,促进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96>财政部令第8号)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机关服务局等独立核算的机关司局、与部有经费、事业费领报关系的教育、科研、工交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财务司是全面管理机关行政和教育、科研、工交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领导部机关、直属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工作。
部机关服务局是部直接领导下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事业单位,局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局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向部领取定额补贴和按提供的后勤服务项目结算后勤服务费。
部直属教育、科研、工交事业等事业行政单位。业务在财务司直接领导下,上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决算和办理行政事业费缴拨等财务工作。
部机关服务局、直属事业行政单位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各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报财务司备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应按照企
业单位的性质,根据国家同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报上级单位审批和财务司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牢固树立经济核算观念,通过资金的领拨、筹集和运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严格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管好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将各项收
支全部纳入财务计划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检查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部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部机关后勤经费由部财务司核拨给机关服务局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局为部机关提供后勤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 机关后勤经费管理方式由原非经济核算方式改为以成本消耗为补偿依据,按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计费的经济核算方式。
第八条 机关后勤经费管理形式采用总体承包。由化工部与机关服务局签订后勤服务承包协议,将国家拨入的定额补贴和后勤预算拨款,全部包干给机关服务局。国家后勤经费拨款不足时,由部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一定的补贴,与国家经费拨款“捆在一起”包干使用。
财务司支付机关服务局的后勤服务费时,直接记入有关经费科目,机关服务局列收时记入“对内服务业务收入”。财务司转拨给机关服务局的定额补贴,机关服务局列收时记入“定额补贴收入”。定额补贴的基数包括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办公费、水电费
、邮电费、取暖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 机关服务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预算编制方法,认真编制年度后勤经费预算,上报财务司审批。以批准的预算为基础,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汇总编制全局(含附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务司备案,以此作为机关服务局财务管
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机关后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并纳入单位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弥补后勤经费的不足。机关服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以能否盈利为前题决定其取舍,对亏损企业要及时予以兼并或停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机关服务局要采取承包等方式确定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标,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逐年提高所属单位上缴能力,为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和保证行政工作的完成提供资金来源。

第三章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部属非财政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实行收入缴办法。
第十二条 为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单位(含附属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纳入预算,其中部拨预算资金要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单位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部备案。财务司在编制本级预算的同时,汇编所属单位预算(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化工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按照自求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注重效益。根据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
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建议数,报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由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非财政补助收入部份需要调整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人均事业费升降的原因及事业费超支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种收入都
必须交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支出以厉行节约、遵纪守法、量入为出、计划管理、注重效益为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处理好个人经费与公用经费、维持经费与发展经费、一般经费与特殊经费、固定经费与变动经费之间的关系,保证必须的经费开支,控制非必须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第二十二条 认真安排支出计划,年度支出计划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制定,日常严格按计划控制支出,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信息制度,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在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出的同时,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支用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按《化工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化财发<1996>55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度。用款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要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以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的原则分摊。
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成本核算制。通过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水平。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成本管理要求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核算对象,采取收支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各种成本费用界限,正确计算成本费用。

第六章 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并依照国家税法计缴税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的原则,严格管理各项专用基金。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列支渠道提取各项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用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款专用。
各项专用基金分项管理,不得混用。如有超支,应随时调整年度使用计划,并从下一年度提取的该项专用基金中及时弥补。避免累计超支过大,挤占事业资金,影响事业计划的实施。
事业单位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报部审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资产是由事业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拨给事业行政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资产由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组成。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地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做好资产计量验收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行政单位(含附属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必须向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年终进行全面财产清查盘点,由单位财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做到家底清楚。按照清查结果和规定程序办理盈亏资产的调帐,使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投资转为经营性资产,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和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此为考核其保值增值的基础,按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
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以及采购、计价、验收、使用、折旧、报废、处置等按国家统一规定和行业财务制度执行,并按国家政策的调整随时调整单位管理办法,部不再另行规定。为便于管理,由部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具体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报废由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报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库存物资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购买、计量验收、出入库及保管制度。除价值较低消耗量大的材料、办公用品外,采购实物必须办理计量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行政单位不得用国家预算拨款和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按国家规定使用可对外投资的资金对外投资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用非经营性资产等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二条 部机关和机关服务局财产物资管理。部机关和机关服务局均为独立核算单位,是两个分别进行独立核算的财产管理主体,但在财产的使用上又是一个整体,为明确管理责任,加强财务监督,特作如下规定:
部行政机关和机关服务局财务部门,按照财产产权分别对各自财产进行价值管理;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全面管理部行政机关和机关服务局的各类财产实物,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产权所属关系分别建立两套实物卡片,实施资产实物管理。
对全部具有使用价值、尚未记入财务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界,进行全面财产清查,明确产权所属关系。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凡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均列入部机关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帐,由机关财务处进行固定资
产价值管理;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按财产的产权所属关系由部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和机关服务局财务部门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帐目,由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实物明细帐(按每一单位财产设卡片),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无法查明原始
价值的财产物资,按重置价估价入帐。
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无论何种资金来源购入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必须经由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并按所购财产产权所属关系记入部行政机关财务部门或机关服务局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帐。在财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报废、处置等财产增减变动,
机关服务局财产管理部门应随时办理财产增减变动手续,通知有关财务部门入帐,以保证帐实相符。
部机关财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随时对帐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需跨年的负债,年终应与对方核对签证。各种应缴款项要及时上缴,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含附属企业)举借债务进行经营性投资,必须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借入资金成本等各种因素对经营的影响,对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报酬做出科学的测算,确保资金的盈利性。数额较大的经营性举债,须报部审批后方可借款。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事业单位清算,应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七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
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及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决算是单位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财务决算要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财务决算应层层汇总编制,各基层单位及时上报。上报单位除编制本级决算外,还应根据本级决算和经审查无误的所属单位决算编制汇总财务决算,并将上下级之间对应缴拨款项目对冲,逐级汇编上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按照同行业财务制度编制财务决算,有多个附属企业
的,应汇总编制附属企业决算,作为事业行政单位财务决算的附件一同逐级上报。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决算数字和单位重大经济活动的文字说明,各单位必须认真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分项目说明和分析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暂存暂付款项应具体说明来源和用途;当年财务管理情况特别是重大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本年增收节支措施和存在问题及采取的
对策措施等。
事业单位还要说明本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有附属企业的单位还应将向企业投资情况和企业经营及盈亏情况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财务报表。各单位亦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内部财务报表,以满足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经费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十条 单位财务部门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化工部事业行政单位系统形成逐级监督检查体系。部财务司负责检查监督直属事业行政单位,直属事业行政单位检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纠正违纪行为,对严重违纪
者予以严肃处理,不断加强财务监督,保证财务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行业(如科研行业等)财务制度一并执行。
第五十二条 部属社会团体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部属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财务制度;基本建设投资按国家基建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199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