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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时间:2024-05-19 14:0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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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核安全峰会公报全文


2010年4月13日,首届核安全峰会在华盛顿发表公报。全文如下:

  核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安全最具挑战性的威胁之一,强有力的核安全措施是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及其他非授权行为者获取核材料的最有效途径。

  除了在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有共同目标之外,我们在核安全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因此,我们于2010年4月13日齐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承诺加强核安全和减少核恐怖主义威胁。这方面的成功需要负责任的国家行动以及持续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基于我们为增进核安全而共同努力,我们欢迎并与奥巴马总统共同呼吁在4年内确保所有易流失核材料安全。

  鉴此,我们:

  1、重申各国根据各自国际义务,对维护各自控制的所有核材料,包括核武器中使用的核材料,及核设施的有效安全,以及对防止非国家行为者获取恶意使用此类材料所需的信息或技术负有根本责任;强调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核安全立法和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2、呼吁各国作为国际社会整体为增进核安全作出共同努力,并在必要时寻求和提供协助;

  3、确认高浓铀和分离钚需要采取特别防范措施,同意在适当情况下推动采取措施加强此类材料的安全、衡算和集中存放;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将使用高浓铀的反应堆转化为使用低浓铀,并最大限度减少使用高浓铀;

  4、致力于全面履行所有现行核安全承诺,并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政策和程序努力加入那些尚未加入的承诺;

  5、支持将经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核安全文书的目标作为全球核安全体系的实质要素;

  6、重申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框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努力确保该机构继续拥有所需的适当的机制、资源和专业知识,以根据其《规约》、相关大会决议和《核安全计划》,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7、确认联合国的作用和贡献,以及“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和八国集团倡导的“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材料扩散全球伙伴计划”在各自授权和成员国范围内的贡献;

  8、认识到有必要通过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和培训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以及在双边、地区和多边层面开展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强调优化国家合作和协调援助的重要性;

  9、确认各国有必要就有效防止和应对核非法贩运事件开展合作;同意根据各国法律和程序,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在核探测、分析鉴定、执法和新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分享信息和专业知识;

  10、确认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核工业界在核安全方面的持续作用,并将与核工业界共同努力,确保将实物保护、材料衡算及核安全文化置于必要的优先地位;

  11、支持实施强有力的核安全操作规范,同时这些操作规范不应侵害各国为和平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和核技术的权利,并将促进核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

  12、确认有助于核材料安全的措施对于放射性材料安全具有价值,并鼓励为确保此类材料的安全作出努力。维护有效的核安全需要各国在国际合作协助下持续努力,并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动。我们将通过与所有国家开展对话和合作,促进加强全球核安全。

  鉴此,我们发表《峰会工作计划》以指导各国和国际行动,包括在相关国际论坛和组织框架下的合作。我们将于2012年在韩国举行下一届核安全峰会。



附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毅中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前 言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 录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1 一般术语... 1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  

1.3 无线电业务... 3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  

1.5 操作术语... 13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  

1.7 频率共用... 18  

1.8 空间技术术语... 19  

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22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3.1 引言... 25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5   

3.3 一般规定... 26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7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6   

附录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18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0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1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张生贵:毒品案件中“贩卖”与“运输”行为的区别与量刑要点
   

【案情简介】

   刘文与吴玲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关系甚好,一天,吴玲给刘文说,让他到外地稍些东西回来,吴联系好了地点和出货人,让刘前往带回,刘明白是冰片,但由于打麻将输了钱,心想可以从中能得到些好处费,于是前往,吴见刘走后,便给刘打款两万元,刘见到付货人后,问明需要三万元,刘便自垫一万把货带回,准备给吴交付时,被公安侦破,公安机关认为刘构成运毒品,起诉机关认为刘构成贩毒罪,法院依照贩毒罪裁判,贩毒与运毒在刑法中的量刑起点幅度一样,但性质不一,对基准刑的调整及宣告刑有一定影响。

【律师评案】

   如无足够证据明贩毒,则应定性运毒:

   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证据明显不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选择性罪名,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合事实。
   对同一宗毒品,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
   本案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起诉书对认定贩卖毒品的客观方面的事实: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受吴某委托到许昌市从他人处购得价值人民币三万元的冰毒,后在北京被民警当场查获。表现为“牟利”的证据系刘某供述的五千元“好处费”,但此项“好处费”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交易得所或牟利范畴无证明证明。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贩卖”的特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确认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意见,对同一宗毒品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刑法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刘某是受到吴某某指使的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好处费而为吴某某运输毒品,刘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不是买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运输毒品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刘某涉案毒品当场查获,没有扩散到社会,对社会危害小,如果按贩毒定性,则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受吴某指派代购毒品,系从犯,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的从轻处罚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代购而发生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吴是涉案毒品的主要出资者,也是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指使刘某参与犯罪的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量刑标准上,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另外查明,指控毒品含量与鉴定后含量之间有差额,应根据鉴定的毒品含量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本案经鉴定后纯度达到“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涉案毒品共有124.33克。吴是主出资者且出资额为两万元,吴所有的毒品量为82克,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主要刑事责任。
   
   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标准,但并非唯数量处罚。

   毒品数量是重要的情节,但不是唯一标准,刘某受雇他人而实施犯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量刑起点为十五年(180个月);按照同向相加,异向相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未遂可以减50%;从犯减少30%;当庭自认的减少10%;应在八年幅度内对刘某裁处刑罚,一审裁判刑期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