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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8:2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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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2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许昌市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确保市区无人管理小区得到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人管理小区主要指少数早期商品房、单位自建房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小区或家属院;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四保”(保修、保绿、保洁、保安)项目部分缺失,甚至完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无人管理住宅小区的监督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管理小区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无人管理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负责,所在乡(办事处)具体负责管理。包括小区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民事调解、环境绿化、卫生保洁、水电供应及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管养等工作。



第五条无人管理小区应在所属乡(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不能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没有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无力组织的,由所属乡(办事处)直接组织居民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所属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指导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逐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八条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日常维护与管理暂由如下单位负责:



1.属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小区,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2.属单位自建或房改出售后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建设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



3.属企业改制、合并、出让而无人管理的家属院,由改制、合并、出让后的新单位负责;



4.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单位倒闭、破产,或无自建单位、无主管单位的各类无人管理小区(家属院),由所在乡(办事处)区分情况指定管理或直接由乡(办事处)派遣工作人员代管。



第九条无人管理小区的卫生、绿化、安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费用,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小区全体业主均摊。



第十条各区(县)、乡(办事处)、社区要制定辖区无人管理小区长效管理意见,加大监管力度。因工作不力造成小区不能有效管理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机动车辆税额表》执行。
乘人汽车按乘人座位数计税,载货汽车和船舶按载重吨位计税。载重吨位尾数是半吨和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税;拖拉机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五折计税。
拖轮按马力计税,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载重吨位。
第四条 各种车船的分类及载客载货数量,以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执照为准。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的减税和免税,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属于企业单位的车船,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属于个人的车船,应于三月份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一个纳税单位拥有的车船,在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车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个人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交通管理机关代征或委托纳税人所在单位代缴,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纳税人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启用新添置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证照,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从领到车船行驶执照的当月起计算纳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税额表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乘人汽车 乘坐10人以下的每辆 110元
乘坐11人至30人的每辆 120元
乘坐31人至50人的每辆 150元
乘坐51人以上的每辆 180元
载货汽车 载重吨位每吨 42元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48元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36元
摩托轻骑 每 辆 24元



1986年11月19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现就进一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积极推进基层文化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基层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基层文化建设关系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的千家万户,关系基层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文化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一项需要长期抓实抓好的基本任务。但由于历史、地域、经济等多方面原因,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依然十分贫乏,封建迷信、赌博等活动蔓延,邪教也有一定市场,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对活跃群众文化生活重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扎扎实实推进基层文化建设,活跃和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二、积极开展科学、健康的文化活动。要把内容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努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文化活动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农村要适应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需要,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和各种读书活动,传播生产、生活知识和实用的农业科技,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摆脱贫穷和愚昧,追求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建立并形成基本的文化活动方式。要充分依靠和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当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适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要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总结、推广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方式,并不断推进活动方式的创新。经常性文化活动要以小型、分散、多样化为主。大型文化活动要注重实效,避免铺张浪费。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群众文化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四、为基层群众提供优秀的文艺作品。各地文化部门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人员深入基层,创作反映城乡群众生活的文艺作品。要适应农民观众的审美需求,鼓励创作面向农村的中小型剧节目。省(区、市)、地(市、州、盟)群艺馆主办的群众文化刊物,要刊登适合群众演出的文艺作品。要重视对优秀作品的普及。文化部在2000年和2001年全国部分省市农村题材小戏调演的基础上,将购买版权的作品提供给全国基层文艺剧团(队)移植、改编并为群众演出。各地文化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近年来获奖优秀文艺作品的移植、改编工作。

五、切实开展好阵地文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基层文化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实设备和器材,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并不断提高文化活动质量。要建立经常开放制度和流动服务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活动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增强吸引力。要经常举办适合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参加的活动,为流动人口、弱势人群参加活动提供方便。要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充实文献资源。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中心图书馆与分馆制,发挥中心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区县、乡镇、社区、学校图书馆等实行文献统一采购,集中分编,通借通还,资源共享,增强中心图书馆的辐射能力和基层图书馆的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六、认真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戏剧、音乐、图书等文化艺术资源,通过互联网、卫星传输等形式为城乡基层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信息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各地要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加快基层网点建设,开发信息资源,积极创造条件,为工程实施打好基础。

七、深入开展文化下乡活动。文化下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的需要出发,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形成制度。要认真总结几年来文化下乡的经验,动员和鼓励文化单位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经常下乡,为农民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文化部门要继续联合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在农村开展综合性的文化活动。要通过文化下乡,加强群众业余文艺骨干的培养,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的文化建设,推进这些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逐步解决这些地区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

八、积极推动文艺院团深入基层演出。各级各类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增加深入基层演出场次。中直院团和省级院团要在加强精品创作排演的基础上,每年保证一定数量的下基层演出场次,其中中直院团一般不应少于10场,省级院团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下基层演出场次。地市级和县级剧团的演出活动,应当主要立足于基层,特别是农村,坚持常年在基层巡回演出,努力满足基层群众丰富文艺生活的需求。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应当对艺术表演团体深入基层演出给予适当补贴。今后,在文化部和省级舞台艺术的评奖中,要将深入基层演出的场次和观众的评价等作为重要条件。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深入基层演出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基层的业余文艺骨干。对坚持常年深入基层演出并深受群众欢迎的院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积极争取解决农村电影放映经费问题。当前,欠发达地区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还很突出。各地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集资方法加以解决,努力实现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目标。要制定农村电影定点、定线放映计划,组织放映队伍深入偏僻乡村,为群众放映电影,扩大观众范围。要有计划地培训放映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措施提高农村电影放映员的待遇。

十、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各级文化部门要尽快制定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切实承担起宏观管理老年教育的职能。要鼓励各系统、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根据实际,兴办老年教育设施,开展老年教育活动。要切实解决好经费、教材、师资等问题,逐步实现县县有老年大学的目标。省(区、市)、地(市、州、盟)群众艺术馆要依托现有文化设施,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老年大学。县(区、市)文化馆也要逐步开办老年大学。各省(区、市)今年要确定几个试点单位开办老年大学,取得经验,逐步发展。

十一、发挥传统民族民间艺术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根据我国人民的传统习俗,充分利用民族民间节庆日、农闲、集市,开展花会、庙会、灯会等文化活动。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要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活动。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以开展各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形式的活动为主。要扶持民间艺人和民办文艺团体的发展,加强农民业余文艺演出队的规范管理,鼓励农民自编自演内容健康的文艺节目。

十二、积极组织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大、中城市要根据季节,制定广场文化活动计划。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本实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安排”。要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安排和管理工作,保证做到安全、有序。各专业文艺团体要抽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定期参加广场演出。对广场上群众自发兴起的文艺、健身等活动,要加以积极引导,防止扰民倾向。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

十三、广泛开展群众性歌咏活动。各级文化部门要鼓励和发动企业、部队、学校、机关组织各种形式的业余合唱团队,并为他们参加歌咏活动提供信息和方便。要加强优秀群众艺术歌曲的创作和推广工作,筛选适合群众传唱的歌曲曲目向社会推荐,并选择适当时机,开展群众性的歌咏比赛、歌咏大会等,促进歌咏活动的健康发展。

十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发挥他们在设施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社区文化、乡镇文化、家庭文化活动,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文化部 二OO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