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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时间:2024-06-26 11:1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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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中国政府


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高峰论坛发表了《上海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

  我们,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方和所有参与者,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引导下,共同参与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在184天的会期里,各具创意的展览展示、精彩纷呈的文化活动、智慧迭出的论坛研讨让我们认识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与追求引领城市发展。我们高度认同,必须重新审视城市化过程中人、城市与地球家园的关系。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创新来建设和谐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

  今天,50%以上的人已经居住在城市,我们的星球进入了城市时代。城市化和工业化在带给人类丰富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膨胀、交通拥挤、环境污染、资源紧缺、城市贫困、文化冲突,正在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挑战中应运而生,在世博会历史上首次以城市为主题,通过城市最佳实践区和网上世博会等创举,总结实践经验,勾勒未来图景,对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

  今天,上海世博盛会即将闭幕,我们高度肯定,世博会作为文明展示与交流平台的重要价值。作为对本届世博会思想成果的总结,我们一致同意发表《上海宣言》,以表达城市时代全球公众对和谐美好城市生活的共同愿景。

  我们一致认为,和谐城市,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合理有序、自我更新、充满活力的城市生命体;和谐城市,应该是生态环境友好、经济集约高效、社会公平和睦的城市综合体。我们相信,这样的和谐城市是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共同倡议:

  创造面向未来的生态文明

  城市应尊重自然,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低碳的生态城市;大力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创造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追求包容协调的增长方式

  城市应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创造权利共享、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实现个体成长。

  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道路

  城市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应用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创造新的产业和就业岗位;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增强城市的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实行开放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全球城市的共同发展。

  建设智能便捷的信息社会

  城市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信息化来加强诸多领域的服务,促进信息与知识的有效传播;构建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城市神经系统,自我完善和调整城市的运行效能;加强信息化教育,缩小数字鸿沟,让居民接触与获取更多的信息。

  培育开放共享的多元文化

  城市应积极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多元文化繁荣发展;倡导海纳百川的开放精神,积极开展文化间交流与互动,在尊重文化传统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为城市和人类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构筑亲睦友善的宜居社区

  城市应构建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合理规划,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社区,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平等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关注城市移民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消除社会隔阂与冲突。

  促进均衡协调的城乡关系

  城市应兼顾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注重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强城市功能向农村的辐射,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积极引导城乡对话,实现城乡和谐互动。

  我们呼吁,认真总结上海世博会展览展示、论坛和城市最佳实践区的思想成果,汇集各国城市发展的宝贵经验和人类探索城市发展的共同智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与广大民众共同交流,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城市建设和管理经验。

  我们倡议,将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闭幕之日定为世界城市日,让上海世博会的理念与实践得以永续,激励人类为城市创新与和谐发展而不懈追求与奋斗!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5年3月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文娱、体育、贸易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营业性娱乐城、夜总会、影剧院、录相放映点、影视厅、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台球室、曲艺室、游乐(艺)场;
(二)营业性体育场(馆)、武术馆、射击场、游泳池(场、馆)、溜冰场、保龄球场、健身(美)馆;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车站、客运码头、港口;
(五)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
(六)饮食、服务场所;
(七)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节庆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
(八)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户业主是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其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和安全,接受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的管理。
对于公共场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治安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公共场所主管(主办)单位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二)协助公共场所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三)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工商、文化、体育、城建、园林、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及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安装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四)危险路段、部位设置有护栏等安全设施;
(五)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地区设有明显的标志;
(六)设置相应的物品寄存处和交通工具停放场地;
(七)公安机关根据场所情况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七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市辖区)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共安全条件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公共场所因故合并、分立、歇业、转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凡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民间文艺活动、节庆活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承办、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前15天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所在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
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 公共场所售票不得超过核定的人员容量,场内使用的音响器材的音量应当适当,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和居民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第十条 公共场所禁止以色情招揽生意,禁止卖淫嫖娼,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不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游客、顾客或者观众须知,并张贴在显要位置。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应当接受公安人员的治安管理检查。
公安人员到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应当出示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保卫人员和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处置:
(一)发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流氓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主动劝阻制止,或者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生灾害事故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
(三)遇有游客、顾客、观众死亡或者发生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保护好现场,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突发疾病的游客、顾客、观众,应当积极给予救助;
(五)发现游客、顾问、观众遗留的物品,应当妥当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公开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二)爱护国家文物、名胜古迹和公共设施,不准涂写、刻划、损毁;
(三)不准攀折花草,不准伤害观赏动物;
(四)不准在场内喧哗、起哄、吵闹和燃放烟花爆竹、抛掷杂物;
(五)不准阻碍交通;
(六)不准进入已标明不准进入的区域;
(七)不准倒卖入场券(票);
(八)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
(九)严禁寻衅滋事、斗殴、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侮辱妇女、卖淫嫖娼、进行封建迷信和其他有碍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办法,公共场所秩序好,安全防范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重大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贡献较大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内部设置的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51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18/001e3741a2cc0eecef42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