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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7:2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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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26号),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2012年12月上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2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各项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等。

  3.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等。

  4.对2011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

  1.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

  (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

  (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

  (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城市照明节能

  1.贯彻落实《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以及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节能规定的情况。

  2.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能耗、照明技术指标规定和节能措施的情况。

  3.地级及以上城市和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完成城市照明规划情况。

  4.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

  5.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公用设施及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的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

  1.重点检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落实情况以及中央资金支持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进展情况。

  2.重点检查已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

  3.未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市(县)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4.对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中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1.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的情况,落实《“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的情况及各地“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落实情况,受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2.按照《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226号)精神,报送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情况。

  3.餐厨垃圾试点工作情况。按照批复的各试点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重点检查一、二批试点城市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工作,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2年12月上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检查市本级,抽查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10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区、市)。各省(区、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2012年12月5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推进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展及配套能力建设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2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受检省提供本地区全部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项目及其他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清单,由检查组抽查1-2个项目。

  4.受检省将按照《关于报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有关工作总结的通知》(建科节函[2012]211号)要求准备的总结材料提交检查组。

  5.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受检市提供2012年竣工验收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和2012-2013采暖期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6个项目(2个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项目、2个新建居住建筑项目、1个新建公共建筑项目、1个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和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3、受检省(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分别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并加盖公章后返给检查组。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的总体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照检查要求,认真开展城市照明节能自查工作,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和城市道路照明现场检测结果统计表,并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3.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2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设计文件,由检查组抽查。现场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3 — 5个,城市道路3 — 5条。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其配套管网设施相关规划、推进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进展情况表》、《2011 — 2012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检查表》、《未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旗)情况检查表》和《2011年度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表》,填写完成的表格应在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并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受检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尽快组织补报未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项目。

  4.受检市(县)提供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清单(含在建项目),由检查组抽取现场检查项目。地级及以上城市检查不少于3个项目,县级市和县城检查不少于2个项目。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区、市)和市(县)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效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情况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2.受检省(区、市)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填写完成的表格应在检查组离开受检省(区、市)前提交检查组,并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3.受检市(县)提供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清单(含在建项目),由检查组抽取现场检查项目。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检查组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四)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拒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公布城市和企业名单,进行通报。


  附件: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3.建筑节能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严寒及寒冷地区)

     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冷地区)

     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受检项目检查表(夏热冬暖地区)

     9.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0.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12.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13.直辖市(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14.2012年竣工验收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清单

     15.2012-2013采暖期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项目清单

     16.地级以上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7.省、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8.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

     19.城市道路照明现场检测结果统计表

     20.省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节能检查目标责任自查考核表

     21.“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表

     22.2011 — 2012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清算表

     2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检查表

     24.未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旗)情况检查表

     25.2011年度存在问题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表

     2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

     2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

     (以上附件请在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值得敬佩的尝试
——写在《知识产权法总论》之前

唐广良

从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时算起,与“知识产权”打交道的时间已经有17个年头。除去3年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外,17年中的大部时间都应当算是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度过的。因为在知识产权中心的几个研究人员中,我的个人经历与研究方向的关联性最不突出,所以凡在北京给研究生讲课,“知识产权法总论”部分大多由我来讲。但说实话,我对讲好这一部分的信心是越来越不足了;2004年4月中旬在研究生院的课程班讲课时,我甚至不知道究竟该讲些什么了。

20年前,包括郑成思老师在内的知识产权研究先导们把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渐介绍给了国人。直到今天,研究并向国人介绍外国及相关的国际制度仍然是许多研究知识产权的人花费大量时间在做的事情。本人也属于将主要精力放在介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学者之一。在5年以前出版的著作中,我也曾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属性、特征、主体、客体,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处分、知识产权侵权与救济等问题上尝试过发表一些看法,但随着所关注问题的越来越具体和深入,回过头来再看当年的文字时,不免感到有些汗颜,因为在我们视野所及的范围内,被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共性越来越少啦,以致于我们在对任何一个需要界定的术语作出解释后,不得不加入越来越多的但书或例外,或者要费许多口舌或文字去分析其与相关甚至相同术语在其他语境下的区别。

比如,20年前的民法学著作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而在改称知识产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大多数学者也都认为,知识产权是与智力成果相关联的权利。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对知识产权与智力成果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领域所关注的并非智力成果,或与智力成果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有人认为,那些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智力成果权的人根本就不懂什么是知识产权。

再比如,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曾被无可质疑地视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自从民法学家们开始大谈物权之专有性后,知识产权有无专有性似乎都已经成了问题;一些学者虽然仍在讲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但从相关文字中或多或少地显示出了一些底气不足,好像占了别人的小便宜又被人发现了一样不好意思。我虽依然认为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征,与民法学家们所讲的物权专有毫无关系,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指的是相同的标的只允许一个人主张权利;而物权专有则指“一物一权”。但我发现,我的声音并没有引来多少共鸣,反倒像是我在为维护某种私人利益而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这让人觉得非常无趣。

总之,作为知识产权学术圈儿里的一员,本人是越来越不敢在理论层面上说话了。在一些场合,我甚至曾明确表示同意一位学者的说法,即“知识产权无理论”。也正因为如此,近两年来,凡听说有谁在研究知识产权理论并撰写专著,我都会致以由衷的敬佩。

最近,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陶鑫良教授和他的得意弟子袁真富潜心撰写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就要与广大的读者见面了;而在该书交由出版社出版之时,陶鑫良教授盛情邀我为这本凝聚了作者辛苦与智慧的著作作一个序。实话实说,虽然曾经为鼎鼎大名的程永顺法官及年轻有为的江苏省高级法院众法官们的著作写过序,但当2004年3月份接到陶鑫良教授邀我作序的电子邮件之时,我着实有些心里发虚,而且本应该在当月交稿的任务迟迟没有完成。虽然没完成任务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则是在认真拜读大作之前不敢枉下任何断言。半年多过后,对这部正文40万余字的著作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因而在出版社即将向印刷厂发出付印通知之时,勉力拿出了这份并不十分漂亮的答卷。

即便是因为获得作者的信赖,在大多数读者还没有见到出版物之前就有幸读到了这本书,但对于本书所反映的、饱含了作者智慧与思辩力的理论,我还是不敢在“对”与“错”上下任何结论,也不愿意让读者误认为我是一个能够对他人的学术成果作权威评价的人。与此同时,我深信不疑的一点是,作者也不需要我为他们的作品滥发溢美之辞,只是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以一个同行的身份给出一些比较客观的意见。就此而言,我一直自信是一个比较客观,而且说话从不拐弯抹角的人。

首先,我非常佩服陶鑫良教授和袁真富敢于写这样一本书。在我所读过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中外著作中,还没有哪一部在“总论”层面上下这样大的功夫,用这么大的篇幅。虽然也曾耳闻国内一些学者在尝试撰写知识产权法理学方面的专著,但真正面世的还没有见到。由此可知,陶鑫良教授和袁真富的这部著作无疑是开创性的。当然,我们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看到更多的同类著作问世。

其次,这部著作在结构的设计与安排上也与此前出版的知识产权法著作不同,包括绪论、本论与专论三部分,从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描述,到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一些核心环节的阐释,再到关于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几个热门话题的解析,下笔有轻有重,用墨浓淡相间,展现在读者面前的犹如一幅工笔与写意结合的现代水墨画。对于懂得欣赏它的人来说,肯定是值得收藏的。

再次,作者行文之审慎,用语之小心,也是理论性学术著作中少有的。任何一部理论性著作都少不了对他人学说的评头品足;而且通常的理解是,找出别人的漏洞与瑕疵并加以补救,方能显示出本人的聪慧与高明。与此同时,如果一本书中不对同行的观点加以评介,仅仅包含作者自己的表述,又难免学业不精、自说自话之嫌。然而在这部著作中,虽然同样包含了对其他学者观点的比较分析,并且最终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文中并没有针对任何个人的贬损性的批评与刻薄的嘲讽。这种绅士般的风范,着实值得吾辈学人推祟与效仿。

应当说,一本书承载及向读者传递之信息量的大小也是衡量其学术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总论》一书无疑是作者在通览了国内现有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学专著及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上撰写完成的,读者可以从中找到国内各种学术观点及标注其来源的脚注。虽然从所占比例上看,本书的脚注量无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学术著作相比,但在中国大陆出版的学术著作中,这本书的引文注释及其提供给读者的信息量显然已经非常突出。另外,除了广泛参阅并收录国内外学者的学说外,该书还引述了大量的史料及案例,并对不同国别、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评述。不论读者是否能够理解与接受书中反映的观点,其所提供的信息与信息源都是十分难得的。

上面的几段话看上去还是像书评。但这并不是我写这个序言的初衷,只是本人有感而发,信马由缰的写作风格使然。而当把思路拉回到写一个序言应有的轨道上来时,我却又不知道该写些什么啦。考虑到篇幅的限制,索性就此打住。就让这些出自真实感受的闲言碎语作为一段开场的锣鼓,引导读者尽情欣赏后面的好戏吧!



唐广良

2004年10月29日于北京通州

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
张在祯

(2010年09月10日)

目  录

△ 序言
一、正视银行被骗案件
(一)钱多之处易发诈骗案件
(二)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
(三)大额存款被骗案的特点
二、发挥反洗钱的功能
(一)用好反洗钱与案防关系
(二)从账户源头严把案防关
(三)坚持落实反洗钱的措施
三、加强存款全面管理
(一)加强存款进入银行管理
(二)重视存款业务事中管理
(三)加强存款流出银行管理
四、防范员工欺诈风险
(一)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观
(二)探索防控员工欺诈措施
(三)特别警惕离职人员作案
五、银企联动防控案件
(一)了解存单形式借贷案件
(二)严加防范恶意存款风险
(三)银企联动防控存款被骗
六、严厉打击非法融资
(一)大额存款被骗案的实质
(二)揭开存款诈骗案的面纱
(三)国家立法惩治资金掮客
七、针对案防建章立制
(一)利用制度防范人性弱点
(二)精心设计案件防控要点
(三)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八、依靠科技防控案件
(一)利用科技阻击外部诈骗
(二)利用科技防控内部欺诈
(三)尽快修法实施科技案防
九、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一)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法制教育促进案防
(三)营造优良案防文化氛围
十、树立科学的案防观
(一)坚持科学的经营发展观
(二)吸取案件教训稳健发展
(三)多方联动共同防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