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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4:1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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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5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
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
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
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共同使
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投资,在我
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
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和建
设管理办法,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器材招标,对配建的
器械进行审核、监制等,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质量。
  第四条 市体育局在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
下工作程序:
  (一)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建设计划。
  (二)与有关部门组织招标。
  (三)下达生产任务。
  (四)组织施工安装。
  (五)组织对全民健身工程进行抽查。
  (六)与受赠单位签订赠予协议。
  (七)与作为受赠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固定
资产调拨手续。
  (八)建立全市全民健身工程档案。
  (九)经常对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抽检,每两年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
  (十)组织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器材进行更新。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
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向市体育局
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二)与规划、建设、市容园林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检验器材的合格情况并组织分发,督导施工单位按要
求进行施工。
  (四)对全民健身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六)对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进行管理。
  (七)接收市体育局在本区县内建设的体育公园等较大型健
身场地、设施,并与直接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
  (八)建立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档案,督导做好器材的安全
使用、维修维护和到期报废更新。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负
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日常管理。
  (一)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和检查维修制度,日常检
查中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且使用单位无法解决和排除
时,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停止器材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护修复。
  (二)要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器械纳入街道、乡镇的资产管
理,登记造册,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与公益
性,做到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
  (三)结合实际,制定日常向群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定期向
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开
放活动的情况。
  (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的作用,科学地
指导群众进行体育锻炼。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要与社区、乡镇等建设发展的
总体规划相配套,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求实效、方便群
众、便于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选址应是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具
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
的居民小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内、户外场所,防止扰民。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械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方可使用。配建的器械要质量好、安全
实用并是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由受赠单位
负责。市体育局每年列支一定的经费,建立维修小分队,协助受
赠单位对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
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工程
的用途和地址,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体育局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
开放,提高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要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工程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
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锻炼方法,举办科
学健身咨询、体质测试、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
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器械使用说明牌、健身者
须知告示牌等,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要有专人负
责指导和维护体育健身活动秩序,保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科学
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
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体育局适时进行表彰和
奖励。
  第十七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总结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工
作的管理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维
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区县或单位,市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
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
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局拟定的
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

5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体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 1998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计划、卫生、建设、市政、交通、文物园林、农业、环保、教育、财政、劳动、工商、水务、体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每周周五为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四自一包”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不在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杂物;
(五)其他社会卫生规范。
第八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九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和化学制品厂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作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在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家)委会和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学生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本市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市卫生的动物。
本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具体管理办法按《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本市市区内禁止设立户外香烟广告。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绳、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各单位的居民,村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 本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市容环境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市爱卫会应定期对市场销售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制品组织质量检测,发布检测公告。
第十六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 市、区、县爱卫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内的社会卫生监督,对社会卫生状况及时向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对违反社会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考试〔2003〕2号


  自1999年11月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取得进一步发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吸引了上千万人参加学习、考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并考虑到第五届全国考委部分委员工作变动等情况,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部与有关部委和单位充分协商,决定成立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第六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周 济 教育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王东明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胡振民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雷元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杨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胡东成 清华大学副校长

        林建华 北京大学副校长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委员:   金瑞林 北京大学教授兼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张永桃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兼公共管理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英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教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齐森华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兼文史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金莉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院长、教授兼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委员会主任

        郭庆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教授兼新闻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束鹏程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兼机械及轻纺化工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白同朔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兼电子电工与信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沈世钊 院士、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兼土木水利矿业交通环境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教授兼农科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德炳 北京大学教授兼医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明旨 清华大学副校长、教授兼艺术类专业委员会主任

        梁柱  北京大学教授兼公共政治课组主任

        孙洪祥 北京邮电大学理学院院长、教授兼数学组主任

        王若桢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兼物理组主任

        郑师渠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

        叶取源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李承俊 山东大学副校长

        胡德坤 武汉大学副校长

        徐远通 中山大学副校长

        汪文顶 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

        罗正祥 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

        唐一科 重庆大学副校长

        王斌泰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

        侯靖方 浙江省教育厅厅长

        白继忠 甘肃省教育厅厅长

        路钢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

        乔丽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何晓淳 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

        罗伟其 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健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李瑞阳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院长

        嵇绍莹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副部长

        王成  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副部长

        袁自煌 教育部政法司副司长

        季平  教育部规划司副司长

        崔邦焱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葛道凯 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

        姜钢  教育部学生司副司长

        赵亮宏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赵亮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