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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1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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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   )执督通[   ] 号
( 人口计生委):
年 月 日我委收到( 案件来源 ),
反映( )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   )执督复[   ]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 )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   )执督纠[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建议你单位在 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   )执督撤[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 )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月30日),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试点工作自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旅店业等各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原则如下:
(一)量化评价的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的因素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制定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
(二)分级监督的原则。根据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确定监督频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
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区域和公共场所类别,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1、制定量化评分表。根据每一监督项目权重确定分值。
2、分级依据。根据标化总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得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得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得分低于60者,评为差。
关键项目(带※号的项目)只要一项不合格者,评定为差。
3、监督频率。
(1)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2)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3)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4)审查结论为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卫生监督员,广泛宣传动员,全面组织实施。
(四)协作调研。卫生部成立协作组,到试点地区和单位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估。试点单位,对原试点方案、方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总结交流。卫生部根据各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量化分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广实施。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前,完成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前,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卫生部监督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试点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卫生部对试点工作按项目管理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试点工作,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量化分级工作,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2、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并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
3、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
4、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的评定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评定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搞层层审批,级级评审。
5、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

普通旅店(招待所)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洗浴(桑拿)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本于维护人的健康价值,保障海峡两岸人民健康权益,促进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一、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一)传染病防治;

  (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

  (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四)紧急救治;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医药卫生业务交流与合作: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定期工作会晤、考察参访、技术交流及举办研讨会等;

  (二)交换、通报、查询及公布相关业务资讯、制度规范及实际运作措施;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四、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下列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方案: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组;

  (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工作组;

  (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工作组;

  (四)紧急救治工作组;

  (五)检验检疫工作组;

  (六)双方商定设置的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商讨资讯交换和通报项目、内容、格式、频率及联系窗口等相关事宜。

  必要时,各工作组得商定变更相关事宜,并得另设工作分组。

  第二章 传染病防治

  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可能影响两岸人民健康之传染病的检疫与防疫、资讯交换与通报、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疫苗研发及其他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传染病范围、类别依双方各自规定及商定办理。

  六、检疫与防疫措施

  双方同意依循公认检疫防疫准则所规范的核心能力,加强合作,采取必要检疫及防疫措施,避免或减少传染病传播至对方。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发现对方的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进行适当处置或协助返回原居住地治疗。

  七、传染病疫情资讯交换与通报

  双方同意平时应以书面方式定期互相交换传染病疫情及卫生检疫等资讯。

  双方同意尽速通报可能或已构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并持续沟通及通报相关资讯。如接获对方查询时,应尽速给予回应与协助。

  重大疫情通报的内容,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验数据、疫情来源、病例数、死亡数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必要时,双方得商定变更通报内容。

  如有对方人民在发生重大疫情方受感染的资讯,该方应通报对方。

  八、重大疫情处置

发生重大疫情方,应即时采取有效监测及处置措施;必要时,得请求对方积极提供协助。

  发生重大疫情方,于对方请求时,应提供疫情调查情况,并积极考量协助对方实地了解疫情。

  九、共同关切的传染病防治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就共同关切的传染病防治策略、检疫标准、处置措施及其实务演练、检验技术与实验室标本以及疫苗研发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

  十、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医药品,指药品、医疗器材、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妆品,不包括中药材。

  双方同意就两岸医药品的非临床检测、临床试验、上市前审查、生产管理、上市后管理等制度规范,及技术标准、检验技术与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一、品质与安全管理

  双方同意就下列两岸医药品事项,建立合作机制:

  (一)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L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及生产管理规范(GMP)的检查;

  (二)不良反应及不良事件通报、处置与追踪;

  (三)伪、劣、禁及违规医药品的稽查,并交换资讯及追溯其来源。

  十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医药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资讯;

  (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三)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四)核实发布资讯,并相互通报;

  (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时通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六)督促应负责的厂商及其负责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受损害厂商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给予积极协助。

  十三、标准规范协调

  双方同意在医药品安全管理公认标准(ICH、GHTF等)的原则下,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双方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协调性,以提升医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医药品检验、审批(查验登记)及生产管理规范检查合作,探讨逐步采用对方执行的结果。

  十四、临床试验合作

  双方同意就彼此临床试验的相关制度规范、执行机构及执行团队的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和临床试验计划及试验结果审核机制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标准下,以减少重复试验为目标,优先以试点及专案方式,积极推动两岸临床试验及医药品研发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逐步接受双方执行的结果。

第四章 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中药材品质安全保障措施、中医药诊疗方法研究、中医药学术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六、品质安全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合作:

  (一)中药材品质安全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协助中药材检验证明文件查核及确认。

  十七、输出检验措施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保障输往对方的中药材符合品质安全要求:

  (一)输入方应及时通知输出方最新制度规范、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输出方转知相关机构及企业,要求企业对输往对方的中药材,依输入方要求取得检验证明文件,保证品质和安全;

  (二)输出方应对申报输出的中药材实施检验,并对输入方多次通报的品质安全不合格项目,根据需要实施密集输出检验。

  十八、通报及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依第十二条所定措施妥善处理。

  十九、中医药研究与交流

  双方同意共同商定中医药研究与交流优先合作项目,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举办交流活动,促进中医药发展。

  第五章 紧急救治

  二十、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两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者的紧急救治措施、资讯交换及伤病者转送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紧急救治措施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的对方人民,提供紧急救治,协助安排收治医院,并采取其他适当医疗措施。

  二十二、紧急救治资讯交换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应尽速提供对方伤病者名册、伤病情形、收治医院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讯。

  二十三、紧急伤病者转送协助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于对方请求时,应积极协助办理伤病者转送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个人资料、营业秘密及其他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二十七、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二十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