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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17:1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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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处分等工作程序,建立投诉督办制度、惩戒通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综合施策,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维权、考核、预警、社会监督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的良好形象。
各地律协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严格执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职、维护正义”为核心要求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切实履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律师行业惩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想法和“从轻处罚就是保护律师”的认识,因此,对违规行为能从轻就从轻,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违规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戒,惩戒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是一些地方律师协会特别是地市(区)律师协会管理力量严重不足,人力财力缺乏,工作开展困难;三是惩戒制度不够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开展遭遇瓶颈;四是律师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律师队伍整体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律师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维护律师行业诚信形象,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教育和引领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和司法秩序,使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能够充分、严格、依法有效的行使职责。各地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律师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努力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推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机制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处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
(一)完善投诉查处工作程序。完善投诉接待受理程序。要认真制作投诉接待记录,妥善保管投诉材料并做好登记;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移交手续。接待要礼貌、耐心,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要做到冷静处理,不激化矛盾。完善投诉立案程序。受理投诉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构成立案条件的,律师协会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双方发书面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要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完善投诉调查程序。要尊重客观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意见,准确、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完善投诉听证程序。要充分保证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申辩的权利。做出处分决定前,要依照听证程序,告知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投诉双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完善处分决定程序。要严格处分决定作出程序,处分决定应由纪律委员会集体做出。处分决定的做出应按照规定的人数表决通过,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主管副会长签发,同时将决定书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完善复查程序。要切实保证被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享有复查权。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服律师协会处分决定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查决定。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二)完善投诉案件督办制度。上一级律师协会对下一级律师协会实行投诉案件督办制度。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接到全国律协督办案件3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通报全国律协。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全国律协。地市(区)律师协会接到省(区、市)律师协会督办的投诉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督办案件进展情况报省(区、市)律师协会,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报省(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律师协会直接处理的投诉或接受移交的投诉要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照处分规则从重或加重处分的律师,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律师事务所应予以辞退或除名。对极个别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除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外,要暂停会员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加大其违规违纪成本。在处理违规律师个人时,要坚持与律师事务所管理相结合,对由于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导致律师严重违规违纪的,除对律师个人进行惩戒外,要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予以惩戒。律师协会认为违规违纪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并制作处罚建议决定书。
(四)完善惩戒通报制度。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惩戒通报制度。对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要根据处分的轻重分别在业内或社会予以公布。对受到训诫、公开批评处分的要在本地区业内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取消会员资格等行业处分的,可以采取通过网络、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通报。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定期将本地区惩戒通报情况报全国律协备案。
(五)完善投诉案件受理统计报告制度。健全完善投诉案件受理和惩戒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要从投诉接待的具体数字,违规违纪行为分类以及给予行业处分的种类、具体数字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规查处的具体情况,增强统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和实际运用,加强对惩戒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加强和改进行业惩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不断提高律师行业惩戒工作水平。
(一)坚持惩戒工作与奖励工作相结合。各地律师协会要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律师的同时,注意加大对律师行业先进典型事迹的表彰、奖励和宣传,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广大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
(二)坚持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惩戒工作与维权工作是律师协会的两项主要职责,工作上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律师涉嫌违规违纪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行业处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是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惩戒工作与考核工作相结合,既是健全惩戒工作机制的新途径,也是对考核工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对律师受到行业处分或对被投诉事实明显存在尚未处理结案的,要与年度考核工作内容挂钩,给予暂缓年度考核。对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次违规律师,律师协会应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采取暂缓年度考核的措施。
(四)坚持惩戒工作与预警防范工作相结合。在严肃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预防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抑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典型意义案例的分析、总结、归纳,摸索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举一反三,适时发出预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要通过对典型性违规违纪案例的剖析,既为类似案件查处提供示范,又为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
(五)坚持惩戒工作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力量,有效约束、指导、规范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诚信度。律师协会要设立举报、投诉热线,设专人负责投诉热线的咨询、受理和案件的落实工作,确保投诉热线反映的案件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对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热线案件,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建立完善行风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公检法机关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提高律师行业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要通过约谈、座谈会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听取监督员的意见或建议。可采取邀请监督员走访律师事务所、参与行业重大活动等形式,让广大律师充分了解监督员的职责和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在律师行业内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
四、切实加强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监督指导
做好行业惩戒工作是法律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行业惩戒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行业惩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一)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行业惩戒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配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切实解决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统一入口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和统一。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做好前期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确保委托案件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律师协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定的实施。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与司法、执法机关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及时了解掌握律师执业动态,扩大律师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渠道,确保律师日常执业行为都在行业监督范围内。
(三)加强律师协会惩戒队伍建设。加大惩戒工作社会力量与行业力量的结合,建立专群结合的惩戒机制,注重增强行业惩戒的权威性、专业性,增强违规行为查处的公正、公开、公平。各地律师协会要选调责任心强、善于沟通人员充实到惩戒工作岗位,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纪律委员会。要从公检法队伍中聘请业务精、能力强、熟悉律师工作的人员进入惩戒机构,参与行业惩戒工作的实施。
(四)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地市(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没有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尽快建立。对没有条件成立惩戒机构的,要协助建立惩戒工作联络站,设置联络员,具体负责投诉接待、受理等日常工作,定期将投诉案件报送上一级律师协会审理,负责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双方。对惩戒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要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对人员不足、工作力量薄弱的要给予适当的人力、财力的扶持,全力协助惩戒工作开展。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对工作失之过软、失之过宽的,要及时提醒,督促改进,并检查改进效果。
(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建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投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加大律师违规违纪行成本。要加强专项检查和评查,定期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专项检查和评查工作。建立不良信息档案,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不良信息的要记录在案,加大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监督力度。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矿〔2003〕72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现将《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1年由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91]京矿管委字第021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资料,监督检查采矿权人上一年度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情况。
第四条 年检工作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年检制度。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及国土资源部授权对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及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年检范围之外的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采矿权;
(二)是否越界开采;
(三)是否擅自转让采矿权;
(四)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转让采矿权等依法变更登记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是否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七)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矿山企业统计年报;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
(九)“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制定及考核情况;
(十)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十一)是否按规定利用或核销储量;
(十二)矿泉水水质是否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是否过量开采;
(十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保护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和尾矿。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矿区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年检表;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
(四)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五)矿泉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
属于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的年检资料,由矿区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年检表等年检资料一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取书面审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的年检方式。每年3月底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完成对采矿权人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资料或实地检查之后,应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办理年检注册手续。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度检查;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统计年报表等年检资料;
(三)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五)非法转让采矿权;
(六)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手续;
(七)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
第十条 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年检档案,公布年检结果,定期向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5月底前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分别公告年检结果,同时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年检表格式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检登记表封面
附件:2、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登记表格式
附件:3、区县年检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律师思维之办案思路

郭旺生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的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是,律师分析案件的思维与此恰好相反,反其道而行之,可以总结为:客户目标---法律依据---证据支持。换而言之,在办案时,应首先明白客户的目标是什么,其次是寻找法律依据,最后是寻找相关的证据以支持客户的主张。
当事人的目标,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感,当事人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忽略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询问当事人以确认是否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否则,连基本的事实都搞错了,接下来的工作将会南辕北辙。
对于法律依据,在彻底了解清楚当事人的目标后,律师要寻找法律支持。换言之,就是要确认客户的目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任何目标,如果根据现行法是行不通的,再多的努力也只能是冒风险。当然,现实情况下,有些事情可能处于两可之中,可左可右的,这就要提前跟当事人说明风险。
对于证据支持,在初步判断当事人的目标是合法的,法律上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去寻找证据支持。(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