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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1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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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九条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机关各部门、各事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协实际情况制订了《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科协发计字[2003]6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商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解决。


中国科协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协(本规定中指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企业单位,下同)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国科协由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及其它方式筹资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是中国科协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报建、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建设项目计划申报与审批。准备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须向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书面计划,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与审批。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部门申报“规划意见书”,取得“规划意见通知书”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1.财政性资金和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承诺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国内借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经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

2.除本款上项所述资金以外,用其它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报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属于办公、住宅类建设项目,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需要新征地(包括征用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

(三)中国科协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主要内容上发生重要变动,须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一)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任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文件草稿完成后,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草稿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后,形成初步设计文件。

(三)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报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再报当地规划部门审批。

(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获批准,投资来源已基本落实,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准备及有关招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建设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建设委员会报建。经批复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委员会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办理开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第八条 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建成后,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竣工初验。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出的交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二)竣工审计。竣工初验完成后,须进行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三)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单位应向负责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程组织验收。

(四)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且待遗留问题解决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第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科协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9月26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


教财〔2004〕8号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至2005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工程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质量监管,较好地保证了工程质量。但是,少数地方还存在着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中小学危房改造机制不健全,配套资金不落实,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工程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和问题,甚至个别地方把旧危房改造成了“新危房”。对此,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程组织领导,落实工程管理责任

  工程建设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的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教财〔2003〕5号)要求,成立工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工程领导和管理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各级危改办在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全国危改办负责全国工程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危改办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省项目管理人员的组织培训;市(地)级危改办负责本市(地)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辖区内竣工备案项目逐一复核。县级政府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县级危改办对每个工程项目要做到危房面积核实到位、项目开工指导到位、项目竣工验收到位。项目竣工后,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项目逐一进行验收,并报市(地)级危改办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教育、发展和改革(计划)、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按照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各级危改办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规划制定和组织管理;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侧重负责按基建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负责工程资金管理;建设部门侧重负责工程建筑质量监管。

  二、健全危房改造保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对工程基础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并本着为农村教育办实事的原则,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所有危房改造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按建设进度拨付,要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和到位,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招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建设中要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派驻各地专员办、发展和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查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要联合组织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全国危改办也将对各地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程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质量是校舍安全的基本保障,是危房改造工作的生命线。各地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危房改造项目的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不管是中央补助还是地方自筹资金的危改项目,不管是新建还是改扩建项目,不管是楼房还是平房,凡是纳入工程的,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针对农村中小学平房校舍改造不规范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做法加以解决。凡具备监理条件的要严格实行监理制,不具备监理条件的,县级危改办应选派熟悉基建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程监督小组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危改项目质量的监管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追究制度,切实执行工程质量“问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履行规定手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所有参与危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完善危房查勘鉴定制度,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和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制度,对中小学危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避险、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舍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校舍安全,并明确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并明确责任主管部门,切实做到经常检查,定期养护,及时修缮,确保校舍正常使用。对那些暂时无力改造的危旧校舍,要重点监控,严重的要及时封闭停用,D级危房必须全部拆除。要妥善安排好危房改造期间的周转校舍,避免出现“露天学校”或“游击学校”,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发现校舍险情隐患要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险情紧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不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的,责任在学校;发现险情不及时避险、改造的,责任在县级政府。

  各地要增强防患意识,做好危旧校舍的安全和在建项目的质量复查工作,做到复查不留死角。对于在复查中发现没有办理工程投建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以及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可靠性检测,该加固的要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坚决停止使用,确保校舍质量安全。

  各地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对本地区2001年至2003年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于5月30日前报全国危改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将责成全国危改办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将严肃查处,并将核减该省下年度中央专项投资和暂停审批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