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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时间:2024-07-01 02:3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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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章 调 查

  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 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五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六条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

  第八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 在调查期间,外经贸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按保密资料处理。

  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布。

  外经贸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初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损害成立并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第十八条 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外经贸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第二十条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外经贸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配的,外经贸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第二十三条 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第二十四条 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外经贸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

  第二十六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第二十九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第三十条 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外经贸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外经贸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我们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002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序│部 门 规 章 名 称              │文 号    │发布部门│发布时间┃┃号│                      │      │    │    ┃┠─┼──────────────────────┼──────┼────┼────┨┃1 │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国资办发[  │国有资产│1993年3 ┃┃ │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1993]12号  │管理局、│月20日 ┃┃ │                      │      │证监会 │    ┃┠─┼──────────────────────┼──────┼────┼────┨┃2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遵守当地法规管理的│证委发[   │国务院证│1993年11┃┃ │通知                    │1993]51号  │券委员会│月9日  ┃┃ │                      │      │    │    ┃┠─┼──────────────────────┼──────┼────┼────┨┃3 │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证监函字[  │证监会 │1994年8 ┃┃ │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            │1994]40号  │    │月16日 ┃┠─┼──────────────────────┼──────┼────┼────┨┃4 │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证监函字[  │证监会 │1994年8 ┃┃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          │1994]41号  │    │月16日 ┃┠─┼──────────────────────┼──────┼────┼────┨┃5 │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     │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5年5 ┃┃ │                      │1995]62号  │    │月17日 ┃┠─┼──────────────────────┼──────┼────┼────┨┃6 │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5年7 ┃┃ │知                     │1995]129号 │    │月21日 ┃┠─┼──────────────────────┼──────┼────┼────┨┃7 │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6年6 ┃┃ │                      │1996]75号  │    │月28日 ┃┠─┼──────────────────────┼──────┼────┼────┨┃8 │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            │证监交字[  │证监会 │1996年9 ┃┃ │                      │1996]1号  │    │月20日 ┃┠─┼──────────────────────┼──────┼────┼────┨┃9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证监上字[  │证监会 │1996年12┃┃ │                      │1996]33号  │    │月21日 ┃┠─┼──────────────────────┼──────┼────┼────┨┃1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1 │证监会 │1997年1 ┃┃ │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号     │    │月6日  ┃┃ │的通知                   │      │    │    ┃┠─┼──────────────────────┼──────┼────┼────┨┃11│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监[1997] │证监会 │1997年1 ┃┃ │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2号     │    │月6日  ┃┠─┼──────────────────────┼──────┼────┼────┨┃12│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7年4 ┃┃ │                      │1997]159号 │    │月22日 ┃┠─┼──────────────────────┼──────┼────┼────┨┃13│关于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7年12┃┃ │                      │1997]1号  │    │月12日 ┃┠─┼──────────────────────┼──────┼────┼────┨┃14│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7年12┃┃ │                      │1997]2号  │    │月12日 ┃┠─┼──────────────────────┼──────┼────┼────┨┃15│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      │证监会 │1997年12┃┃ │的通知之附件四《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 │      │    │月12日 ┃┃ │引》                    │      │    │    ┃┠─┼──────────────────────┼──────┼────┼────┨┃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证监[1998] │证监会 │1998年2 ┃┃ │                      │4号     │    │月23日 ┃┠─┼──────────────────────┼──────┼────┼────┨┃17│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证委发[   │国务院证│1998年2 ┃┃ │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5号  │券委员会│月24日 ┃┠─┼──────────────────────┼──────┼────┼────┨┃18│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证监上字[  │证监会 │1998年2 ┃┃ │知                     │1998]26号  │    │月25日 ┃┠─┼──────────────────────┼──────┼────┼────┨┃19│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8年3 ┃┃ │                      │1998]10号  │    │月13日 ┃┠─┼──────────────────────┼──────┼────┼────┨┃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字[  │证监会 │1998年4 ┃┃ │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1998]41号  │    │月1日  ┃┃ │通知                    │      │    │    ┃┠─┼──────────────────────┼──────┼────┼────┨┃21│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证监[1998] │证监会 │1998年4 ┃┃ │行初审和日常监管的通知           │9号     │    │月3日  ┃┠─┼──────────────────────┼──────┼────┼────┨┃22│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上字[  │证监会 │1998年6 ┃┃ │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8]69号 │    │ 月18日 ┃┠─┼──────────────────────┼──────┼────┼────┨┃23│关于印发《律师承诺函的格式》的通知     │证监法字[  │证监会 │1998年8 ┃┃ │                      │1998]2号  │    │月4日  ┃┠─┼──────────────────────┼──────┼────┼────┨┃2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8年8 ┃┃ │                      │1998]28号  │    │月12日 ┃┠─┼──────────────────────┼──────┼────┼────┨┃25│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证监期字[  │证监会 │1998年10┃┃ │通知                    │1998]21号  │    │月6日  ┃┠─┼──────────────────────┼──────┼────┼────┨┃26│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补充│证监基字[  │证监会 │1998年12┃┃ │通知                    │1998]33号  │    │月24日 ┃┠─┼──────────────────────┼──────┼────┼────┨┃27│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   │证监会 │1999年3 ┃┃ │                      │1999]12号  │    │月17日 ┃┠─┼──────────────────────┼──────┼────┼────┨┃28│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发[   │证监会 │1999年3 ┃┃ │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 1999]13号 │    │ 月17日 ┃┃ │年修订)》的通知              │      │    │    ┃┠─┼──────────────────────┼──────┼────┼────┨┃2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证监发[   │证监会 │1999年3 ┃┃ │式》的通知                 │1999]14号  │    │月18日 ┃┠─┼──────────────────────┼──────┼────┼────┨┃30│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1999年5 ┃┃ │知                     │[1999]5号  │    │月11日 ┃┠─┼──────────────────────┼──────┼────┼────┨┃31│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法律字 │证监会 │1999年6 ┃┃ │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 │ [1999]2号 │    │月15日 ┃┃ │订)》的通知                │      │    │    ┃┠─┼──────────────────────┼──────┼────┼────┨┃32│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补充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1999年10┃┃ │息披露的通知                │1999]143号 │    │月21日 ┃┠─┼──────────────────────┼──────┼────┼────┨┃33│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补充│证监基金字[ │证监会 │1999年11┃┃ │通知                    │1999]34号  │    │月11日 ┃┠─┼──────────────────────┼──────┼────┼────┨┃34│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1999年12┃┃ │                      │1999]150号 │    │月2日  ┃┠─┼──────────────────────┼──────┼────┼────┨┃35│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1999年12┃┃ │知                     │1999]153号 │    │月6日  ┃┠─┼──────────────────────┼──────┼────┼────┨┃3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1999年12┃┃ │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 1999]137号 │    │月8日  ┃┃ │修订稿)的通知               │      │    │    ┃┠─┼──────────────────────┼──────┼────┼────┨┃37│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1999年12┃┃ │                      │1999]132号 │    │月8日  ┃┠─┼──────────────────────┼──────┼────┼────┨┃38│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证监基金字[ │证监会 │2000年1 ┃┃ │通知                    │2000]1号  │    │月3日  ┃┠─┼──────────────────────┼──────┼────┼────┨┃39│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咨询公│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2000年1 ┃┃ │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0]1号  │    │月16日 ┃┠─┼──────────────────────┼──────┼────┼────┨┃40│关于做好对连续三日涨停个股处理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 │证监会 │2000年2 ┃┃ │                      │2000]1号  │    │月16日 ┃┠─┼──────────────────────┼──────┼────┼────┨┃41│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3 ┃┃ │                      │2000]21号  │    │月16日 ┃┠─┼──────────────────────┼──────┼────┼────┨┃42│关于发《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0 │证监会 │2000年3 ┃┃ │                      │]17号    │    │月16日 ┃┃ │                      │      │    │    ┃┠─┼──────────────────────┼──────┼────┼────┨┃4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 │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4 ┃┃ │法》的通知                 │2000]42号  │    │月30日 ┃┠─┼──────────────────────┼──────┼────┼────┨┃4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4 ┃┃ │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        │2000]43号  │    │月30日 ┃┠─┼──────────────────────┼──────┼────┼────┨┃4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4 ┃┃ │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2000]44号  │    │月30日 ┃┠─┼──────────────────────┼──────┼────┼────┨┃46│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2000年6 ┃┃ │                      │2000]77号  │    │月7日  ┃┠─┼──────────────────────┼──────┼────┼────┨┃4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6 ┃┃ │                      │2000]75号  │    │月26日 ┃┠─┼──────────────────────┼──────┼────┼────┨┃48│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年检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2000年7 ┃┃ │                      │2000]19号  │    │月19日 ┃┠─┼──────────────────────┼──────┼────┼────┨┃49│关于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检查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 │证监会 │2000年10┃┃ │                      │2000]29号  │    │月18日 ┃┠─┼──────────────────────┼──────┼────┼────┨┃50│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证监发行字[ │证监会 │2000年10┃┃ │知                     │2000]141号 │    │月26日 ┃┠─┼──────────────────────┼──────┼────┼────┨┃51│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证监公司字[ │证监会 │2000年11┃┃ │通知                    │2000]202号 │    │月27日 ┃┠─┼──────────────────────┼──────┼────┼────┨┃52│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证监机构字[ │证监会 │2000年12┃┃ │的通知                   │2000]278号 │    │月8日  ┃┠─┼──────────────────────┼──────┼────┼────┨┃53│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证监发[2001 │证监会 │2001年2 ┃┃ │办法》的通知                │]25号    │    │月22日 ┃┠─┼──────────────────────┼──────┼────┼────┨┃54│关于检查行业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证监信息字[ │证监会 │2001年8 ┃┃ │技术管理规范》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通知 │2001]7号  │    │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