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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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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 徽 省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已经2000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许仲林 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 (四)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 (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 第五条 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
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费。
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
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两级统筹。
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财政补贴;
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第九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统筹地区财政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 (一)失业保险金;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
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 (一)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 (二)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 (三)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其本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第二十条 《条例》颁布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按照统筹地区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予补缴。
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但应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0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第二十四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在迁出地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随同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应当作为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 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 失业人员在本省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迁出时未领完的月份。
 职工、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中的下列事项须向社会公示:
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
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 向社会公示上述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整治规划、采砂规划编制以及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及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
  

  第六条 河道整治包括构筑堤防、护岸、清淤疏浚和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措施,以及恢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河道流量调度、湿地保护、排污通道和排污口清淤治理等生态工程措施。
  第七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标准、工程管理、环境评价、河道生态等内容。
 第八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整治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道整治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五十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
  第十三条 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堤身、堤顶和戗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应当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和降低工程标准。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
  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清淤。
  疏浚河道应当按照要求堆放清理出来的砂石、淤泥,禁止阻碍河道行洪。
  第十五条 在河道内修建拦河闸坝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批准。拦河闸坝工程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建设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因河道内的水量不足,可能对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影响时,应当进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水量调度方案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护堤林、护岸林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营造防风固沙林的,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
  护堤林、护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第十七条 堤坡可以种植草皮、灌木,禁止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已有的乔木,应当限期由林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填土夯实,恢复堤防设计标准。


第三章 河道采砂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保障防洪、供水安全,谁采砂谁恢复,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原则。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河道整治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采砂年度计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规划进行编制,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列入采砂年度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及禁采期。
  下列区域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一)堤防、护岸、涵闸、拦河工程、饮用水源、水文观测及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河道内保护范围;
  (三)河道险工、险段等保护范围;
  (四)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发生地质灾害、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禁采期,并可以要求采砂权人将采砂作业机具撤离。
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不得超出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采砂权人应当在采砂场所设立公告牌,标明采砂许可证号和采砂范围、数量、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因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植被毁坏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采砂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清理。


第四章 涉河建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用途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影响和降低防洪工程的功能和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建设单位需跨汛期施工的,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
  第三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缴纳占河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第三十一条 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内修建临时便道便桥、筑坝围堰等施工设施形成阻水障碍,以及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恢复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河道恢复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
  (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
  (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
  (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逾期不清除或者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清除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
  (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
  (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的河道管理,分别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前 言

  世纪之交,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必须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突出地提出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为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发挥各地优势,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市场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和民族地区发展因素,西部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西部地区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产业基础不断加强,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九五”以来,国家加强了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西部地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西部地区自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实施开发的条件。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能力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

  西部地区发展具有以下有利条件:一是地域辽阔,水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钾磷、有色金属等能源矿产资源储量大,光热条件较好,生物资源多种多样,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二是市场潜力大,劳动力成本低,具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三是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接壤,是我国通往亚欧一些国家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周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区位优势。四是长期建设形成的老工业基地、国防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集中了一批专门人才,初步有了产业发展和协作配套的条件。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落后,水利设施不足,交通路网单薄,电网建设滞后,电信服务普及率较低;生态环境恶化,荒漠化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企业机制不活,市场化、城镇化程度较低,对外开放水平不高;科技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较多,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低。实施西部大开发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

  在新的世纪,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给西部地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西部地区发展提供了前所未遇的开放经济环境和技术转移机会,同时也将带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要素争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西部地区发展,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探索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的新思路,采取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新方法,建立市场导向和宏观调节的新机制,增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明确西部大开发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一)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开发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有效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把解决眼前问题同实现长远目标结合起来。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缓解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恶化、科技教育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主要矛盾入手,抓紧工作,有序推进,使西部开发在近期内迈出实质性步伐,为进一步全面振兴西部地区经济,打下好基础。

  ——把突出开发重点同促进全面发展结合起来。要以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经济、科技教育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实施一批对西部开发全局具有关键作用的重点工程,带动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从一些条件较好的中心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起步,加快发展步伐,带动、辐射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

  ——把发挥市场作用同加强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同时,注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对西部地区实行重点支持,为开发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把提高经济效益同注重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要从各地的比较优势出发,根据市场需求选好投资项目,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讲求经济效益。同时,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条件,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为西部地区和全国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

  ——把加快经济发展同推动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要增加资金投入,夯实产业基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把国家和各方面支持同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国家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动员沿海地区和社会各界参与西部开发,引导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同时,西部地区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开发。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开发建立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点上,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提高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把西部开发和东部、中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根据全国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落实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作用,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形成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总的战略目标是,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到21世纪中叶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面貌,显著地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努力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新的西部地区。

  今后5到10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键时期,要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开发,力争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教育、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有较大发展,改革开放出现新局面,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奠定坚实基础。“十五”时期,西部开发的主要目标包括:

  ——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领域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明显改善。

  ——长江上游地区及三峡库区,黄河上中游地区,黑河、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全面展开,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污染防治有明显进展。

  ——优势农副产品、矿产资源产品、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传统工业改造取得明显进展,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形成规模,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经济增长的质量显著改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开发领域普遍得到应用,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人才队伍壮大,人才素质提高,城乡居民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镇人口所占比重明显上升。

  ——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产值和资产占全部企业的比重较大幅度上升,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占全国的比重明显提高。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居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降低,与中部、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

  二、“十五”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科技教育等重点任务,集中力量在水利、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生态、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工程,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基础,必须用战略的眼光,下更大的决心,多方筹资,以更大的投入,先行建设,适当超前,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益。

  1.水利建设。水利是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要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建设、注重管理,着眼整体、兼顾局部,把节水放在优先地位,重视水污染防治,优化配置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对大型灌区逐步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和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因地制宜地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实用节水技术,加强各类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推行工业循环用水和居民生活节水,促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缺水地区严禁新上大耗水项目,下决心淘汰现有高耗水企业。

  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合理配置。重点保护并合理开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流域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按经济区域和流域水系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采取流域水量科学分配与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合理配置水资源。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基点,统筹考虑缺水地区各项开发与建设。

  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快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进度,建设大江大河上中游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枢纽,兴建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岷江紫坪铺、右江百色等工程。在缺水地区建设蓄、引、提等中小微型水利工程,重点解决水资源不足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坚持不懈地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视牧区水利建设。提高城市和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能力,抓紧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强地下水的勘探和科学开采,积极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搞好重点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大中城市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抓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2.交通建设。交通是西部开发的第一要务,要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强铁路、机场、内河航运建设,扩大西部与东部、西南与西北的运输通道,实现通江达海,健全全国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我国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联系和交流。

  公路。加快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建设,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支点的路网骨架,打通西南出海通道,加强干线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快建设“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全面建成“三纵两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加快建设八条西部省际公路通道。加强国道、省道公路改造,改善通地(州)县公路条件,继续实施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尽快打通贫困地区、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区与干线路网的连接,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

  铁路。建设内外大通道,扩大铁路路网,改造现有线路,提高干线质量、运输能力和运行速度。重点强化西北至华东陆桥通道,建设西安至南京、启东通道,扩大昆明、成都至上海通道,打通沿江通道,沟通包头至柳州通道,增加西南出海能力。完成一批铁路扩能、改造和电气化项目,对相关枢纽进行改造。开工建设青藏铁路。建设西北和西南出境铁路。规划研究西北至华北、西北至西南新通道。

  民航。以完善枢纽、发展支线为重点,逐步形成以枢纽机场为中心的放射性航空网络。完善成都、西安、昆明、乌鲁木齐等区域性枢纽机场,改扩建兰州、重庆等干线机场,规划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加强空管系统建设。

  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中上游航运设施,打通西部地区沟通东部地区的水运通道。加快建设右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柳江、乌江、嘉陵江等重要航道。

  3.能源建设。要加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重点推进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开发并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电力。调整电源布局,大力发展水电,加强电网建设,推进全国联网。逐步开工建设龙滩、公伯峡、小湾、构皮滩、瀑布沟等大型水电站。抓紧长江上游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的前期论证工作。在陕西、内蒙古、宁夏、贵州、云南建设大型坑口电站。根据西部水电开发的进度,逐步完成我国北、中、南三条从西到东跨区域高压互联电网的建设,并完善网架结构。北部通道,实现黄河上游水电、“三西”(陕西、山西、内蒙古西部)地区火电向华北、山东以及东北的送电。中部通道,以三峡送电为龙头,实现川渝、华中向华东以及广东的送电。南部通道,实现西南地区水电及火电向广东的送电。继续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推进超临界大机组和洁净煤发电。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电气化和能源建设。

  石油天然气。加大勘探力度,提高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加快油气管道建设,提高管道运输能力。逐步建设塔里木、柴达木、陕甘宁、川渝地区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外输基地,推进塔里木至长江三角洲、柴达木涩北经西宁至兰州、重庆忠县至湖北武汉、陕西靖边至呼和浩特输气管线及其用气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西北到西南输油管道。

  煤炭。调整和优化煤炭结构和建设布局,突出优质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在建煤炭项目建设和老矿区转产与技术改造步伐,做好一批优质动力煤矿区开发的前期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加速开发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洗选煤厂配套建设。通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建设煤炭液化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4.通信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基础传输网建设,加快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建设基础传输网。重点加快沿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贵阳至昆明、呼和浩特至南宁“三横一纵”宽带传输网的建设。继续完善和建设省、自治区内光缆、微波和卫星通信等干线传输网。加快用户接入网的建设。

  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继续发展固定电话网特别是农村固定电话网。加快发展移动电话,逐步发展数据和多媒体通信网。积极推进大中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资源与环境、教育与科技、政务管理、交通旅游等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发展电子商务、远程医疗等信息应用。

  加强邮政网络建设。重点建设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邮区中心局,改造城镇邮运网设施,提高城乡邮件传递速度和服务水平。

  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逐步解决新通电行政村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问题。提高广播电视发射能力。以建设卫星收转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加强对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和广播实验工作。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建设步伐。重点抓好缺水城市的供水设施建设。抓紧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积极推进城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加快城市道路系统建设与公共交通建设,搞好特大城市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普及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城所在地为重点,逐步解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二)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必须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综合实施各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1.生态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生态效益为主,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落实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保补助粮食和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林木种苗合理有效供给,造林质量达到要求,农民收入得到增加。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逐步实施防沙治沙工程,抓紧环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和建设,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严格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

  黄河上中游地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资源,大力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综合治理小流域,加强川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用水状况。

  长江上游地区。开展小流域和山系综合治理以及农田基本建设,实施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和坡耕地退耕还林,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停止天然林砍伐,加强营林管护。重点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禁止滥垦乱伐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坚决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加强珠江上游等流域的生态建设,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三北”(西北、华北、东北)风沙综合防治区。采取综合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林草植被。以风沙区为对象,以大中城市、厂矿、工程项目周围地区为重点,加强林草植被保护,采取生物治沙、工程治沙、建立农田保护林网等各种有效措施,减轻风沙危害。加强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

  草原区。保护好现有草原植被,搞好草原鼠害防治,制止草场过牧,禁止草原开荒种地。实行围栏、封育和轮牧、休牧,建设“草库仑”。青藏高原冻融区要以保护现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加强天然草场、长江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林和原始森林的保护。严禁毁林毁草和滥采乱挖。

  2.环境保护。针对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从污染源头抓起,尽快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推行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减轻农村污染。重点加快沿江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保护三峡水库水质。继续抓好滇池治理。开展黄河中游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沿黄河各省、自治区水污染的防治,逐步改善黄河干支流的水质。加强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实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低硫煤。治理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对西部地区生态状况、环境质量、资源变化、灾害性天气和地质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稳步提高农民收入,为西部大开发打好基础。

  1.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广工程农业、化学生物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建立田间蓄水、抗旱保水、节灌补水和土壤培肥等技术体系。加强农业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把退耕还林与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起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停止开荒垦殖。建设四川成都平原、陕西关中地区、宁夏和内蒙古河套地区以及新疆南部等商品粮基地,稳定和提高西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保持适度自给率。加强用水、道路、用电、通信和广播电视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特色农业发展。充分发挥物种资源和光热资源的优势,积极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增值转化,逐步建成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继续抓好新疆棉花基地建设,稳定产量,提高品质。稳步发展广西、云南的甘蔗基地,内蒙古、新疆的甜菜基地,云南、贵州的烟叶基地。积极建设西南地区热带、亚热带水果基地,西北地区苹果、葡萄等优质水果基地,云南等地的花卉基地。建设西部地区中药材及民族药材的种植基地。利用广阔的草场,改革饲养方式,逐步建设畜牧业生产基地。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继续实施牧区示范工程,加快发展集约型的草原畜牧业,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

  3.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积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延长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副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和形成规模,更多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提高集聚经济效益。

  4.农村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山区贫困农牧民的温饱问题。把生态建设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动员和吸收农民更多地参加生态建设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一些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有步骤地实行易地安置、生态移民和扶贫开发。

  (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从西部各地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加快转化。

  1.传统产业调整改造。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四川、云南中成药,陕西化学生物制药为重点,发展医药制造和民族药材加工。以重庆汽车、摩托车,陕西、贵州飞机制造,陕西、四川铁路运输设备为重点,发展交通运输及零部件制造。以四川、陕西、贵州等地大型电子企业为依托,发展电子科研和生产。进一步发展烟草、饮料、棉纺、麻纺、食品等农副产品深加工。逐步建设云南、贵州、四川植物纤维生产和加工基地。改造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焕发经济活力。通过改组改造,着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改进品种和质量,努力形成一批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整体工业水平的提高。切实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坚决淘汰一批落后的工艺和生产能力,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

  2.优势资源开发和利用。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加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重点开发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好的矿产资源,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利用水平。逐步建设青海柴达木、新疆罗布泊盐湖钾肥,云南、贵州磷肥,云南铅锌,甘肃镍,贵州和广西铝,新疆铜,四川攀西钒钛,内蒙古、四川稀土等产品的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基地。合理建设石油天然气生产及石油化工基地。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利用一些地区军工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有利条件,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因地制宜地发展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以及先进制造、中药现代化等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建设具有西部特色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高技术孵化体系。

  4.旅游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西南、西北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西部地区的支柱产业。围绕沿长江、西北丝绸之路、桂滇黔川以及高原、草原等主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的道路,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社区服务、房地产、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加快发展科技教育

  西部地区科技教育的发展,要着眼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增长的动力和技术、人才保障。

  1.科技。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企业科技进步,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和基础条件,加快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着力开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有重点地发展一批有优势的高新技术。

  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开发并推广应用技术。包括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复杂地形交通建设、生态环境恢复和整治、脱硫、污水处理、节能降耗、清洁能源、石油天然气开采和深加工、煤炭液化等技术。

  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开发与推广应用节水和旱作农业、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物有效成分萃取、大型超临界火电机组、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新型支线客机设计制造、数字化先进制造、转基因等技术。

  建立西部开发的技术支持体系。通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强科学普及,为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条件。要面向西部开发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力量的作用,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健全科技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发展有特色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西部开发和全国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教育。要深化改革,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发西部地区人力资源。

  重点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抓紧普及义务教育。加快扫除青壮年文盲。着力改善农村小学和初中办学条件,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在地广人稀的牧区和山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工程,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培养和培训大批适应西部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文化和技术素质。引导地方和社会投入,加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通过优化配置现有资源和增加投入,改善西部地区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开展与沿海地区联合办学,扩大西部地区和东部、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推行助学工程。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远程教育。

  3.人才。要加强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力度。稳定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大力充实人才队伍。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

  (六)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要坚持富民为本的原则,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使各族人民都能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1.居民收入和消费。把推进经济开发与提高群众收入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城乡居民的增收渠道。继续加强有利于改善居民消费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面向西部地区居民需求开发适用的消费品。

  2.文化。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加强对历史遗迹和文物的保护。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为西部开发服务。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中心城市逐步建设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博物馆。重视西部地区影视创作和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3.卫生和体育。在稳步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的同时,重点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的卫生水平,加快改变边远贫困地区农牧民卫生落后的状况,逐步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培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卫生保健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统筹规划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加强血站建设,做好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建设。降低农村孕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农牧民健身意识,增加体育锻炼场所。

  4.人口和计划生育。稳定并有效地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降低西部地区人口出生率,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普及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

  三、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

  要选择现有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区位优势明显,人口较为密集,沿交通干线和城市枢纽的一些地区,作为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黄金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实行重点开发,促进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的形成,带动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口合理转移,繁荣城镇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大中小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

  (一)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

  沿亚欧大陆桥,以陇海兰新铁路、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和呼和浩特、银川、西宁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其经济技术基础较好的条件,支撑西北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依托优势资源的能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旅游业,以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轻工、食品、医药行业,以及有优势的生物工程、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调整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借助交通干线连接城镇的便利条件,加快发展陕西关中地区、甘肃兰州白银经济区、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区及库尔勒地区,宁夏沿黄地区、青海东部及格尔木地区、内蒙古河套地区、“三西”能源重化工基地。通过建设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强与东部、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生态平衡,推动同中亚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长江上游经济带

  沿长江黄金水道,以长江航道、上海至成都公路、沿江铁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重庆、成都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川渝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交通、商贸、金融、信息等综合服务业,加快发展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中药和生物制药、旅游等产业,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加速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和发展。发挥农业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充分利用沿江、沿路的区位条件,促进市场发育。加快发展成渝地区、攀(枝花)成(都)绵(阳)地区、长江三峡地区。通过建设西电东送等重大工程,扩大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

  沿西南出海通道,以南昆铁路、重庆至湛江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南宁、贵阳、昆明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滇黔桂地区的经济开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发展交通、商贸、旅游等产业,改造提高机械、电子、航空工业,加快利用水能、有色金属、磷矿石、煤炭等资源,建设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和东输工程,积极开发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加快发展广西南(宁)北(海)钦(州)防(城)地区、贵州贵阳附近地区、云南昆明附近地区。加强与我国华南地区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牧区建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注意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继续实行全国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政策,增强西藏自我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确保经济加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以优势资源转化为基础,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发展与中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增进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建设兵团的开发能力。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对中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照顾和支持。

  四、 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新世纪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政策细则或具体实施意见,推进制度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东西合作,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人才支持,加快法治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紧密围绕开发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东部地区要配合开发任务,加强经济合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帮助西部地区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西部开发总体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进一步研究西部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布局,切实组织好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协调落实规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