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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0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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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832号


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委(经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2852738289742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随后,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纪律要求。为了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通知》精神能够在各级法院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现就全国法院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开展节前教育。各级法院要抓住“两节”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在本单位组织开展一次“恪守廉洁底线,反对奢侈浪费”的节前教育活动。要将中央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的每一名法院干警,并引导干警充分认识节日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广大干警重温党的优良传统,大力倡导“廉洁过节、勤俭过节”的良好风尚,帮助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深入贯彻中央《通知》精神的自觉性,防止发生以人情往来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腐败现象。


二、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坚决把住公款开支的审批、报销环节,严禁用公款购买月饼及其他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滥发“福利”。同时,各级法院要加强节日期间的公车管理工作,严禁公车私用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三、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各级法院要把“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督促法院干警在节日期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及其他节礼,不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及娱乐活动,不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不参与酗酒、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借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坚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切实加强对自己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四、要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节日纠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法院在节日纠风工作中还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积极畅通接受群众监督的投诉渠道,密切关注对人民法院纪律作风问题的舆情反映,确保人民群众反映的每一条违纪线索都能得到及时核查。


五、要坚决惩处顶风违纪行为。各级法院要坚持“从严治院”方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失职责任。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顶风违纪典型案例,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从而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人民法院改进作风的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委内瑞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1996年)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委内瑞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委内瑞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委内瑞拉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委内瑞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加拉加斯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部长
      孙延珩        米格尔·安赫尔·布雷利·里瓦斯
      (签字)             (签字)

          关于我与委内瑞拉共和国就委内瑞拉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就“九七”后委内瑞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签署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文本(副本)和西文文本(副本),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