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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1:1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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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最近决定:要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一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工会、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也应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与
,实行民主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
请你们按照以上决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1987年5月8日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


(2006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六条 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委托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居民个人建房或者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

  第九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双向登记制度,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双向登记卡。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出场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人员将出车时间、装载数量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运输到审定的消纳场地后,由消纳场地管理人员对装载数量进行核实,连同到场时间一并在双向登记卡上登记。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凭双向登记卡与清运单位结算清运费,清运量以消纳场地实际消纳量为准。

  第十条 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运行及处理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建筑垃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现场清理干净,报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批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电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电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解决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喷灌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批示,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至一九八九年为止的五年内,拿出两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喷灌事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安排贷款指标,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负责
发放和回收,中央财政负担补贴利息。上述两亿元贷款中,五千万元由农业银行贷给水电部喷灌公司;一亿元由农业银行有关分行按照喷灌公司提出的项目和分配意见以及择优发放贷款和保证到期能够收回的原则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水利部门或分公司、五千万元引进设备、改造
现有企业由工商银行基层行根据喷灌公司核定的项目,按照技术改造贷款条件审查,直接贷给喷灌设备生产企业。
二、此项贷款的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四点二计算。在累计贷款不超过两亿元和期限不超过五年的前提下,贴息贷款息金,由财政部根据喷灌公司的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并审核后拨给水电部;由喷灌公司转拨各承贷单位与企业,分别与基层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结算利息。农业银行每年结算一
次,工商银行按季结算一次。
三、喷灌公司提出的五年分年贴息贷款计划要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核准,以便安排年度贷款指标和贴息资金预算。如对某一年度的贷款计划需要调整,应于上一年十月中旬前报财政部和有关银行核准。
四、每笔贷款的发放都应由喷灌公司及有关银行进行可行性审查和审批,银行负责支付。喷灌公司安排的具体贷款项目,应报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备案,并抄告有关地区的财政厅(局)。
五、贷款本金坚持谁借谁还,谁贷谁收和一次性的原则,并由水电部和有关地方的水利部门担保归还;如贷款途期不还,财政部不再予以补息,银行可以从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担保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财政拨款。



198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