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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时间:2024-06-16 14:5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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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使用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居民居住生活区。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全部建成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
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配套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项目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而进行的综合验收。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等。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居住条件的相关部门,以及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区政府、街道等。参加验收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全权委托,
并履行各职能部门的最终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同时对住宅新村建设项目承担最终工程质量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含0.5公顷)以上的所有住宅小区,均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范围。1997年1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仍在建或未建的住宅小区,也应实行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视实际情况申请分期验收,但验收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使验收区内具备居住条件。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标准:
1.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环节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施工机具、暂设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6.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第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原件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项工程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等;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竣工文件和施工企业材料;
4.新村竣工总体平面图、管线位置总图、地下管线综合图;
5.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综合验收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2.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6.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物业管理基本金是否缴交;
7.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8.其它。
第十条 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办理竣工综合验收之前,自己应先组织预验队,主要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等;
2.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填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预验收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还应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预验收结果作出说明;
3.市建委接到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及申报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4.验收小组成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验收项目所在地,由市建委主持,集中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汇报后,到现场进行查核;
5.验收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结合各自业务范围进行现场评议,并填写验收意见;
6.市建委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正式形成验收纪要;
7.验收小组成员代表其派出的各职能部门,当场在验收申报表中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市建委发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及各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新的开发项目,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十三条 本市六县二市城镇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3月14日
本案如何定性

[案情] 曾某、刘某毗邻而居,关系很好。2003年年底刘某得病需钱冶疗,曾某便主动给刘某送去3千元钱,并对刘某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刘某收了钱,并表示谢意。3个月以后,曾某、刘某因相邻纠纷闹翻,曾某要求刘某返还3千元钱,刘某拒绝。4月初,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3千元钱。
[分歧] 对本案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要求刘某返还3千元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刘某没有向曾某借钱的意思表示,而是曾某主动给刘某3千元钱的,曾、刘之间是一种赠与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应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认为,应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因曾某未明确表明该款是赠送给刘某的,因此不能推定曾、刘之间形成赠与关系。既然曾与刘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曾、刘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应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曾某给刘某送去3千元钱,并对刘某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应作何解释的问题,是作一种赠与解释,还是作一种借贷解释。赠与属无偿行为,要求赠与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赠与。借贷关系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曾某并未明确该款赠与刘某,因此曾、刘某不存在赠与关系。既然他们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根据一个给钱,一个收取钱案情及中国人的语言具有含蓄性特点,则可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

商法发[2005]400号
2005-0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其它领域法制建设相比,市场流通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流通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我国流通立法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初步建立起包括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调控与管理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现代市场流通法律体系。”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市场流通法律工作

  流通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流通法律体系,积极推进流通法制化进程,是建立现代流通体系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规范管理市场流通的工作基础,也是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流通法律工作,深刻认识流通法律工作在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流通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流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流通法律工作,加强领导,将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商务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建立健全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流通工作中的作用

  健全的机构和人员是开展流通法律工作的基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力量,配备专门的法制人员;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对商务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适应流通法律工作的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流通立法和流通管理、流通执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维护法律工作的严肃性,支持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大决策征求法制机构的意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切实负责,提高能力,积极围绕本部门流通工作重点做好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作好地方流通立法工作,促进流通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框架是今后一个时期流通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并以此为指导,结合本地实践,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地区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做好在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和市场调控与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动重点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流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致性;

  (二)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有关流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出台前,针对流通领域、流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可先行探索,充分利用当地人大、政府的立法资源,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规范,为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三)开展本地区有关流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已不适应当前流通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分别予以废止、修订,作好流通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

  (四)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和规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地方有关立法项目实施年度计划、法规规章审议、规范性文件审核、重大问题法律意见论证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开展流通法律工作。

  (五)结合各地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对流通法律工作和建立健全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出意见和建议,使市场流通法律体系建设方案日趋完善。

  四、加强流通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针对流通领域问题多,情况复杂,新的流通主体、流通方式、流通业态发展迅速的特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使制定出台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符合当前流通业发展的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调研工作方式应灵活多样,充分吸收国内外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积极发挥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应按照《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商改发[2004]65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作好流通领域立法试点工作,加快流通领域的立法进程,局部试行,总结经验,完善规则,推进适用于全国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做好流通领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流通法律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针对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在市场流通的很多领域已不适用的情况,积极探索、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监管的新方式,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后期管理。

  机构改革后商务系统在流通领域执法职能有所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建立新形势下流通领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新机制,理顺执法关系,明确执法分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流通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近年来和今后一个时期流通领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数量多,涉及领域广的特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商务系统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训,积极探索法律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提高各级商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流通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观念。

  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商务系统流通法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流通法律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将逐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全系统法律人员在流通法律领域的培训和信息交流,为整个商务系统流通法律工作跃上新台阶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切实加强本地流通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