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1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下称“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各省级药品检验所在
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结果详见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现就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等130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67个品种、184个批号不合格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一、二),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劣药进行查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
继续进行跟踪抽样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样单位中的经营或使用上述不合格药品的单位,按经营或使用劣药依法进行查处。
二、经核实,标示为“湖北黄石市卫生材料厂”等31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风油精”等21个品种、41个批号的标示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三),均为假冒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按假药进行查处,统一没收、销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
追究被抽样单位及购销途径中的经营单位的责任,对尚未查清的应追查其假药的来源。
对标示为“吉林省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980402、规格0.2g),经生产单位确认为“无此批号”,但被抽样单位认定是直接从“吉林省天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有进货发票。为此,对上述的标示生产单位及相关的两个经营单位,责成吉林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调查。
三、对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厂生产的蛇胆川贝液,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头孢氨苄片,共计3个生产单位生产的3个品种(见附件2),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企业成品库内跟踪抽验仍有1批以上不合格的或同品种质量考核中有
3批以上不合格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海南、黑龙江等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撤销上述品种的批准文号。
四、经对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核查工作中查实:江西省景德镇市医药公司、山西晋中益济堂药店、内蒙古五原利民药店、内蒙古通辽市北方药材经销公司、内蒙古临河医药站批发部、广东省云浮市区城基路彭国洪药店因违反规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致使假药流入流通渠道,危害人民生
命与健康,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江西、山西、内蒙古、广东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6家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对安徽省毫州药材总公司及其挂靠人员王振云、李全才非法经营假冒药品问题,责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
五、山西省西山矿务局职工医院自称从山西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但无进货证明;宁夏平罗县太西镇卫生院二门诊自称从私人手中进货,无进货证明;宁夏中卫县沙桥卫生所自称从西安的郑春林手中用中药饮片换货,但无进货证明;内蒙古包头市第七医院自称是该院私人换药的,无
进货证明。上述4家医疗单位违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不能保证病人的用药安全有效,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特此通报。
六、在前期药品质量公报(总第40期)附表四中公布了湖南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一部经营的标示为鹤壁市制药厂(河南省)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为980521),经厂家反复确认为无此批号,属假药;后经核查该批药品是该厂生产的。为严肃法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
十条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撤销该厂生产的甲硝唑片的批准文号。
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本期公报中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于2000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
(略)

附件2: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名单

1、海南碧凯药业公司 阿司匹林肠溶片 40mg
2、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厂 蛇胆川贝液 10ml
3、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 头孢氨苄片 0.25g

附件3:依法查处的经营企业名单
1、江西省景德镇市医药公司
2、山西晋中益济堂药店
3、内蒙古五原利民药店
4、内蒙古通辽市北方药材经销公司
5、内蒙古临河医药站批发部
6、广东省云浮市区城基路彭国洪药店



1999年10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速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三条 高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不同),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办公室会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确定为建
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开发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编制,开发区所在市计委按基建计划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并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下达。
第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的预测和论证结果以及审批的实际情况,切实编制好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包括对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绿化、环境设计、公用服务设施以及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热力等各
种工程管线作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规定经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等单位,按规划要求,分期作出用地计划(一般为3年或5年),采取统一、分期、分片提前征、拨土地的地方法,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土地管理局视开发项目的落实情况逐个划拨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开发区内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论证工作。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市建委批准优先安排施工,并报自治区建委备案。

第三章 信贷、保险和物价
第六条 银行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额的比数可宽限到10-20%。
第八条 银行可给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第九条 有关专业银行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主要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开发区可适时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在开发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可利用赔偿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开发区内投资和贷款。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自行定价。

第四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并协助办理调动手续。原所在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去现职,原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辞去现职报告后2个月内给予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由原所在单位当地的人事部门责成所在单位办理手续。科技人员因调动与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有关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辞去现职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管理。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此条规定。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原所在单位应予准许。在停薪留职期间,科技人员的原住房及家属的工作应维持原状不变。原享受的工资、福利由高新技术企业负责解决,
并按有关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和管理费。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兼职。需占用工资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协商确定。兼职人员在兼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离退休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离退休人员应亨受的离休费、退休费、福利、住房及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提供解决。在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报酬归离退休人员本人,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主
动纳税。
离退休人员在开发工作期间的正常公费医疗费仍由原单位负责。因意外工伤事故所需的医疗费,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单位人员对待,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外地科技人员来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主同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可在市办理临时户口。对确有实绩或特殊需要,可以办理市正式户口(包括按政策规定的直系亲属的户口),人事、人口机械增长控制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国家重点定向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招聘上述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开发区办公室成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注重科技人员的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技术密集的要求,开发
区内专业职务指标,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专项下达。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面向社会招收工人,招工手续由企业与市劳动局共同负责办理。在职工人调动,可由企业按职工调动规定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及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工作,对他们可以比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在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程度高、各项健全的,包括养老待业、医疗和工伤方面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10月7日

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位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各地民政部门努力抓好殡葬改革工作,促进丧葬习俗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文明祭祀、节俭办丧事,正在成为各地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但是,旧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在部分群众中还根深蒂固,突出
表现在每年的清明节祭祀活动中,愚昧落后的祭奠方式在一些地区有重新抬头之势。有的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的烧香摆供、撒纸钱、烧冥币等等,严重影响了殡仪馆、骨灰堂、骨灰公墓的正常工作,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甚至导致发生火灾事故。为此,特作如下通
知: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把清明祭祀活动作为破旧俗、树新风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确保清明节期间祭祀活动文明、健康、安全。
二、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清明节期间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动员红白事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地方殡葬管理规定
和殡葬改革成果;普及有关殡葬改革的科学知识。通过宣传,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做到自觉守法、执法,实行文明祭祀。
三、认真准备,文明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在清明节前要对殡仪馆、骨灰公墓、骨灰堂等服务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和人身事故的发生,为群众的文明祭祀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四、清理整顿,堵住源头。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清明节期间联合有关部门,对当地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厂、店和摊点进行认真清查,坚决查收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堵住源头,保证祭祀活动文明健康地进行。
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清明祭祀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自觉维护殡葬管理法规,制止丧葬陋俗,积极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和表彰;对在清明节期间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新闻曝光
,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活动作为今后殡葬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破除封建迷信活动,为净化社会环境,促进丧俗改革,为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请各地将今年清明节祭祀工作的总结、经验和建议及时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19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