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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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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2002年10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对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研究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服从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 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经贸、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报告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而予以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加重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2020年)》已经分别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分期实施。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陵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庆云县等9个县(市)为全国产粮任务大县,夏津县为全省产粮后备县。为保证我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投入专项资金,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产量。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条件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千亿斤粮项目建设周期长、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做好国家投资的划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总量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区选择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先急后缓的原则,田间工程要相对集中,不能分散,每个项目区规模不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项目区应有明确的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任务和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严禁在已建成或在建的标准粮田、良种繁育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搞重复建设,对用新项目套老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年度投资并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市农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好“三图一表”,即规划图、设计图、施工图和预算表,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从项目实施开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田间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要明确规定工程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返工重建。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农业、水利和相关项目县(市)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市)自验,市初验和省级验收三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县(市)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七)单项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县(市)预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加强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专项基建投资,市发改委作为项目管理牵头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发改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依照3∶3∶3∶1的比例分别出具拨款通知书,即工程开工以后,拨付30%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70%后,再拨付30%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30%资金,剩余10%资金作为质保金,按照规定拨付。县(市)财政局根据拨款计划将建设资金拨入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市财政负责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拨付项目资金或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配套资金与上级投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县(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市、县发改部门要指导帮助施工单位严格按财务程序建立台账,对竣工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保障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坚持科学决策、优化环境、加快发展、以人为本、树立形象的执政理念,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推进科学决策,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实行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统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的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国企改革中确需减免的,按有关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单位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研究部署市政府有关日常重点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熟悉会议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议题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向市长或向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秘书科负责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后可转督办室督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送市长审定。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和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