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日,民航局
根据学校空勤教员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航校空勤教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提高教学质量,现结合今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飞行小时费按空中实际教学飞行时间计发,其标准为:
飞行教员每小时2.00元,领航、空勤机械、空勤报务教员每小时1.60元;夜间飞行教学时各提高0.20元。
二、空勤教员熟练飞行和被带飞时不发飞行小时费。
三、空勤教员未达到岗位责任制度要求的,要减发、停发直至扣发飞行小时费,具体规定由学校制定颁发,并报局备案。
四、空勤教员执行运输、调机、试飞飞行任务时,按《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修订)》计发飞行小时费。
五、坚持正常教学的空勤教员(包括疗养、在国内派出工作或学习三个月以内的空勤教员)除按本职务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小时费基数,按实际飞行小时和有关规定计发飞行小时费:当月飞行时间在四十小时(含)之内的,按标准的50%计发;超过四十小时的,其超过部分按标准的100%计发。
六、学校的各级空勤领导干部和民航局机关的空勤教学人员,每月按本职务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固定津贴,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飞行时间发给飞行小时费。计发飞行小时费的飞行时间每月不超过三十小时,超过的部份不发飞行小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支持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制订1998、1999、2000年文化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并向参加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的交流。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互换下列艺术团组,每团不超过20人,为期5天。
中方派出:艺术团,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团,2000年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展览,随展人员各为2人,为期一周。
中方派出:艺术展,1999年
立方派出:艺术展,2000年
第六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4-5人的专业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为期一周。具体时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八条 在互派代表团和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提供翻译,并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在本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和保险费。
第九条 在互换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向接待方提供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宣传、展品的拆装及展品在本国境内的运输,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和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必要时提供翻译和医疗帮助;
--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8年9月21日在维尔纽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立陶宛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袁 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