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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1:0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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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01)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7月2日

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


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

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二、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从其资本金中核拨。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承担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三)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以上项目,主要起政策导向作用,使用软贷款的数量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规模的15%,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股权可转移给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三、组建原则和机构设置
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开发银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二)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必要的职能和业务部门。
(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软贷款;
(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政策性项目贷款;
(四)经批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财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六、设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由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以及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但不干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的具体业务。



1994年8月16日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8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我局制定了落实《意见》要求的贯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测绘局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为确保《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事务。


  (二)今年7月制定、发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明确领导体制和具体工作机制,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三)办公室负责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站时政审核制度,规范重大新闻发布的内容、程序。


  (四)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负责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工作。


  (五)政策法规司按照《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具体规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程序,建立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三、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六)政策法规司按照《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七)纪检监察室督促各司(室)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向社会公开信息。


  (八)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加强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专栏,增加政务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等栏目;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


  (九)办公室负责全面清理政务信息,开展局公开文件档案的电子化工作,制定政府信息的公开索引目录,为公众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更大的方便。


  四、建立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


  (十)政策法规司在《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中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部门,明确保密审查程序。


  五、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


  (十一)政策法规司规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提出、递交、受理、处理、申诉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十二)政策法规司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十三)人事司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十四)建立分层级受理举报制度,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十五)财务司商办公室落实政务公开业务经费。


  七、指导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纪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司对局属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调研和检查;确定信息公开重点单位,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指导、督促事业单位完成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和公开制度的建立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