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发挥部门网站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网站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评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方法:(一)网上公众评议。每年第三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二)专家跟踪考核。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负责。(三)日常监测。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网上公众评议、专家跟踪考核、日常监测的结果,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经专家组审议形成最终评议考核意见。
第七条 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网站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网站。
第八条 网站评议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州政府互联网站评议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 议 考 核 标 准
一、网站内容
(一)信息公开。
1.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须公开的政策性文件。
3.本部门重要政务活动,包括召开的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及外事活动的有关内容。
4.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
5.本部门掌握的社会统计信息、市场信息、行业信息、经济信息等。
6.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其他所有政务信息。
7.公开的信息全面、及时,内容完整、翔实、准确。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和变更失效信息。
(二)网上办事。
1.本部门承担的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全部上网办理。
2.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事所需提交材料列表,工作流程,办理人员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如有变更,24小时内上网公布。
3.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申请表格下载服务。
4.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网上预审服务,在线提交所需相关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5.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网上检索和快速定位服务。
6.具备条件的网站,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办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全过程服务。
7.开放本部门可面向公众服务的专业数据库资源,并提供快捷的查询功能。
8.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执行统一的安全验证。
(三)咨询服务。
1.网站首页有接收各类咨询信件的窗口。
2.建立咨询服务工作规范,及时答复咨询请求。
3.建立信息反馈栏目,在线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四)网上监督。在首页设置监督、投诉栏目,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网站设计
(一)网站策划。定位准确,特点突出,以民为本,有独立的域名。
(二)频道及栏目设置。频道、栏目齐全;分级合理、层次清楚;名称设定准确、直观,无二义性;重点栏目和主打栏目突出。
(三)网站导航。网站地图完整、清晰;站内导航便捷、直观;站外导航分类准确,地址有效。
(四)页面设计。布局合理,风格统一;色彩协调,主色调体现政府网站特色;重要内容、主打栏目设在显要位置
;采用多媒体技术,图片运用恰当;使用标准字体;具有不同层次的页面。显著位置不登载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信息。
(五)信息形式。有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信息形式。
(六)网站语言。服务对象涉外的部门网站设置外文(英、韩、俄、日等)版,对外提供多种语言服务。
三、网站技术
(一)内容管理。采用数据库方式和内容管理系统对网站数据进行结构化管理。
(二)应用程序。兼容性好,支持多种操作系统上的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特定版本浏览器需特殊标明。
(三)网站测试。经常对网站链接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性测试和维护。
(四)访问速度。主页显示速度快,网页打开时间在宽带环境下没有明显延迟。
(五)可用监控。定期监控,及时维护网站。网站运行正
常,各项服务有效。
(六)系统分析。灵活准确地统计和分析在线服务、网站和网页访问、信息维护工作量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报表。
(七)内容检索。支持多关键字组合查询,站内信息实现全文检索。
(八)用户管理。统一管理用户信息。
(九)动态网页开发。实现基于模版的动态或静态的信息发布。
(十)协同办公。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实现对"联合办理件"部门间办公,"前审后批件"部门内部协调工作。
四、网站管理
(一)管理机制。有领导分管,有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各职能处室参与网站建设、应用开发和信息维护。
(二)制度建设。有健全的网站系统管理、信息管理、内容监管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信息维护。信息维护及时,内容准确无误。更新的重要信息同时网上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域名网名。域名规范,不使用商业域名。网名具有政府特色。
五、安全保障
(一)安全建设方案。有安全建设管理方案,安全体系建设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定期实施安全检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二)技术措施。采用防火墙、访问日志审核、防病毒系统等安全措施。
(三)信息安全。有信息审核机制和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定期监控网站内容。
(四)应急预案。有内容完整、操作步骤简明的应急响应预案,遇有紧急情况能快速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五)安全巡查。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查,备份工作日志,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并有安全管理的持续性改进记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亳政办〔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亳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的;
(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借贷意向后,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质押贷款申请,并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的统一格式化的申请书,签订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六条 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借款理由,质押材料的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同时,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利率标准。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2009年之前为市著名商标)可以优先办理。中国驰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60%,省著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40%,市知名商标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或在该时间内委托办理,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取得登记证后,应及时发放贷款。
第九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手续。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贷款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多余部分退交出质人,并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人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大力宣传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所需材料、操作程序等内容;组织有意向的企业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若干家企业作为办理的服务对象;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商标专用权权属和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等情况,并及时指导借款人将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金融办应定期召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举行例会,通报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情况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和亳州银监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应按年度向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本市被认定的国家驰名、省著名、市知名商标情况。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