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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84)商计联字第30号和(86)工商296号文件的函

时间:2024-07-23 04:3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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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84)商计联字第30号和(86)工商296号文件的函

国家工商行管局 商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84)商计联字第30号和(86)工商296号文件的函
国家工商行管局、商业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
你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请求废除“国家工商局、商业部(84)商计联字第30号和(86)工商296号”文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福日牌电视机内销办法暂行规定》〔(84)商计联字第30号〕和《关于福日牌电视
机内销办法的通知》〔(86)工商296号〕适用期已过,现予废止。



1993年4月3日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人发[2001]5号)要求,现将《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表:1.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 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电气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l、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电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电气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电气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电气专业委员会。

  (四)电气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电气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而对于这些行为首要的要求便是权利不得滥用。为此,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30条明确规定了自助的限度。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但其他法律却潜在规定了自助行为,比如《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一般来说,自助行为都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存在对权力人的权利侵害。理发不给钱是侵犯了理发店的财产权;上车不买票被赶下车或者扣留在车上,也是因为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某人要被他人殴打而逃走,也是为了避免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将这种观察上升到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可以看到:自助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他人对自己的权利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而为的一种行为。一般的支配权意义上的行为并不是自助行为,比如自己吃饭、穿衣等等虽然有“自助”的含义,却并不属于权利救济的范畴,所以并不属于自助行为。
  第二,来不及公力救济。之所以自助行为可以不违法,不构成侵权,就在于公力救济保护不够,需要私力救济的补充。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或者有关管理机关正在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比如,债务人在国内欠有大额债务,马上就要登机了。如果可以马上通知有关机关自然可以不采取自助行为对债务人的人身加以拘束,可是正值夜间,无法及时通知警察机关则可以采取自助行为。当然,对于这种“时机紧迫”的判断需要当事人自己尽足够的斟酌义务,由其自己承担判断失误的法律后果。
  第三,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实现请求权。市场卖水果的摊主如果非要等别人拿了两个苹果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支持,还会自己劳心费力找不回西瓜。一旦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就很难实现权利。特别需要强点的是:“事后很难实现请求权”与“时机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是不同的。在有些情况下,虽然情况紧迫,债务人马上便会离开,甚至离开后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可只要以后还有实现权利的足够可能,并不发生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采取自助行为的情况很多,要一一列举很难。我们一般可以通过习惯来判断其方式是否恰当。比如不得把吃霸王餐的人绑起来,也不得殴打理发不给钱的人。德国的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般将这种方式以程度来限定,更多的将判断的尺度交给当事人。虽然略显苛刻,不过也是不得已而采取的规定。
  自助行为的范围和限度都是同请求权紧密联系的。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属于基础权利,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利,是受侵害的基础权利派生的。请求权的行使,一般都不是以公力方式,而是直接向相对人提出。也正是由于请求权的这些特性,所以自助行为才成为私力救济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与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相比。自助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卫行为却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保护他人的权利。所谓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只可能构成自卫行为,绝对不会构成自助行为。所以,我们分析自助行为,必须与请求权相结合。上文已经谈到,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均能够采取自助行为,只有非法侵害才可能采取自助行为。不仅如此,自助行为的采取还必须等待请求权产生之后。否则,只能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同,后两者是危险正在发生,为防止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而为的行为,其紧急程度远远超过前者,故而允许第三人实施自卫行为,而自助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行为己经结束,仅仅是不法状态的延续,如果仍然允许他人代为实施必然会增加争端的可能性,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受权利被侵害人的邀请而为的帮助行为,则因其行为是依附于一方而实行,具有从属性,因此是可以被允许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