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网-法律资料免费资源平台
网站首页
法律资料网
网站资源论坛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时间:2024-07-26 08:5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1997年6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一篇: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关于《保险法》第七条理解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法》第七条理解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124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办函〔2003〕19号的请示》和《关于国外法人是否可为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外法人与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9号)中针对国外法人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的投保问题作出的答复,并不适用于国外法人在中国的子公司。
同时,根据《关于〈保险法〉有关条文理解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12号),《保险法》要求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包含两个条件: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境内的法人或组织;第二,办理境内保险,主要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保险。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
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热门文章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印发江门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曲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对《关于劳动保险管理服务费是否转交“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下载排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反思—兼评《对构建土地储备制度的再思考》/黄
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