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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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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正积极行动起来与高致病性禽流感进行斗争。为了有效控制疫情,切实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全国爱卫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以预防和控制禽流感为重点的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具体部署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积极行动起来,协助各级政府,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把搞好今年春季爱国卫生运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战略部署,推动全年爱国卫生和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立即对本地区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做出具体安排。

二、各级爱卫会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除害灭病工作。在农村,要以创建文明卫生村、镇为载体,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对居住环境进行彻底整治,加强人畜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管理,家禽家畜实行圈养,以及加强对自来水水厂的水源保护,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放养家禽家畜。在城市,要组织、协调、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整治环境,清理卫生死角,严禁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加强对鸽子饲养户的教育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农贸市场等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和管理。

同时,结合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好“除四害”活动,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

三、各地要继续响应中央文明委和全国爱卫会的号召,进一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禽流感的传播途径、典型症状和预防方法,使人们的环境意识、卫生防病知识普遍得到提高,进一步改变不良陋习,提高文明卫生素质。各级爱卫会要主动与当地文明委联系,协商共同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要则(试行)

商业部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要则(试行)
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要则(试行)。
第二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第三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全体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服从于、服务于这个中心,紧密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以充分调动广大商业职工的社会主义积
极性,推动商业工作不断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动广大商业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全行业职工的社会主义觉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六条 搞好廉政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不断增强职工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能力,使商业行业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
第七条 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
第八条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的教育以及近代史、现代史教育。
第九条 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教育;以及艰苦奋斗、勤俭创业、企业精神、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
第十条 加强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法规和商业职业道德规范职工的行为,做到买卖公平、热忱服务;发扬“一团火”的行业精神,培养职工积极向上的群体意识,做到爱企业、爱岗位、爱顾客,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发展规划,搞好在职干部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对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经济学知识的学习。
坚持在职职工业余培训为主的方针,同时鼓励职工个人钻研业务技术,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章 主要方法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不断创新,讲求实效。
第十三条 实行正面教育与疏导方针相结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搞好疏通引导,做到循序渐进,循循善诱,典型引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第十四条 实行理论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以理论灌输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启发自觉,陶冶情操。
第十五条 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经营活动相结合,坚持抓经营从思想教育入手,抓思想从业务经营出发,把业务经营中的难点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点,解决好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思想问题,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职工,充分体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脉膊,发现问题,弄清原因,及时解决;要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顾全大局,讲团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拿原则换人情;要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身先士卒,廉洁奉公,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在表扬先进、弘扬正气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特殊贡献的应重奖,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十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点,根据新形势、新特点研究新问题,总结新方法、新经验,注意发现和培养本系统、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弘扬正气,以点带面,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政工机构和政工人员按中央有关精神设置、配备。大中型企业配备书记或副书记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小型企业要有领导分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班组(柜)的建设,班组(柜)组长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班组(柜)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以及有关学科专业知识,了解商业政策,比较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
是,大胆创新,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严格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政工干部。各类商业院校应增设思想政治工作进修班,积极承担政工干部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政工人员,发挥他们的作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享受与经济专业职称相应的各种待遇。政工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给予经费保证。
第二十六条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工作。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拓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摆上位置,常抓不懈。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敢于探索,不断创新。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搞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经理(厂长)依照法律和各项规定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理(厂长)和工会、职代会及其他群众组
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分管政工的领导,要熟悉业务工作,以负责的精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行政领导在工作中要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并要支持分管政工的领导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工会法》,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拓宽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第三十二条 考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标准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职工精神面貌好,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和注意发挥骨干模范带头作用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要则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形成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要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要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要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0日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1日省人民 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 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加 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存国有土地,以 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储备 机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 备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 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 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无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机 构应当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 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 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本办法第八条第四 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 储备国有土地收回方案涉及省属单位的,该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方案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收回方案后,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 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由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依法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四)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决定, 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 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储备机构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 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 权补偿协议。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 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 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市)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储备机构将补偿费用全额 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 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 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 地调查,并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三)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 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四)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 费用。
(七) 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 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 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县 (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 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 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国有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有土地。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未依 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 收回,作为本级储备土地。

第十五条 储备国有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不低于土地收益20%的资金,建立土地发展资金,用于土地储备。
储备国有土地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储备的国有土地,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 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在土地储备期间,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其收益应当上缴同级 财政。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土地储备 信息统计制度。土地储备机构每季度应当将储备国有土地的面积、 数量、位置、价格、基础建设情况、临时利用情况等信息报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有土地 储备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土地储备 机构应当依法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金或者按照约定支付收 购费用;未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收购费用的,不 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二十一条 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涉及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 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 者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 人未获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 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储备机构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未将利用收益上缴同级财 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