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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4-06-16 16:2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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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陕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05]113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已在陕西建设网全文公布,下载地址:陕西建设网政策法规/建设厅文件。http://www.shaanxijs.gov.cn/fujian/xftl.doc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于8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信访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厅办公室。

联系人: 蒋万泽 电话:029-87294019

电子邮箱:bgs@shaanxijs.gov.cn

传 真: 029-87294030



陕西省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陕西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负责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建设厅办公室是省建设厅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

本制度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制度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方式,并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规章,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省厅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七、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 受理群众反映的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综合协调本单位信访工作,指导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二) 负责及时向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三) 负责督办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 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紧急时可口头先报情况,事后补报文字材料;对重大事项应当追踪连续报送后续处理情况。

八、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建设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 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其它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三) 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 处理信访问题的基本要求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保持信访工作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生进京或到省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市有关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十、对越级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处(科)室应当及时通知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十一、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凡属反映本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依法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意见不服,要求本级机关进行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有关处(科)室处理;对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十二、信访事项涉及本单位以外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各单位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抄送所涉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

十三、对已受理的信访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处(科)室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政策、法规的,子以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不予支持。

十四、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 信访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十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信访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七、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十八、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十九、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来信后,应及时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登记在《来信登记表》上。

二十、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信访工作机构领导阅批。

(一) 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 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 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 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 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 其它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按要求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有关处(科)室应指定经办人按领导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经办处(科)室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信访工作机构经办人负责催办。

二十一、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处(科)室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 应当由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二) 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三) 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四) 其它需要交办处理的问题。

信件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末反馈结果,由原经办人及时催办。

二十二、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报有关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信访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

二十三、对只需下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知晓或自行处理,而不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由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处(科)室用固定格式的转办单,转交给有关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酌情处理,不需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二十四、来访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群众应当填写清楚每个来访者的姓名、性别、年龄、通信地址、工作单位和反映问题的内容。

二十五、信访接待人员必须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根据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处(科)室接待处理。

二十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交办或者请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人来本单位共同协调处理:

(一) 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和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返回或者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 从几个渠道,由不同人员多次来访同一问题,经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

(三) 来访人有异常表现或者意外情况,需要与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面研究的;

(四) 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有明显失误,且处理难度较大的;

(五) 其它需要请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协调处理的情况。

二十七、对省厅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二十八、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本制度所称集体来访,是指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在5人或者5人以上的。

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当有两位接待人员接待。集体来访的群众必须自行推举不超过5人作为代表参加接谈。

接待处理集体来访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如需要请有关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共同处理时,应当通过信访联络员协调。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本单位多个处(科)室业务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协调有关处(科)室共同处理。



第六章 复核办理程序



二十九、收到信访人要求进行复核的请求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按领导批示有关处(科)室对信访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复核。

三十、承办处(科)室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和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三十一、承办处(科)室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十二、 承办处(科)室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七章 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三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作好应对和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工作。

建设厅处置信访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信访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三十四、信访接待人员发现来访人患有危、急疾病,以及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服药自杀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与急救中心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三十五、对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公安机关配合处置:

(一) 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 同一市、县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

(三) 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纠缠取闹的;

(四) 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 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领导同志纠缠的;

(六) 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挺而走险的;

(七) 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的;

(八) 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九) 破坏办公设施以及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十) 其它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行为的。

三十六、接待人员遇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一) 来访人扬言要到省上领导同志处上访、制造事端的,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省信访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 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犯来访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 其它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特殊情况。

三十七、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或者围堵办公场所的集体来访事件,除按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外,信访工作机构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与有关处(科)室共同听取上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要求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得力人员尽快到场,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尽早返回本地妥善处理。在说服教育无效、集体来访人员继续围堵办公场所的,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果断处置。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7年4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寒冷、雷雨大风、大雾、高温、道路结冰、森林火险、冰雹、灰霾、干旱、台风共十一类气象灾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防御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二)通过各种形式,利用有效资源,宣传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

(三)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所需气象信息。

(二)市三防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洪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抢险救灾,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新闻媒体负责向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110报警服务台接受受灾群众报警求助,并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六)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城市公共交通和辖区内营运车辆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调配营运车辆和组织、协调港口、营运船舶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七)海事部门负责船舶避险及辖区水域搜救的协调和组织指挥工作。

(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公共交通和其他交通工具的避险工作。

(九)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十)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设备抢修,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做好低洼水厂防洪。

(十一)城管部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涝疏通、市政设施防风防暴雨检查,在危险路段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物资的转移疏散。园林、路灯等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树木的防风修枝,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确保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

(十二)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设施的巡查,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旧直管公房信息,指导和监督落实建设工地、危旧直管公房防灾措施,并组织危旧直管公房倒塌房屋时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

(十五)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森林火灾措施。

(十八)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灾民临时安置点,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做好其他救助工作。

(十九)经贸、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七条 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电视台播发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应当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暂停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3、抢险、抢修队伍集中待命。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

2、向公众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3、做好低洼、易受浸地区人员、物资转移及防洪排涝工作;

4、动员并协助居住危险农居的农户和地质灾害重点户先到安全住户家中或临时避险场所避险;

5、随时准备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九条 寒冷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2、对牲畜、家禽、水产和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留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降温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2、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霜冻、结冰等寒害;

3、遵守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为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特别提示老弱病人注意添衣保暖;

2、对农业、水产业、畜牧业采取积极的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减少寒害损失;

3、遵守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提示公众不要在大树下、电线杆旁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遭受雷击。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4、遵守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尽量停留在安全地方;

2、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准备随时参加抢险;

3、遵守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

2、提示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2、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宣传浓雾影响人体健康等有关知识;

2、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

3、对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二条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要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2、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2、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要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并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2、特别注意防火,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遵守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高速公路的应对准备;

2、提示驾驶人员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提示驾驶人员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遵守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2、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3、提示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内或者林缘用火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和乱丢烟头。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2、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3、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4、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严阵以待;

3、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

3、提示老人、小孩不要外出,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灰霾天气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提示居民适当防护。

第十七条 干旱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干旱指数等级为三级,中度干旱,且干旱将持续。部分稻田不能保持水层;旱地作物出现枯萎;水库蓄水明显减少,少数水源紧缺地区出现用水紧张。干旱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启动抗旱措施;

2、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干旱指数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度干旱,且干旱将持续。部分溪流、鱼塘干涸,中小水库水位接近死库容;大量稻田干裂,旱地作物枯死失收;城镇出现用水紧张。干旱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气象部门24小时待命,随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2、加强水资源调节力度,控制小水电站的发电用水,确保城乡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

3、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旱情、农时,及时组织补种、改种。

第十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分5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含义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者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者修改有关计划。

(二)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防风、防雨准备;

2、加强值班管理;

3、提示停止高空、户外作业和露天集体活动,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物品。

(三)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遵守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四)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为12小时内可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遵守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五)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2、提示公众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

3、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遵守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履行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7日颁发的《韶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人才流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待业保险,仍按照《上海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待业保险基金,由事业单位每月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按当年全市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的0.5%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实施办法及财务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医疗补助、丧葬补助、抚恤、救济等费用;
(二)待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费;
(三)扶持待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生产自救金;
(四)管理费。
第六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其标准:
(一)按照《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高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75%;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不满五年的最高发给
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工资的75%。
(二)按照《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办法》办理辞职和按照《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被辞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工龄满五年以上的,最高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60%;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
,每月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不满五年的,最高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本人工资均以离开单位前两年的本人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
第七条 由单位输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开发调节机构推荐、安排的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的前六个月发给原工资,后六个月发给原工资的90%,第二年发给原工资的80%,第三年起发给本人基本生活费。
上述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由输出单位交人才开发调节机构代发。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享受待业救济金期间患病,给予70%的医疗费补助,有困难的,还可酌情增加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推荐、安排期间患病,仍享受劳保或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聘用合同期间未经单位同意自行离职的;
(二)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包括缓刑)的;
(三)待业前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已经重新就业的;
(二)待业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包括缓刑)的。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而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业的,到市、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开发调节机构登记,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培训、推荐工作均由市、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开发调节机构负责。其中,重新就业当工人的,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介绍录用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