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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时间:2024-05-19 04:5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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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7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各产业、乡镇(街道)、基层工会根据本条例分别对本系统、本地区、本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下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规定;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五)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的规定;

(六)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的规定;

(七)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九)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规定;

(十)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本条例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工会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工会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各级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请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由工会发给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调查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聘请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可以采取调查、专项监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监督等形式。

第十六条 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

下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将案件提请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处理;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对下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基层工会处理的案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总工会和有条件的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八条 劳动者提出投诉、举报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对投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时,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并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和要求。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加以改正。监督意见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用人单位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督建议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当积极与本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又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披露、批评,有关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阻挠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人员正常工作的;

(二)对投诉、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调动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聘请的工会予以解聘并收回监督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聘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关于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文号:人机党〔2006〕32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党组织:



日前,《江泽民文选》已经出版发行。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专门作出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全党学习《江泽民文选》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我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开创人事人才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学好用好《江泽民文选》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结合我部实际,机关党委与人事教育司研究制定了《关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安排意见》。经部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推动我部学习《江泽民文选》活动深入开展。



机关党委



人事教育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部机关直属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安排意见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把学好用好《江泽民文选》落到实处,根据中央的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部署,结合我部实际,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学习内容

  

学习《江泽民文选》一至三卷,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江泽民文选》报告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决定》。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历史进程、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提出的新的重大理论成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深刻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持和发展;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自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和观点,切实增强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的本领。



各单位学习《江泽民文选》,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把握重点,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江泽民同志关于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方面论述的学习。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在短时间内初步掌握《江泽民文选》的基本精神,我们从《江泽民文选》中精选了56篇主要篇目(见附件),作为各单位重点学习和研读的内容。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深化对党的建设和人事人才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增强做好人事人才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学习安排



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是我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既要有长远的学习计划,又要有近期的学习安排。为推动和促进我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全面深入地学习,部党组决定于8月下旬至10月底,利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部范围内集中开展学习《江泽民文选》活动。此次活动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研讨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司两级中心组学习。8月25日,部党组中心组组织一次学习研讨,扩大到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柏林部长讲话并作动员。在此基础上,部党组中心组适时再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各司级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研讨。集中学习活动结束前,中心组学习不少于两次。



(二)专题辅导和培训。8月底或9月上旬,机关党委会同人教司举办一次双月报告会,对全部党员干部学习《江泽民文选》进行专题辅导。选派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家行政学院等有关班次的培训。部内举办的培训班都要将《江泽民文选》纳入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10月底前,各单位要按照部里的统一安排,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研读原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56篇重要著作的学习。8月28日至9月24日,完成第一卷26篇重要著作的学习;9月25日至10月15日,完成第二卷13篇重要著作的学习;10月16日至10月31日,完成第三卷17篇重要著作的学习。各单位每周至少要安排半天的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机关党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通过简报、内网、专栏等载体,专题反映各单位组织开展学习的情况,刊载学习心得和体会文章,总结各单位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动学习活动深入开展。各单位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学习活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各司级单位党组织抓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司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考虑,科学安排。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协助抓,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学习计划。要搞好学习动员,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的决定要求上来,统一到部党组的安排部署上来。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联系实际学习。学习《江泽民文选》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把学习《江泽民文选》与学习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厅局长会议精神及下半年柏林部长在部理论务虚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第二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巩固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和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部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的完成,推动机关自身建设跃上新的台阶。



(三)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江泽民文选》,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深入研讨,带头联系实际思考问题,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获,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表率。



(四)要正确处理学习活动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关系。当前,我部各项业务工作繁重。各单位在认真抓好学习活动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处理好学习活动和完成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的关系,用学习来促进工作,用工作成果来检验学习效果,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离退休党员干部、流动党员的学习,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学习计划报送机关党委,并及时将学习《江泽民文选》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送机关党委和人事教育司。集中学习期间,机关党委将会同人事教育司,对部分单位学习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人事部机关直属单位重点学习研读《江泽民文选》的主要篇目





卷数:第一卷26篇



主要篇目:



《理论工作要面向实际》、《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关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在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以人民群众为本》、《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依法治国》、《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学习时间:8月28日至9月24日



卷数:第二卷13篇



主要篇目: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开放战略》、《做好经济工作,增强承受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创新的关键在人才》、《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作风建设中作出表率》、《在新西伯利亚科学城的演讲》、《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论加强和改进学习》、《教育必须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不失时机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技术创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通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的讲话》



学习时间:9月25日至10月15日



卷数:第三卷17篇



主要篇目: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加紧培养适应新世纪要求的中青年领导干部》、《不断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新世纪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大力弘扬不懈奋斗的精神》、《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文艺是民族精神的火炬》、《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业是民生之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学习时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2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业企业:
1、属于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污染物排放行为
(1)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
(2)污染物削减计划完成情况。
2、环境管理行为
(1)有无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的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2)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申报。
(3)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
(4)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5)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
3、环境社会行为
(1)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2)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3)环境污染投诉情况。
(4)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
4、环保生产行为
(1)实行清洁生产情况。
(2)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五条 按照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黑色标志。
(1)绿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或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蓝色:企业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3)黄色: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和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或有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4)黑色:企业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或有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特大污染事故。
第六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一季度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环境行为进行评定和公布。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的日常管理,并牵头组成有环保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的评定小组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结果公布前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供有关依据。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要求复核意见5日内,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九条 评级结果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企业被评定为绿色等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绿色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被评定为较低等级的,应当自觉加强环境管理,有效改善环境行为;被评定为黑色等级的,列入当年环保重点监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黑色等级,且污染整治不力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关停。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评级有关基础资料。拒绝提供的,不影响对该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级和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而造成等级评定下降的,其后果由企业负责;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获取较高等级的,一经查实,取消原评定等级,重新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和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评定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三十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