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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时间:2024-05-28 10:2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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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劳动部



化学工业部:
你部《关于将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函》(化人发〔1998〕9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来函中所列照相乳剂合成工等19个工种(见附件)列为
提前退休工种。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乐凯胶片公司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
|序 | 工种名称 | 劳 动 条 件 | 备 注 |
|--|------|-------------------------------|------|
| | |根据配方要求,将卤盐、硝酸银、胶等配制成溶液、经过乳化 | 毒物危害 |
| 1|照相乳剂 |反应、沉降、成熟、在暗室配成各类照相乳剂。生产过程中接 | 程度三级 |
| |合成工 |触氨、甲醇、丁醇等,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利用涂布机经供片、过滤、涂布、干燥、收片等工序制成感光 | 毒物危害 |
| 2|感光材料 |材料宽片。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成色剂挥发物等有有害 | 程度三级 |
| |涂布工 |物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各种原材料进行称量后,配制成溶液、经过乳化反应、沉降、 | 毒物危害 |
| 3|乳 剂 |成熟、增感,在暗室配成各类照相乳剂。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 | 程度三级 |
| |试验工 |乙酯、磷酸三丁酯、磷酸、三间酚酯、间甲酚、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采用二氯甲烷、甲醇作溶剂,溶解三醋纤维素酯和回收废片屑, | 毒物危害 |
| 4|棉胶液 |通过备料、混合溶解、过滤、恒温形成合格的棉胶液。生产过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程中接触二氯甲烷、甲醇、三醋纤维素酯尘及回收片屑尘等有 | (含三级)|
| | |毒有害物质。 | 以上 |
|--|------|-------------------------------|------|
| | |利用棉胶液和各种涂层液,经流延机流延干燥、涂层、收卷、包 | 毒物危害 |
| 5|片 基 |装等工序制备出合格片基。生产过程中接触二氯甲烷、甲醇、丙 | 程度三级 |
| |流延工 |酮、补加剂(甲醛、丁醇)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根据配方要求,将领取的药品放入配制容器中,用指定的溶剂 | 毒物危害 |
| 6|感光专用 |配制各类补加剂。配制过程中接触2#树脂、5#树脂粉尘、间 | 程度三级 |
| |药液配制工 |苯二酚、间苯三酚、乙酸乙酯、乙炔灰黑尘、成色剂尘。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各类所需物料投入熔化锅内,升温、搅拌、经常规熔化、连 | 毒物危害 |
| 7|照相乳剂 |续熔化后,连续供给涂布机生产。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等 | 程度三级 |
| |熔化工 |有毒有害物质,暗室操作。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按配方经溶解、预分散、本分散、收料等制备成合格油乳,供 | 毒物危害 |
| 8|油 乳 |熔化使用。生产过程中接触乙酸乙酯、成色剂粉尘、三甲酚酯、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二丁酯、三丁酯等有害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短棉绒经活化、醋化、中和、苯洗、赶苯、水洗、水解、干 | 毒物危害 |
| 9|醋纤酯 |燥等工序,制成合格的三醋酸纤维素脂。生产过程中接触苯、醋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酸、酸酐、纤维素尘、短棉绒尘。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经配料、混合、浸泡与搅拌、砂磨、过滤、出料等工艺过程制 | 毒物危害 |
|10|磁记录材料 |备各种磁浆。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酮、丁酮、环已酮、二 | 程度三级 |
| |试验工 |丁基锡、磁粉尘、炭黑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利用各类溶剂、助剂、粘合剂、磁粉混合后,经预分散、砂磨、 | 毒物危害 |
|11|磁 浆 |过滤、固化等工艺过程制备各种磁浆。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 | 程度三级 |
| |制备工 |酮、丁酮、环乙酮、乙酸乙酯、磁粉尘、炭黑尘等有毒有害物 | (含三级)|
| | |质。 | 以上 |
|--|------|-------------------------------|------|
| | |利用涂布机经过带基清洗、涂布过滤、热风干燥、检验、压光 | 毒物危害 |
|12|磁带涂布 |等工序制备出磁材料宽片。生产过程中接触甲苯、丙酮、丁酮、 | 程度三级 |
| |压光工 |环已酮、乙酸乙酯、噪音等有毒有害物质。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聚苯乙烯、树脂、聚甲醛、聚氯乙烯等原料经配料、粉碎、烘 | 毒物危害 |
|13|塑 料 |干、注塑成形、整理等工序生产出合格产品。生产过程中主要 | 程度三级 |
| |注塑工 |接触粉尘、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人工开启各类压缩机并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 毒物危害 |
|14|压缩机工 | | 程度三级 |
| | |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氨和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主要对本单位的各种补加剂、熔化物料、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 | 毒物危害 |
|15|分析工 |数的分析控制,保证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工作过程中主要接触 | 程度三级 |
| | |苯、乙酸乙酯、成色剂粉尘、硫代乙酰胺、苯酚、放射线等有 | (含三级)|
| | |毒有害物质。 | 以上 |
|--|------|-------------------------------|------|

| | |操作聚脂回收设备对各类聚脂片基废料进行回收、粉碎、造粒。 | 毒物危害 |
|16|聚脂薄膜 | | 程度三级 |
| |拉幅工 |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强噪音。 | (含三级)|
| | | | 以上 |
|--|------|-------------------------------|------|
| | |将涂布后的感光材料宽片利用切片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裁切 | 暗室作业 |
|17|感光材料 |成不同规格的胶片并按要求打孔及其他加工,生产出合格半成 | (作业危 |
| |整理工 |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噪音、循环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 | |利用反射光检验机和红外射相检验机用肉眼对各种胶片半成品 | 暗室作业 |
|18|感光材料 |进行表观检查,剔除废次品。生产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循环 | (作业危 |
| |检验工 |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 | |将各类经检验合格的感光胶片通过光印、裁切、暗室包装、明 | 暗室作业 |
|19|感光材料 |室包装、打包等工序对各类感光材料成品进行内外包装。生产 | (作业危 |
| |包装工 |过程中主要接触粉尘、循环冷风、暗室操作。 | 害程度无 |
| | | | 法测定) |
--------------------------------------------------



1998年2月17日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授权公布传染病疫情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决定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并同时将对外公布的疫情报我部备案。
发生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以及艾滋病、性病(淋病、梅毒)病例,在对外通报和公布前须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



1989年11月8日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已经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三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第六条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电梯拆梯活动。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装、改造电梯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明显位置设置标明电梯安装、改造单位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自检报告》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本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在用的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其中检验合格的,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任何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梯进行强制性重复检验和收费。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电梯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受检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检测手段,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四)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五)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乘梯规定,正确使用电梯。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条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拆梯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替代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具有相应条件或者未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电梯及其部件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对外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或者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发生电梯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事故电梯。

  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