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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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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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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疾控发〔2004〕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局 财政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水利部 林业局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

一、纲要制订背景
血吸虫病是一种具有地方性和自然疫源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它除了一般传染病具有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要素外,还有40余种哺乳动物能够感染血吸虫,众多的传染源和重复感染给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血吸虫病在我国传播流行,严重危害着流行区人民健康,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流行严重的地区曾经出现“千村薜荔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的悲惨景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血防工作。1955年,中央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1956年,中央发出了“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血防运动;1984年,邓小平同志批示:“防治地方病,为人民造福”;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致湖区五省血防工作会议的信中指出:“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是疫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掀起了“全民齐动员,再次送瘟神”的血防工作新高潮。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先后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了血吸虫病。目前,全国血吸虫病疫区主要分布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5个湖区省及四川、云南2个省的部分山区。
近几年来,由于生物、自然和社会、经济等因素变化较大,我国血吸虫病疫情回升显著,表现为血吸虫病患病人数增多,急性感染人数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钉螺扩散明显,感染性钉螺分布范围逐渐扩大,部分已经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出现向城市蔓延的趋势,对人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成威胁,血防工作形势严峻。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指出,做好血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发动群众,联防联控;完善政策,增加投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目标的实现。2004年2月,国务院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5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多次对血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血吸虫病疫情。在2004年2月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2004年5月全国血防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都强调,要抓住源头,强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尽快确定并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实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由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成立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编制小组,制订了编制大纲。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对国内外血防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对疫区各省的项目需求进行分析和汇总的基础上,经多部门联合专家组的多次论证,2004年5月完成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2008年)(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并提交全国血防工作会议讨论。
为确保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方向准确、目标可及、措施可行,根据全国血防工作会议要求,在广泛征求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疫区省的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稿》重新修改,最终形成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二、全国血防工作概况
(一)历史流行概况。
建国初期,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遍及长江流域及以南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理分布情况看,北至江苏省的宝应县(北纬33。15’),南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玉林县(北纬22。42’),东至上海市的南汇县(东经121。51’),西至云南省的云龙县(东经99。05’)。流行区最低海拔为零(上海市),最高海拔为3000米左右(云南省)。其中,由湖北省宜昌到上海的长江中下游流行区基本连成一片,其余流行区呈分散、相对隔离状态。
据估计,建国初期,全国累计查出钉螺面积143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数1160万人,其中晚期病人60万人,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约1亿多人。平均每年有1万人发生急性感染,病死率约为1%(见表1)。

表1: 解放初期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血吸虫病人和钉螺面积分布情况


省 份 病人数
(万人) 占全国病人总数 (%) 钉螺面积
(亿平方米) 占全国钉螺面积 (%)
上 海 75.9 6.54 1.66 1.16
江 苏 247.7 21.33 14.00 9.78
浙 江 203.7 17.54 6.43 4.49
安 徽 88.1 7.59 12.62 8.81
福 建 6.8 0.59 0.27 0.19
江 西 54.8 4.72 23.95 16.72
湖 北 227.5 19.59 43.00 30.03
湖 南 94.7 8.16 35.38 24.70
广 东 7.8 0.67 0.97 0.68
广 西 7.7 0.66 0.24 0.17
四 川 117.3 10.10 2.54 1.77
云 南 29.2 2.51 2.15 1.50
合 计 1161.2 100.0 143.21 100.00

(二)血防工作主要成就与经验。
经过50多年的有效防治,全国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截至1995年,已有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灭了血吸虫病。据2003年统计,全国433个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60个县(市、区)达到了传播阻断标准,63个县(市、区)达到了传播控制标准。在疫区范围大幅度压缩的同时,疫情和病情也显著减轻。与建国初期相比,全国血吸虫病人数由1160万人降至84万人左右,下降了93%;钉螺面积由143亿平方米降至37.9亿平方米,下降了73.5%,有效地保护了人民健康,推动了疫区经济发展。
我国血防工作的主要经验是:
一是党和政府对血防工作高度重视。早在1955年中央就成立了血防领导小组,将血防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是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群防群控,逐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
三是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防治专业机构。疫区各省均成立了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国有县级以上血防专业机构296个,专业人员约1.8万人。
四是保证血防经费投入。“八五”和“九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了对血防的投入。1992-2001年间,世界银行贷款血吸虫病控制项目(以下简称世行贷款项目)贷款金额49100万元。1995-1998年,国务院在湖北孝感、湖南常德、江西南昌开展了大区域血防综合治理试点,共投入4158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300万元。为血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是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农业、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同时针对湖区、丘陵地区和高原山区等不同流行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畜同步化疗、易感地带灭螺、粪便无害化处理、改善疫区卫生环境、加强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措施。
六是以科技为先导,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血防进程。将血防科学研究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最新科技成果,加快了控制血吸虫病的进程。
(三)流行现状和分析。
1.已经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省份。
广东、上海、福建、广西、浙江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10个历史流行县(市、区)消灭血吸虫病的成果较稳定。通过多年监测,未查出感染性钉螺和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畜,仅于近年来在浙江、福建和上海发现部分残存钉螺。
2.尚未控制流行的省份。
(1)疫区范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共有323个流行县(市、区)。其中,150个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占46.4%;63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占19.5%;尚有110个县(市、区)疫情仍处于严重流行状态,占34.1%(见表2)。这部分未控制地区是我国疫情最重、防治难度最大的地区。据2003年统计,7个省钉螺面积几乎占全国钉螺面积的100%;病人数约占全国病人总数的99.9%;急性感染病人数占全国急性感染病人总数的99.6%。
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近年来,7个省部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出现疫情回升。在150个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中,有17个螺情、病情出现回升,占传播阻断县(市、区)数的11.3%。在63个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有21个螺情、病情出现明显回升,占传播控制县(市、区)数的33%(见表3)。
(2)发病情况。近几年来,7个省病人数维持在80万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1)。据2003年统计,7个省共有病人84.2万人,其中慢性病人81.7万人,晚期病人2.33万人(见表4)。急性感染人数在1999年后,呈上升趋势(见图2)。2003年,7个省报告急性感染1110人,较2002年上升了22%,其中有51%为学龄儿童,有30余起急性暴发疫情。
(3)钉螺分布情况。近年来,7个省钉螺面积持续上升(见图3),感染性钉螺分布范围明显扩大,人畜感染的危险度增加。2003年,7个省钉螺面积为37.9亿平方米,其中湖沼地区钉螺面积36.2亿平方米,占钉螺总面积的95.47%;水网地区钉螺面积419.2万平方米,占0.11%,山丘地区为1.67亿平方米,占4.42%(见表5)。

表2: 2003年7个省血吸虫病
流行县(市、区)、乡(镇)分布情况


省份 流行县(市、区)数 流行乡(镇)数 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未控制
县(市、区)数 乡(镇)数 县(市、区)数 乡(镇)数 县(市、区)数 乡(镇)数
   
江苏 71 632 49 530 7 42 15 60
安徽 41 497 14 256 13 117 14 124
江西 39 337 19 139 9 96 11 102
湖北 58 527 23 156 10 116 25 255
湖南 34 386 6 131 1 41 27 214
四川 62 812 27 218 20 309 15 285
云南 18 84 12 43 3 15 3 26
总计 323 3275 150 1473 63 736 110 1066

表3: 2003年7个省血吸虫病
疫情回升县(市、区)统计表


省 份 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合计回升县(市、区)数
总县(市、区)数 其中回升县(市、区)数 % 总县(市、区)数 其中回升县(市、区)数 %
江苏 49 1 2.04 7 0 0.00 1
安徽 14 1 7.14 13 9 69.23 10
江西 19 0 0.00 9 1 11.11 1
湖北 23 9 39.13 10 0 0.00 9
湖南 6 2 33.33 1 0 0.00 2
四川 27 0 0.00 20 8 40.00 8
云南 12 4 33.33 3 3 100.00 7
合计 150 17 11.33 63 21 33.33 38

表4: 2003年7个省血吸虫病病人数统计表


省份 现有病人数(人) 其 中
急性(人) 慢性(人) 晚期(人)
江苏 25438 116 22541 2781
安徽 60647 256 54751 5640
江西 131253 126 127468 3659
湖北 295383 247 290879 4257
湖南 205461 234 199820 5407
四川 76888 58 75321 1509
云南 46750 73 46677 0
合计 841820 1110 817457 23253
















表5: 2003年 7个省钉螺面积统计表


省份 流行村数
(个) 查出钉螺村数(个) 实有钉螺面积(万平方米)
总面积 湖沼地区 水网型 山丘型
垸内 垸外
江苏 5478 420 7562.74 0 7062.53 419.22 80.99
安徽 3333 899 28621.75 0 26166.7 0 2455.05
江西 2318 405 77534.15 675.90 75769.86 0 1088.39
湖北 5652 2614 80591.64 23171.73 55451.61 0 1968.3
湖南 3987 725 175252.39 2378.26 170837.23 0 2036.9
四川 6222 2915 7018.62 0 0 0 7018.62
云南 462 202 2015.54 0 0 0 2015.54
总计 27452 8180 378596.83 26225.89 335287.93 419.22 16663.79

3.主要困难和疫情回升的原因。
(1)血吸虫宿主和传播环节多,单一的防病措施很难奏效。对人群和家畜进行同步化疗是控制疫情的重要手段,但反复化疗群众接受程度下降;由于基层动物血防机构不健全、防治经费得不到保障、治疗药品短缺,家畜传染源的查治难以开展,且管理难度大。
药物灭螺只是控制感染的应急措施,不能彻底解决钉螺控制问题,而且还会带来环境污染;环境改造灭螺是控制血吸虫病的治本措施,但工程治理费用落实困难。
健康教育虽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预防手段,但疫区环境未得到根本改善,群众因生产、生活需要,不可避免地接触疫水,造成重复感染。由于血吸虫病治疗药物疗效显著,服用方便,疫区群众对血吸虫病的危害性有所忽视,放松了自我防范意识。
(2)自然环境因素复杂,防治难度大。长江流域洪涝灾害频繁,使湖区钉螺扩散加剧。山丘型地区钉螺孳生环境复杂,交通不便,灭螺难度大。此外,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对钉螺扩散和血吸虫病传播也存在潜在的影响。
(3)血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世行贷款项目结束后,由于缺少项目的支撑,血防经费投入相应减少。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疫区血防义务工的使用受到一定影响。经费短缺制约了药物灭螺工作的开展,近年来,疫区省的药物灭螺面积仅占易感地带钉螺面积的1/3;有关部门在疫区安排工程项目时,难以将血防设施投入纳入工程预算,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困难。
(4)对血防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一些疫区领导对血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放松了对血防工作的领导。一是部分疫区领导忽视了血防工作与发展经济间协调发展的关系;二是认为血防工作只是单纯的卫生防病工作;三是在流行严重地区普遍存在畏难厌战情绪,而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又有思想麻痹松劲现象,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开展。
(5)专业机构和队伍难以适应血防工作的需要。血防机构大多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许多办公和实验用房年久失修,交通工具和检验、诊疗仪器设备陈旧、简陋。血防队伍一方面由于专业人员待遇低、工资得不到保障等原因,导致人才流失,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另一方面,大量非专业技术人员涌入,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出现防治工作效益低下的问题。
(6)血防科学研究不能满足防治工作的需要。血防科学研究滞后于血防工作形势的变化与发展要求,防治技术无突破性进展。急需开发研制高效、低毒、廉价、使用方便的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预防治疗后备药物,加快现场使用方便的血清学诊断方法和快速诊断试剂的研制,加强对可持续发展的血防策略的研究。
(四)实施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疫区人民健康,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加速我国血防进程,实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1)严重危害疫区人民健康。血吸虫感染人体后,可出现皮疹、发热、肝脾肿大、腹泻、咳嗽、消瘦等症状,长期反复感染者可引起肝硬化、腹水(腹大如鼓)、丧失劳动能力,甚至危及生命。儿童患血吸虫病,会引起发育不良,甚至成为“侏儒”;妇女患血吸虫病,会影响怀孕和生育。
(2)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急性血吸虫病多为群体性发病,极易出现暴发疫情,常常引起较严重的社会影响。急性病人病情来势凶猛,应立即住院治疗。由于潜伏期较长,给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带来一定难度,一些病人因此延误了病情,导致治疗费用的上升。一般一个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治疗费用在1000元左右。
慢性血吸虫病多为反复多次感染或经治疗未愈演变而来。慢性病人通过粪便大量排卵,污染环境,造成疾病的传播,是主要的传染源之一。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每年需要对慢性病人和易感染人群进行吡喹酮化疗,全国每年需要治疗和扩大化疗的人数约为150-200万人次。
长期反复感染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可发展成晚期血吸虫病。据统计,在重疫区,晚期病人数占血吸虫感染者总数的5-10%。晚期病人病情危重,丧失劳动力,每年医疗费用十分昂贵,是导致疫区农村病人家庭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成为影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3)当前正处于血吸虫病控制的关键时期,如果现有的措施得不到进一步加强,几代人经过半个世纪艰苦奋斗所取得的防治成果将消失殆尽,“瘟神”就会卷土重来。我国目前湖沼地区居民血吸虫重复感染率一般为20-30%,年发病人数递增幅度约为10-15%,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按此递增幅度,专家预测在5年后病人数可能达到160-200万人。同时,钉螺面积将继续大面积回升,加上退田还湖新增的钉螺孳生地,预计全国钉螺面积可达到60亿平方米。
2.可行性。
(1)疫区干部群众对消灭血吸虫病,摆脱“瘟神”,脱贫致富,有强烈的愿望和迫切的要求,也有充分的准备和信心。彻底改变疫区面貌更是当地人民群众多年的夙愿。
(2)疫区各县(市、区)均有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具体,有健全的血防专业机构和能防能治的专业队伍,为项目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3)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按照“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设计,经过了多次修改,并经过各部门专家反复论证,目标明确,技术措施科学合理。项目地区主要选择在疫情较重地区或水系相对独立、单元性较强、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小的湖沼地区、丘陵山区和垸内水网地区,防治效果容易巩固。项目中运用的防治措施,是广大干部和血防科学工作者几十年防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是血防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为了迎接挑战,实现《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有必要同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区域性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力量对血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区实施攻坚战役,改善疫区生态环境,促进血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思想和防治目标
(一)规划依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血防要“抓住源头,开展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尽快确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的指示精神和《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的防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经过认真分析各地区疫情现状,反复论证后提出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重视和加强健康教育,尤其是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重视和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工程结合,改善自然环境,切实压缩钉螺面积;重视和加强人畜查病治病和粪便管理,切实控制传染源;重视和加强群众性血防工作,切实建立群防群控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区域性防治工作,切实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提高科技水平、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三)防治目标。
1.总目标。
至2008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不发生或极少发生暴发疫情。四川、云南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或水系相对独立的流行县(市、区)要全部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流行县(市、区),要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2.具体目标。
(1)降低人畜感染率。到2008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粪检阳性率降至5%以下,家畜粪检阳性率降至3%以下,重复感染得到有效控制。
(2)压缩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到2008年底,四川、云南以及其他省以山丘型为主或水系相对独立的流行县(市、区),钉螺面积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湖沼型地区所有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垸内钉螺面积较2003年有显著下降,其中易感地带钉螺面积下降30%以上,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50%以上。
(3)压缩疫区范围。到2008年底,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43个2003年底前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38个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但在2003年底前出现疫情回升的县(市、区),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或传播阻断标准。
(4)普及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厕所。到2008年底,全国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农村沼气式或三格式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70%。
(5)提高防治知识普及率,增强防病意识。到2008年底,全国已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和正确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6)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到2008年底,全国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尚未控制传播的县(市、区),家畜圈养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四、实施范围和主要策略
(一)实施范围。
根据《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2008年所要达到的目标,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重点选择164个县(市、区)作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其中:67个项目县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61个项目县要达到传播控制标准、36个项目县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见附录1、2)。
血吸虫病是一种与环境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环境影响着血吸虫病流行区域的分布和流行程度,要采取不同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及中间宿主钉螺的地理分布特点,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将164个项目县分为湖沼型和山丘型两类地区。
1.湖沼型地区。
主要分布于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5个省的102个流行县(市、区)。
2.山丘型地区。
主要分布于四川、云南2省和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5个省的62个流行县(市、区)。
(二)主要策略。
1.2008年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县(市、区)。
分布在目前疫情较为严重的湖区5个省67个项目县。主要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防治措施,实施人畜同步化疗,易感地带灭螺,家畜圈养舍饲,以机耕代替牛耕,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改变生态环境,抑制钉螺孳生,以较为经济有效的策略来达到遏制疫情回升、有效控制疫情扩散的目标。
2.2008年要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
包括山区2个省的18个项目县,以及湖区5个省中疫情较轻的25个项目县和曾达到传播控制标准而疫情出现回升的18个项目县。主要采取结合农业、水利、林业等工程灭螺措施,对流行区实施综合治理的防治策略,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和部分地区的疫情回升,努力降低人畜感染率,达到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目标。
3.2008年要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
包括湖区5个省中疫情控制已较为稳定的19个项目县和曾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而出现疫情回升的17个项目县。主要采取结合流行区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实施农业、水利、林业等发展项目的同时,开展有效益而成果易巩固的血防工程,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达到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的目标。
4.跨流域、跨地区的综合治理项目。
由于湖区各省水系相连,相互影响较大,应根据钉螺按水系或河流分布的特点,实施跨流域、跨地区的系统水利工程,控制钉螺通过水系或河流扩散,从而有效地控制疫情的回升和在当地的流行。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结合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恢复建设项目,禁止人畜进入保护区的易感地带,减少人畜感染机会,从源头控制血吸虫病流行。
五、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专项分类
根据防治措施的内容和执行部门的不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可分为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等四大类,分别由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和卫生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制订专项规划(项目)。
(一)农业血防规划(项目)。
1.农业灭螺工程。
(1)种植旱地经济作物或水旱轮作。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现有钉螺分布地区,因地制宜地种植旱地经济作物或水旱轮作,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减少因水田作业感染血吸虫病的机会。
(2)沟渠硬化。结合农田节水灌溉等项目,对有钉螺分布的斗渠实施硬化、开新填旧等措施,控制钉螺沿灌溉沟渠扩散。
(3)养殖灭螺。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地带(非农田)开挖鱼塘,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进行水淹灭螺。
2.家畜传染源的管理。
(1)圈养舍饲。在以家畜为主要传染源的流行区,禁止在钉螺分布区域放牧家畜(包括牛、猪、羊),实施圈养舍饲,以减少家畜对环境的污染,减轻危害。
(2)以机代牛。通过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以机耕代替牛耕,在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同时,消除耕牛传染源的危害。
(3)建沼气池。结合生态家园建设和农村能源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沼气池,达到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切断污染来源的目的。
(4)家畜查治。对暂未实行家畜圈养的地区,对放牧的大牲畜每年进行1-2次普查、普治或选择性化疗,以控制家畜感染,减少污染。
(5)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承担血防工作任务的县级家畜防疫机构建设,对县级家畜防疫机构进行房屋改建,更新必需的设备。
(二)水利血防规划(项目)。
1.河流治理项目。
(1)已列入有关水利规划的项目。已经列入水利部组织编制的《长江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防洪工程建设规划》,与血防紧密相关的河道治理项目,将其中护坡、抬洲降滩等灭螺效果显著的工程措施纳入河道治理规划,一并设计、一并实施。
(2)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在上述规划之列,但所处区域疫情和螺情特别严重、影响范围大且对血防具有较大作用的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将其中可能因溃缺、倒堤等导致钉螺蔓延的重点河段的治理列入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3)已整治的河流治理项目。根据防洪等方面的要求已经进行过治理的其他河流项目,过去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未考虑穿堤涵闸的血防功能,根据目前的血防需要,可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对涵闸进行改建,增设阻螺、拦螺设施。
2.人畜饮水工程。结合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的《2004-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统筹考虑,优先重点安排疫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抓紧实施,加快疫区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步伐。
3.节水灌溉工程。
(1)优先安排已经列入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大型灌区中的支渠以上硬化工程、现有口门(涵闸)增建阻螺拦螺血防设施工程等。
(2)对于不在上述规划之列的其他中小型灌区,如果其灌溉范围处于重点疫区且对疫情传播影响大,可考虑将其中的支渠以上的硬化工程、现有口门(涵闸)增建阻螺拦螺等血防设施工程列入规划,分期分步实施。
4.水系相对独立的小流域治理项目。
(1)山丘型地区。结合人畜饮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项目,对山区小流域水系采取沟渠硬化、修建蓄水塘堰等微水工程的综合整治措施,改善疫区生态环境,彻底改变钉螺孳生地,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2)湖沼型地区。对湖沼型地区水系相对独立、受外界影响较小的流行区,主要进行涵闸改建,增建阻螺拦螺等血防设施,以达到控制钉螺蔓延和疫情传播的目的,减少人畜感染的威胁。
(三)林业血防规划(项目)。
1.兴林抑螺。
在湖沼和江滩型流行区,通过在不同类型的丘陵滩地种植适生树种,结合翻耕套种农作物,改变滩地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减少人畜粪便对江滩、湖滩的污染,达到降低感染性钉螺密度、减轻感染危险,保护农民健康的目的。
2.退耕还林。
在山丘型流行区,对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通过改变山区农村种植结构和习惯,填埋有螺沟渠,消灭钉螺,减少农民因水田劳作感染血吸虫病的机会,减少耕牛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3.湿地保护。
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在湖沼型流行区,加强对流行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疫情监测,设立警示牌,建设防止钉螺扩散设施,加强管理,减少人畜感染。
(四)卫生血防规划(项目)。
1.查、灭钉螺。
对可能孳生钉螺的环境进行扩大查螺,对查出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采用氯硝柳胺浸杀、反复喷洒或泥敷等方式灭螺,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2.查、治病人。
采取不同流行程度疫区分层防治的策略,强化对重疫区易感人群的查、治病措施,并加强对晚期病人的治疗。
人群查治项目要与农业血防项目中的家畜查治项目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化疗。
3.改建厕所。
结合农村爱国卫生运动,修建卫生厕所,将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切断传染途径,改善农村卫生条件。
4.健康教育。
配合教育部门,在疫区中小学中安排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防知识教育,引导和帮助疫区居民建立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应急处理。
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血防部门)成立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制定疫情控制方案,积极救治病人,实施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开展健康教育,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扑灭疫情,评估疫情控制效果。
6.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承担血防工作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更新部分省级、县级和乡级机构的预防设备,使其具备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的能力。中央重点支持纳入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的县(市、区)血防机构业务用房建设(见附录4)。
7.应用性研究。
按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应用性研究项目申报,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组织动员各行业科研人员,开展应用性研究。重点支持以改善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研究,对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技术,高效、安全、价廉的灭螺、预防治疗药物等防治工作急需解决或能显著提高血防工作效益的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8.督导、评估。
借鉴和引进先进管理方法,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疫情的监测、质量控制等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六、资金安排与实施计划
(一)资金安排。
根据资金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可以分为新增项目和可结合部门规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可结合项目)。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开展项目所需的资金。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广辟筹资渠道,避免重复。对于河流整治等大型水利工程、沼气池建设、退耕还林和湿地保护等可结合项目,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要求,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保证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于新增项目,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设立专项经费,加大投入,保证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倾斜。
其中,水利血防项目各分类项目投入原则为:
1.河流治理项目。
各类河流综合项目要根据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水利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国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补助资金进行建设。
(1)已列入有关水利规划的项目。中央补助血防措施分摊投资的50%,作为近期实施重点。
(2)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对其中可能因溃缺、倒堤等导致钉螺蔓延的重点河段治理,中央补助30%,根据疫情的严重性和血防效果分期分步实施。
(3)已整治的河流治理项目。中央补助30%,根据疫情的严重性和血防效果分期分步实施。
2.人畜饮水工程。
按现行人畜饮水解困工程中央补助标准安排中央投资,其余投资由地方负责筹措。
3.节水灌溉工程。
(1)对于已经列入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节水灌溉项目,按现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中央补助标准安排中央投资,其余投资由地方负责筹措。
(2)对于不在上述规划之列的其他中小型灌区的节水改造项目,中央对建材费进行补助,按总投资30%的比例考虑,其余投资由地方负责筹措。
4.水系相对独立的小流域治理项目。
此类项目主要是小型沟渠硬化工程、涵闸改建工程、微水工程(蓄水塘堰)等,中央原则上暂不考虑投资,主要由地方负责解决。
其中河流治理项目中已列入规划的项目、人畜饮水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中已列入规划的项目为可结合项目,其投资在现有水利项目中安排;其他项目为新增项目,其投资列专项解决。
(二)实施计划。
1.纲要编制阶段。
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卫生部应根据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的要求,完成本部门综合治理专项规划(项目)的编制、申请、论证工作,为项目实施做好政策、技术、物资等准备。
2.项目实施阶段。
2005—2008年为项目的实施阶段。
3.项目验收与评估。
每个具体项目完工后均需进行验收,评估血防效果。2009年对整个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考核。
七、效益分析
(一)血防效益分析。
本《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实施后,可大幅度减轻疫情,压缩流行区范围,极大地保护疫区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到2008年,全国共减少钉螺面积约4亿平方米,有67个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有61个县(市、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控制标准,有36个县(市、区)达到或重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由于项目采取的是标本兼治的措施,因此不仅会产生显著的血防效益,而且效果巩固,并对今后血防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见附录3)。
(二)社会效益分析。
通过实施项目,减轻血吸虫病危害,解除疫区群众受血吸虫病威胁的痛苦,极大地改善疫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协调发展。
(三)经济效益分析。
1.直接效益。
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不仅减少了疫区群众的医疗费用支出,减少了实施药物灭螺的经费,而且实施农业、水利、林业工程本身也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2.间接效益。
首先,可以减少疫区居民因病返贫的机会,能有健康的身体创造财富。其次,可以改善环境加快疫区的经济发展。第三,随着洁净能源的广泛使用和湿地保护、退耕还林建设,将使水源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净化空气和防止污染等生态环境效益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机制。
在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别负责指导卫生、农业、水利、林业项目的实施。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项目的落实,确保综合治理项目的效果。各项目省、项目县卫生、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在当地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各有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地区的选择,协调、督促本地区各相关项目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选定的疫区安排项目计划、落实项目经费,不得随意更改、调换。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签订血防工作责任书,将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疫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实行奖惩。对不按规划要求安排项目,或擅自更改项目地点和项目执行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追究县级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质控标准,加强督导评估。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行业质量管理标准,对本部门负责的项目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工程类项目要对立项、设计、施工和完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监督。工程完成后,由承建单位提交完工报告,根据工程的覆盖范围,由省、市(地)、县(市、区)主管工程的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血防、工程专家结合工程质量和防治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
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春查秋会”对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项目省、项目县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项目进度,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项目完成后,由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总体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为了保证项目执行质量,国务院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省和项目县分别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承担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拓宽投资渠道,加强经费稽核和监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分别安排落实本规划的有关项目和资金。疫区村民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落实。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稽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于未按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缴、没收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制订血防条例,加大执法力度。
加快《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起草进程,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保证有法可依。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加强血防科研工作。
加强科技平台建设,依托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进展。鼓励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加强以改善生态环境灭螺为主的防治策略等应用性研究,加快研究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方法和高效、安全、价廉、使用方便的灭螺药物和预防、治疗等药物。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
(六)加强血防机构队伍建设。
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和加快血防专业机构改革。将血防专业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市(地)、县级血防机构中的预防职能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重疫区市(地)、县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可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与当地卫生院合并。同时,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统筹安排血防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血防预防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逐步建立一支信息灵敏、反应快速、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疫区省各级畜牧兽医、水利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要求的机构和队伍。
(七)加强地区间血防联防联控。
按照血吸虫病地理分布特点,结合跨省份、跨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统一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规划,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附录:1.2004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及疫情分类表。
2.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及预期目标分类表。
3.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预期效果表。
4.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血防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县(市、区)附录1: 2004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县(市、区)及疫情分类表

省份 未控制县(市、区) 传播控制县(市、区) 疫情回升的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江苏 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邗江区、仪征市、京口区、润洲区、丹徒区、扬中市、扬州开发区*、镇江新区* 东台市、大丰市、宜兴市 高淳县 19
安徽 当涂县、繁昌县、南陵县、铜陵县、安庆市辖区、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无为县、和县、贵池区、东至县、宣州区
天长市、郎溪县、广德县、(马鞍山市辖区、芜湖市辖区、芜湖县、铜陵市辖区、桐城市、潜山县、石台县、青阳县、泾县) 太湖县 27
江西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瑞昌市、永修县、星子县、都昌县、彭泽县、余干县、鄱阳县、共青开放开发区* 九江县、德安县、湖口县、九江开发区、上饶县、玉山县、丰城市、(南昌高新开发区*) 19
湖北 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孝南区、汉川市、黄州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沙市区、荆州区、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沌口开发区* 青山区、鄂城区 新洲区、南漳县、东宝区、沙洋县、武穴市、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咸安区 36
湖南 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望城县、鼎城区(含贺家山农场)、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南县、岳阳楼区、君山区(含建新农场)、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屈原管理区*、大通湖管理区* 西湖管理区* 涔澹农场*、宁乡县 30
四川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 (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绵阳高新开发区*) 23
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 (大理市、南涧县、鹤庆县) 古城区、宾川县、弥渡县、剑川县 10
合计 110 37(21) 17 164
注:1、表中括号内为出现疫情回升的县(市、区)。
2、表中*为县级管理区、开发区等单位。
附录2:
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
重点项目县(市、区)及预期目标分类表
注:表中*为县级管理区、开发区等单位。

省份 疫情控制县(市、区) 传播控制县 (市、区) 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江苏 建邺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邗江区、京口区、润洲区、丹徒区、扬中市、扬州开发区*、镇江新区* 鼓楼区、仪征市  东台市、大丰市、宜兴市、高淳县 19
安徽 当涂县、繁昌县、南陵县、铜陵县、安庆市辖区、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无为县、贵池区、东至县、宣州区 马鞍山市辖区、芜湖市辖区、芜湖县、铜陵市辖区、和县、石台县、青阳县、泾县 天长市、郎溪县、广德县、桐城市、潜山县、太湖县 27
江西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永修县、星子县、都昌县、余干县、鄱阳县、共青开放开发区* 瑞昌市、彭泽县 九江县、德安县、湖口县、九江开发区、上饶县、玉山县、丰城市、南昌高新开发区* 19
湖北 汉南区、蔡甸区、黄陂区、孝南区、汉川市、黄州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沙市区、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沌口开发区* 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江夏区、荆州区 青山区、鄂城区、新洲区、南漳县、东宝区、沙洋县、武穴市、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咸安区 36
湖南 鼎城区(含贺家山农场)、津市市、汉寿县、澧县、沅江市、南县、君山区(含建新农场)、汨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 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望城县、安乡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岳阳楼区、云溪区、临湘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大通湖管理区* 宁乡县、西湖管理区*、涔澹农场* 30
四川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绵阳高新开发区* 23
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大理市、南涧县、鹤庆县 古城区、宾川县、弥渡县、剑川县 10
合计 67 61 36 164
附录3: 2008年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预期效果表


省份 项目县(市、区)数 项目乡(镇)数 项目涉及
流行区村数
(个) 项目区
受益人口数
(万人) 项目覆盖
钉螺面积
(万平方米) 预期效果
消灭钉螺面积
(万平方米) 疫情控制 传播控制 传播阻断
乡(镇)数 村数 乡(镇)数 村数 乡(镇)数 村数
江苏 19 106 499 137 1236.78 1115.69 19 70 10 48 35 230
安徽 27 398 1554 286 25627.76 4647.90 77 425 98 510 50 220
江西 19 218 1012 232 32978.27 5168.85 27 207 31 208 67 408
湖北 36 397 2872 619 56058.84 13183.30 124 1418 75 847 96 521
湖南 30 335 2232 303 96880.37 7353.42 98 1398 57 584 42 250
四川 23 398 3132 486 5623.59 5235.74 0 0 398 3132 0 0
云南 10 66 412 157 3956.73 3552.89 0 0 39 142 27 270
合计 164 1918 11713 2220 222362.3 40257.79 345 3518 708 5471 317 1899
附录4: 全国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
血防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县(市、区)



省 份 县(市、区) 合计
安徽 当涂县、安庆市辖区、无为县 3
江西 进贤县、彭泽县、余干县 3
湖北 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孝南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潜江市 17
湖南 长沙县、望城县、鼎城区、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沅江市、南县、君山区、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 19
四川 邛崃市、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 13
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 3
合计 58



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


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



〔英 文 名〕Influence of Doctrine of Strict Rules on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内容简介〕严格规则主义是一种力图在司法活动中排除自由裁量的观念,我们必须克服它对宪政的消极影响,包括:宪法规范重实体轻程序,宪法实施依靠外在强制与监督,宪法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人权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及宪政民主程度不高。

〔关 键 词〕严格规则主义 宪政 影响

严格规则主义是一种力图在司法活动中排除自由裁量的观念,它曾是欧洲大陆法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司法观念。中国在近代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加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列,自然也受到了这一司法观念的影响。其实,严格规则主义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题中应有之义。可以说,近代中国正是因为具有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严格规则主义传统,再加之二者相近的国家主义观念、法典编纂观念及相近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方式,才加入了大陆法系国家行列的。[1]虽然从根本上说,我国宪法被排除在司法之外,但是,严格规则主义对宪政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包括立宪、行宪、护宪[宪法监督]的全过程以及人权保障、民主制度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偏离。研究严格规则主义对宪政的影响,将有利于反思中国宪政的发展思路。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即成文法均具有严格规则主义的特点。首先,严格规则主义与公法、私法的划分传统相伴随。由古罗马注释法学派创立并为大陆法国家法律实践所强化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依据有二,其一是“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有的问题,仅就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不能在同一架天平上衡量而论,这类关系也要求其规定不同于私人间关系的规定。”其二是“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公、私法的划分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关联在于:第一,这种法律分类“十分强调和相信形式上的定义以及定义之间差别的有效性和适用性”。[3]这是公、私法分类的逻辑前提,它构成了法律严格规则主义的实质意义。第二,私法自治理论的形成,促进了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近、现代公法[特别是宪法]观念的产生。有关私法自治的思想集中反映在十九世纪法国、奥地利、意大利、德国的民法典中,这些法典被认为发挥着类似宪法的某些作用,[4]即对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强调,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私法自治的进一步要求,人们认识到“国家不再受神权君主的统治,应该按照符合理性的方式组织起来,尤其重要的是有效地保证公民的自然权利,反对滥用权力”,[5]自然法学说是私法自治的理论表达。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私权的现代宪法观念,是私法自治理论发展的逻辑结果。私法自治、宪政价值均通过严格规则予以实现,“19世纪的欧洲大陆基本上处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时代。”[6]

其次,严格规则主义同大陆法系法典编纂的传统相联系。[7]大陆法历史中仅有的两次大规模法典编纂即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和19世纪欧陆诸国的法典编纂,都与严格规则主义相关联。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使罗马法失去了其体系的灵活性或适应性因素,并演变成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模式。[8]19世纪欧陆诸国法典的编纂,是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复兴”,但严格规则主义达到了顶峰。严格规则主义19世纪在欧洲大陆的盛行,深受当时欧洲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三权分立政治理论、理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9]严格规则主义是成文法的内在要求,“成文法的形式即意味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人民的监督下立法和司法,防止立法的任性和司法的专横,给可能使性的烈马戴上了笼头”。[10]到19世纪下半叶,大陆法系国家发生了吸收自由裁量主义因素的变化,[11]并最终形成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并立的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12]

严格规则主义也是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潜在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家主张法令要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13]法律由君主“独制”,法律的绝对权威即君主的绝对权威,这意味着法律被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是君主意志的完全体现。这是一种在君主之下的严格规则主义,只对具体执行法律的各级官吏才有意义,君主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严格规则主义的实现,一方面依靠外在强制力,君主“抱法处势”,[14]官吏严于执法;另一方面依靠道德教化,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力图达到人人知法且自觉严格守法。由于中国“重刑轻民,以刑为主”的传统,严格规则主义在古代司法中主要体现为绝对法定刑主义,即立法者尽量在罪行与刑罚及其赎换刑之间确定一一对应的数量关系,力图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将之概括为“量刑的机械化”。[15]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是以法典的现代化为指归的,清末修律和当代的一系列立法,无不主要以法典现代化为诉求对象。法典化运动,一方面使传统中严格规则主义得以保留,另一方面又因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观念的“移植”而得到强化。[16]

严格规则主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深刻而全面的,遗憾的是至今未见有较全面而深刻的分析。限于本文意旨及篇幅,笔者在此仅粗略分析严格规则主义对宪政的影响。在具体分析之前,必须明确,我们不宜用是非对错来对严格规则主义进行价值判断。严格规则主义反映了一种追求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绝对统一、绝对和谐一致的法律理想主义,可以把它看作是法治的最高境界。强调严格执法与严格守法是其合理的价值内核,其偏差在于将这一合理价值绝对化。众所周知,近10余年来强调严格执法和严格守法对推动我国宪政、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任何最优方案都只能获得廉价的、理论意义上的喝彩而为现实所拒斥。”[17]严格规则主义几乎不可能真正实现,勉强施行必然带来消极后果。对宪政而言,其影响主要是:

1、宪法规范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程序的外在价值而轻程序的内在价值。在严格规则主义条件下,人们预期法典的运用将足以解决人类社会所产生的一切问题。法官不折不扣地适用这些条文,他们只能简单地充当法律的喉舌。这被称为法官的“售货机模式”。[18]“大陆法系审判过程所呈现出来的画面是一种典型的机械式活动的操作图,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19]司法的关键是法典中实体规则的实现,程序附属于实体,仅仅是保证实体目标即程序的结果正确的工具,只要结果公正,程序过程无关紧要。严格规则主义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程序,而只是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点在我国宪法中体现明显,现行宪法中实体规定非常完备,程序性条款却“过少不严密,过粗不细密”。[20]甚至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也“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嫌”。[21]至于宪法程序的价值至今仍有人认为,“宪政的程序没有自己独立的价值”。[22]人们似乎认为,正义问题在立宪和修宪即宪法规范中即已全部解决,程序公正与否以及是否有效益,是否尊重人的尊严等无关宏旨。

2、缺乏宪法主体间内在制约机制,宪法规范的实现依靠外部环境与外在监督,宪法主体须具有极高素质。这是由程序缺乏及程序工具观所导。“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整套能够保证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23]严格规则主义条件下,宪法程序的缺乏及对于宪法实体的从属地位,使宪法主体之间不能运用程序来进行博奕、交涉、协商从而达到有效制衡,宪法主体也不能因程序而自律。宪政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如下的条件: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自由的经济制度,民主的市民政治,人文的文化背景等。体现于宪法实体规定中的宪政目标须与外部环境协调一致,宪政主体严格行宪不是来自宪法本身的“依据”[如程序约束],而是来自自由的经济、民主的政治、开放的文化甚至还有约定 成的习惯的支持。自由经济、民主政治及开放的文化是早期大陆法国家如法国等宪政一举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后大陆法国家如中国虽经数十年努力至今仍未建成宪政的根本症结。②完善而有效的外在监督。缺乏程序主体之间的意思沟通或交涉,宪法主体得不到对象主体的回应,也不能通过对象主体的反应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检验宪政目标的社会效果。同时,由于缺乏主体之间的制衡及自律,宪法主体可能滥用权力而不自知。强化外在监督是严格规则主义条件下实行宪政的必然选择,也是严格规则主义本身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③公民须普遍具有高素质。宪政的目标寓于实体规定之中,宪法实体规定就是程序的结果。公民必须具有较高的宪法、法律意识与水平,才能够准确地理解并找出宪法规范中的实体结果,否则宪法会被无意识违反,宪法权利被侵犯也不自知。公民的高素质,是宪政目标自动实现的保证。人人都是宪法专家,宪法条文方可能“严格”实施。中国当代正轰轰烈烈进行的普法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趋势。须指出,由于法律水平的不同,换言之即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实体规定认识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实体结果正误判定的不确定性。随之而来的对法律条文简明、确定性的不懈追求,是严格规则主义这一趋势的附产品。

3、宪法几乎被排除在司法之处,宪法悬置与“细则化”并存,缺乏违宪审查机制,修宪频繁,宪法权威低落。在严格规则主义下,立法者凭着对理性的盲目信仰,力图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法典体系,把法律的调节之手伸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追求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规定。十八、十九世纪欧洲大陆法国家的法典运动是其典型。[24]中国最近的几部宪法都力图对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作较完备的规定,1988年以来针对82年宪法的三次修宪都集中体现了经济制度方面的大幅度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严格规则主义的影响。法典越完备、越具体,其规定越难以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相协调。久之必然导致宪法规范悬置[即宪法规定由于客观条件变化或主观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实现]。最高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的两个“批复”禁止在司法判决中引用宪法条文,其实这并不是我国宪法难以司法化的原因,而是严格规则主义的宪法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结果。如允许法院判决引用宪法条文,则必定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将宪法条文作为其主张之法律依据。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与程序,政府与法院将难以应付;同时,宪法条文本来就难以实现,司法化的结果只能是加剧或激化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冲突。因此,将宪法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势所必然。宪法实施的另一个理论由此得到强化:宪法与其他法律是“母子”关系,“子”法依据“母”法制定,是“母”法的具体化,“子”法的效力来自于“母”法,“子”法的制定即“母”法的实施。为保证宪法规范的落实,必须制定一系列完备、配套的法律,并予以严格实施。宪法的效力依托于这些法律,宪法的实施被置换为法律的实施,法律俨然是宪法的“实施细则”,我把这种倾向称为宪法的“细则化”。[25]宪法的“细则化”,严重侵蚀了宪法的法律性。宪法的“细则”实际上就是宪法条文的详尽展开和解释,而宪法本身规定的宪法解释则形同虚设。[26]依据严格规则主义的理论,“细则”严格依据宪法条文制定,因此,理论上不存在违宪之说,实践中也不存在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的缺乏,进一步使宪法的法律性及权威丧失殆尽,并最终使宪法沦为“政治宣言”。[27]而且,在严格规则主义条件下,宪法与社会生活“短路”连接,“保守”、“落后”的宪法难以跟上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频繁修宪反映了宪法试图与时代保持一致的努力。“司法是法律完善的途径。”[28]宪法被排除在司法之外,缺乏违宪审查,宪法成为“圣物”,失去了在实践中说理、论证的途径,这极大妨碍了宪法自身及宪政学说的发展。

4、人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宪政民主的程度不高。人权的切实保障,是现代宪政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严格规则主义下,人权的保障大打折扣。上文提到的程序及违宪审查机制的缺乏、司法领域对宪法的排除,已揭示了宪法条文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完全实现的缘由,这自然包括宪法中的人权规范。严格规则主义对人权保障的影响,表现在:一是在观念上,大陆法国家宪法作为成文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技术特点[29]使宪法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宪法常常在获得了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获得了普遍人权的保障而丧失了具体人权的保障。日本宪法学家佐藤功在比较英、法两国宪法史时指出,“英国宪法完全是历史的产物,是由于许多无意识的因素而形成的,”“法国的宪法则是有意识的产物”,“英国人追求的是经验的真理,而法国人追求的是绝对的真理”。[30]宪法作为有意识的产物,追求绝对真理,是大陆法国家宪法的共同特征,这也是大陆法国家成文法所具有的普遍性技术特点的反映。二是在实践中,人权的司法保障很不充分。在西方,一般认为,“一旦把人权托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保障”。[31]而在中国,由于宪法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宪法人权的保障并未进入司法。而且,即使经其他法律 “细则化”的宪法人权规范能够进入司法领域,也因为严格规则主义在司法过程中的贯彻,法官丧失了对具体人权、个别正义的衡平功能。确定性是成文法的另一个技术特点,[32]这与民主大异其趣。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的民主的根本特征是“所指对象的不确性”,即“在民主制度中,政治过程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参与者在包括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在民主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能够肯定他们的利益最终将占上风”,“所有的力量都必须反复进行斗争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没有人能等待事后对结果加以调整,每一个人必须将其利益置于竞争和不确定性之下”。[33]作为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基本形式的成文宪法,处于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内在紧张之中,宪政的关键便是在二者之间划定一个限度。然而,在缺乏完备公正程序,宪法权威低落且对违宪无恰当机制进行校正的情形下,宪法规范难以获得普遍遵从,宪政民主程度不高。


注释:

[1]具体分析参见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40—51页。

[2][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74页、75页。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18页。

[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转摘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28页。

[6][7][8][10][11][12][1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52页、193页、193页、133页、230页、314页、317页。

[9]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54—177页的分析。

[1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157页。

[14]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6页“抱法处势”条:君主应以法为本,即“抱法”;集权于一身,即“处势”。该条还说:韩非认为“势”即君主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是君主推行“法治”的保障。只有有“势”的君主,才能令行禁止。笔者认为,“处势”之君主是严格规则主义实现的最大外在强制力量。

浅谈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文成县玉壶中学  吴海霞

[摘要] 目前会计信息出现很多失真的情况,会计监督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职能,必须从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试行会计委派制、对违法者予以严厉的制裁以及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等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 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己发生了很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会计界热衷讨论的焦点。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一、会计监督概述
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2、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入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
二、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的纷纷扬扬日“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第二,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第三,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第四,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二版:
2、《林业财务与会计》,赵玉民,《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2002年第10期;
3、《浙江财税与会计》,湖州市财政局课题组,《加强我市会计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2003年第2期;
4、《财经理论与实践》,周丽君,《浅议会计监督及其运作要求》,2001年第7期;
5、《财会研究》,顾建平,《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200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