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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4:2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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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吉林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矫正中
2004年6月28日

吉林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保障乘客、客运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的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客运汽车及客运场、站(点)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公安机关的客运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客运汽车治安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备案制度。客运汽车经营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后十日内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依法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批准后十日内,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更改备案:
(一)停业、歇业、复业、废业、更名、合并、分立;
(二)更改车辆号码、车身颜色;
(三)更改名称、营运线路或者车辆;
(四)迁移地址;
(五)更换从业人员。
第七条 实行客运汽车、客运场、站(点)治安管理责任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者为治安责任人,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二)接受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维护客运汽车及场、站(点)治安秩序;
(四)开展治安安全检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客运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在本市有固定住址或合法居住证明,并经治安防范培训合格。
第九条 客运汽车须在规定部位喷涂或悬挂经营者名称及标志,并保持清晰完好,不得遮挡、污损、挪用、伪造。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须安装经审验合格的报警、隔离等技术安全防范设施。技术安全防范设施须完好有效,禁止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定员座位六人以下的客运汽车的车窗粘贴太阳膜、反光纸和悬挂窗帘等遮挡物。
第十二条 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场、站设置治安民警办公场所,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客运汽车和场、站站区内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四条 场、站站区各种经营活动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停靠,不得影响站区秩序。
第十五条 在场、站站区内经营商业、旅店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应遵守有关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工作;
(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的,予以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客运出租汽车夏季19时至次日4时、冬季18时至次日5时出市区营运时,须进行治安登记;
(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上的财物,主动送交失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隐匿、侵占;
(六)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骗取、勒索乘客财物;
(七)不准欺行霸市、强行揽客、雇用他人或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组合搭乘及倒卖客源;
(八)异地车辆未经批准禁止驻点营运,扰乱客运汽车治安秩序;
(九)不得驾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碍治安管理;
禁止其他人员从事招揽乘客等活动。
第十七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治安管理,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二)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身患严重疾病者、儿童乘车时,应有专人监护;
(五)客运出租汽车出市区登记时,乘客必须同时接受身份登记。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客运汽车车辆或场、站(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或县(市)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备案或更改备案的,治安责任人未履行治安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不符合规定条件驾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喷涂、悬挂或遮挡、污损、挪用、伪造经营者名称、标志,车辆行驶、停靠影响客运场、站点治安秩序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报警、隔离及擅自拆改防范设施,或者安装不合格产品,粘贴太阳膜、反光纸或悬挂窗帘等遮挡物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一)规定,不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配合公安机关治安工作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二)、(三)、(五)规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上车不予以阻止,隐匿、侵占乘客遗失在车上的财物的,责令返还财物,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出市区营运不进行治安登记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六)规定,骗取、勒索乘客财物的,责令返还财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七)、(八)、(九)、第二款规定,欺行霸市、强行揽客、雇用他人或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组合搭乘及倒卖客源,异地车辆未经批准驻点营运,扰乱客运汽车治安秩序,驾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碍治安管理,其他人员从事招揽乘客活动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十七条(一)、(三)、(五)规定,乘客不服从治安管理,携带违禁品上车,不接受身份登记的,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违法车辆或其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汽车是指营运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汽车。
客运汽车经营者是指从事客运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或承包人。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是指驾驶员、乘务员。
客运场、站(点)是指客运站区、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学厅(2001)1号



根据教育部领导关于高考改革要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指示精神和全国网上录取工作总体规划,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目标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均实行网上录取,其中包括现场局域网录取和远程广域网录取两种形式,同时努力提高远程网上录取的数量和比例,为2002年基本实现普通高校招生的远程化网上录取奠定基础。为此,我部于2001年1月中旬组织召开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暨总课题组第八次会议,研究和部署了2001年全国网上录取工作。现就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录取手段的现代化变革,进一步提高对网上录取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网上录取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整体推进网上录取工作。
二、2001年新实行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要建立健全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尽快落实资金、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和录取网络方案,要加强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地区网管中心、地区主结点中心的联系与协作,加快网络建设步伐。
三、高度重视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管理工作和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有关网上录取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技术标准上继续坚持信息编码、考生基础信息、同级工作界面、高校录取工作软件“四个统一”的要求。在不断总结网上录取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管理标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考生信息采集方案,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招生现场管理系统及高校子系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网络安全系统,为网上录取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可靠、便捷的技术支持。
五、做好信息采集、数据准备工作。
网上录取前期的信息采集、数据准备工作是整个网上录取管理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在执行全国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满足国家宏观管理要求和系统运行要求、并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
考生信息的采集要规范、准确,主要是向高等学校提供规范的、最基本的、与录取直接相关的准确信息。在电子档案的制作上,要注意建立有效的采集工作机制。
六、加强招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网上录取政策业务及操作技术的培训是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的关键。所有招生工作人员既要熟悉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政策和业务,又要学会并善于使用计算机和录取应用软件。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还应当注意培养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骨干力量,使招生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在网上录取总课题组对各省级招办技术骨干及技术培训依托高校骨干集中进行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本单位所有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技术培训,培训的重点在于网上录取应用软件基础数据的准备、网上录取应用软件的操作、录取过程中网上录取的实现及安全系统操作运用。要通过培训建立录取期间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级招办要通过本省(区、市)技术培训依托高校,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安排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网上录取高校子系统的操作、录取过程中网上录取的实现及高校安全系统的安装及操作等技术培训,以保证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级招办对以上培训工作,均要在5月中旬以前完成。5月下旬至6月中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自行组织所有在本地区安排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至少一次网上录取模拟演练,包括远程录取模拟演练。请各省级招办于5月20日之前,将2001年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远程录取的高校名单和参加本省演练的所有高校名单分别以数据库形式(含院校代码及名称)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七、确保网络安全对于做好网上录取工作十分重要。各省级招办,尤其是实施远程录取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必须安装、使用网上录取安全系统。同时,要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人机结合,加强网络监控,确保网络及现场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本着对考生、对高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网上录取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认真、全面、负责地准备好2001年考生电子档案及相关信息(数据),并严格按统一信息标准和应用软件所要求的数据结构执行,加强数据检查,保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将数据导入招生系统的数据库。
(二)要加强与各远程录取高校的联系,及时主动将本省(区、市)招办录取现场的IP地址、用户名、登录口令、联系电话等通知有关高校。在录取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电话和传真机,同时必须配备专职联系人负责建立并保证各远程录取高校与省级招办录取现场之间的热线联系。录取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和业务工作人员,切实注意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加强与招生学校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三)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对所有设备和数据传输线路要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保证录取期间设备正常运行。
网上录取期间要加强值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力供应和消防安全,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事先作出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九、进一步完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各高等学校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要加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严格按有关省(区、市)招办规定的时间提、退档,认真对待省级招办提出的录检意见,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实行网上录取后,监督工作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方式、内容也应有所变化,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更加注重对招生计划执行结果和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高等学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
十、教育部直属各高校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以及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原则上均应对各开展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本地区)实施远程录取。
实施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主动与各相关省(区、市)招办建立并保持密切联系。提前设置好各省(区、市)招办提供的IP地址;加强通讯联络,主动将本校用于远程录取的计算机IP地址、录取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通知各有关省(区、市)招办。
(二)除安装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网上录取高校子系统(2001版)外,须同时安装和使用统一的安全客户端软件。要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加强对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及数据的安全。
(三)认真参加本省(区、市)招办组织的技术培训,积极配合有关省级招办组织的远程模拟演练。
(四)录取开始之前,技术组要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证本校内部及至CERNET各地区结点的网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录取期间要加强值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要有解决预案。
(五)应成立以学校主管负责人为领导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内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注意校内录取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特别要注意与各省级招办之间的相互配合、理解和支持,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完成好2001年的招生任务。
十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地处本省(区、市)的所有高校。


2001年2月1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吉林市、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汕头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工作安排,我委商有关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
  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商务的有关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试点重点领域
  针对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同工作需求,重点推进两类试点工作。
  (一)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按照《意见》关于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的要求,以及《通知》部署的电子商务政策研究工作,重点支持中央有关部门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开展研究验证有关电子商务新政策的试点工作。具体包括:
  1、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针对纸质发票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用户维权、税收征管等方面实际需要的问题,由税务总局牵头,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网络(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税务部门确定的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建设网络(电子)发票系统,以及相关网络(电子)发票管理与服务平台。研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制定网络(电子)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及标准规范,推动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在线支付、物流信息的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管理,促进网络(电子)发票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衔接。
  2、电子商务企业公共信息服务试点
  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和发展,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由商务部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企业公共信息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交易争议解决、电子商务诚信监督和电子商务统计监测等服务,研究验证网络零售规制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探索政府公共服务与监管的新机制。
  3、电子商务支付基础平台试点
  针对当前各种支付方式标准不一、不能联网统一清算、账户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由人民银行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支付基础平台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等服务平台,完善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体系;支持建设地方金融IC卡多应用平台,拓展金融IC卡在电子商务、社保、健康、公交、地铁等领域的支付应用;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市场的制度体系。
  4、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针对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电子口岸建设机构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系统,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在线通关、结汇、退税申报等应用系统。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
  5、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
  针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识别,电子商务交易诚信难以保障等问题,由工商总局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诚信交易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地方工商部门确定的机构建设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业务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指导相关电子商务企业建设交易行为诚信监督系统。研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制度,网络经营者统计制度,以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构建诚信交易环境。
  6、电子商务标准和交易产品追溯服务试点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标准体系不健全,交易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由质检总局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和交易产品追溯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质检部门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关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整合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质量信息,构建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使用手机、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查询产品溯源信息、质量信息和真伪信息的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依托示范城市开展相关验证工作。
  (二)示范城市应用性试点。按照《意见》明确的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等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鼓励示范城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性试点工作。主要包括:
  1、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1)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息服务试点。支持物流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共同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物流信息交换共享,实现物流配送全过程的实时信息服务。
  (2)电子商务安全在线支付服务试点。支持支付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在线安全支付服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形式的安全便捷支付服务。
  2、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1)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试点。支持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企事业单位,在相关部门指导和协调下,建设电子商务可信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拥有的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及经营许可信息,规范产品与服务基础信息,为各类网站提供电子商务市场基础信息共享与交换服务。
  (2)网络交易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试点。支持具有一定基础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依托已经形成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搭建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等在线服务。
  3、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1)优势特色产业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面向示范城市优势和特色产业,完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集成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等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及消费者提供网络营销、在线支付、物流等服务。
  (2)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支持移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集成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资源,完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为公众提供各类支付、消费等服务。
  (3)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面向国际市场的第三方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海外推广、通关、支付、物流配送、融资等服务,提升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能力。
  4、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1)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试点。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建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推进实体市场和网上市场结合;支持传统制造企业,完善供应链管理,优化业务协同过程,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
  (2)涉农电子商务应用试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集交易、在线支付、物流配送、过程追溯于一体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促进农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农户、消费者的有效对接,提升农业电子商务水平。
  (3)惠民电子商务应用试点。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健康、旅游、家政等民生服务领域,为公众提供各类便民电子商务服务。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于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为使相关政策研究更具有普适性,请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结合我国各地文化差异、信息化水平和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同的现实情况,以及东、南、西、北、中的布局考虑,分别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每个部门选择不超过5个城市组织相关工作。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办公厅和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对于示范城市应用性试点:请各示范城市根据公告通知要求,结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实际需求,组织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试点工作。每个示范城市择优申报不超过4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由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非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三)请各示范城市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组织工作,及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对试点工作的鼓励政策,协调落实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各示范城市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试点工作方案、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请示范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试点工作方案(代资金申请报告)、简表和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试点工作方案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要与试点工作方案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内容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材料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试点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并具备以下条件:1.试点项目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试点工作所需资金;3.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试点工作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一、试点工作方案编制要点
     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汇总表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5/15/content_2137747.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