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江苏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19 21:4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江苏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江苏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上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苏劳社险〔2002〕
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为200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
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5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要注
意向待遇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各种要素,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起来的,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良好、经济生态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县区申报的市级农业园区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园区内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 准

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标准。

第四条 规划设计科学

1、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水利、规划等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内容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与地区相关规划衔接,涉及土地流转的生产基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3、规划包含农产品生产、检测、展示、科普培训及综合服务等不同功能区,有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体系。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

4、核心区面积3000亩以上,交通便利,能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运输需要。生产基地、综合服务、市场贸易等不同功能区之间道路畅通,水、电、通信等配套齐全。

5、农田基础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灌排等标准高。

6、加工企业、养殖场以及生活等产生的污水、污物处理率达到100%,园区道路等绿化标准较高。

第六条 物质装备先进

7、充分运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应用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应用智能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等必要的现代农业设施,设施园艺比重达到30%以上。

8、农业信息服务与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有信息服务技术装备或条件,有与园区基地相匹配的农产品销售市场。

第七条 科技水平领先

9、积极引进应用工程、生物、信息以及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现代科技和先进的农艺技术。拥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技术。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10、建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11、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广机构合作紧密,有市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第八条 运行机制合理

12、以农业园区管委会为管理主体,有吸引资金、人才等入园创业的优惠政策。

13、园区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有农业园区投融资平台,生产性投入主体为农户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企业或有技术入股的农业企业等,有健全的企业或合作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带动能力较强

14、有入园农业项目开工建设,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注册农产品品牌。

15、农业园区核心区亩均资金投入达到1万元以上,亩均产值1.2万元以上,亩纯效益4000元以上,劳均年收入1.5万元以上。

16、对地方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应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园区年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

17、农业园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组织本地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辐射规模1万亩以上,辐射区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集高效农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营为一体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园区必须基本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县区农业部门每年3月份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农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当地政府批准的农业园区总体规划;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园区资产评估报告、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

4、园区管理机构说明等相关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市建立园区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生产与综合处。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市级园区认定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抽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评审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园区认定两年一次,实行达标一个认定一个,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现代农业园区,同时享受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园区资格,收回牌子。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分别于每季度向市级园区认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园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以便及时了解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市级农业园区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市农业园区认定联席会议组织的专家评委认定的农业园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授予“连云港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牌子。

第十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同类农业园区。

第二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园区,市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对已经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并获得相应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及市县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园区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将园区建设列入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考核内容,在相关考核中给予加分鼓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园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中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单位性质;
(五)主管部门;
(六)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负债总额。
第七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第九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年度检查表,一式三联,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实施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在此基础上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汇总全国的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