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3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湖南省贯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湘财农〔2004〕61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长沙的意见》(长发〔2005〕17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按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领导小组核定的面积和标准分年度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中确定的:
  (一)长沙市绕城高速、二环线两侧各10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二)京珠高速、长永高速、长常高速、机场高速、长湘公路、金星大道、黄兴大道、京广铁路、长石铁路两侧各5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三)湘江、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圭塘河、龙王港防洪堤外两侧5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四)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范围内的森林公园:石燕湖、洪山庙、青竹湖、谷山、黑糜峰、书堂山、象鼻窝、莲花山、泉水冲、乌山等森林公园。
  规划范围内的主题园:河图观巫傩文化园、黄兴名人植树园、水杉公园、森林野生动物园、樱花公园、友谊公园、鹅羊山公园、潇湘名珠生态园、湿地公园、潇湘竹韵园、楚天星野文化园、观音岩生物科技园、月亮岛休闲度假区、红叶公园、桃花公园、绿色亲情家园、三石戍遗址公园、杜鹃公园、香樟公园、银杏公园、楚材林署名植树纪念园等21个生态主题公园。
  第四条 以《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定址勘界埋桩作业设计》所调查核实的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的有林地和规划造林的荒山荒地面积(见附件)为依据,作为核拨到区、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标准。补偿标准为20元/亩·年;补偿面积为186507亩,年补偿金额为3730140元。
  第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并按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领导小组制订的方案组织核实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经费拨付到项目区、县;相关区、县财政于当年12月底之前拨付到被补偿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范围林地和林木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项目分单位(个人)核实补偿地点、范围、面积、补偿金额等,并将清册报市林业局备案,作为补偿金额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 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各项目区、县要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依据市林业局批准的补偿面积、金额,采取分户登记发卡的办法将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益单位或个人,并将发放清册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加强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的森林资源管理和林地管理,严禁破坏林地、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确因市政、环卫、供电、通信、供水、煤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核和批准,并由设置单位按原标准限时恢复。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区、县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使用、发放和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补偿经费到位和补偿效益的发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1—表2)

附件: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1)
                       单位:亩·元









芙蓉区 天心区 开福区 岳麓区 雨花区 长沙县 望城县 合计 金额
二环线 824 869 1693 33860
绕城高速 596 2147 1084 1173 3112 2386 10498 209960
京广铁路 714 322 60 175 1271 25420
长石铁路 145 1115 1260 25200
长常高速 434 1360 1794 35880
长永高速 1297 1297 25940
机场高速 432 630 1062 21240
京珠高速 813 4521 5334 106680
黄兴大道 254 254 5080
长湘公路 931 1210 2141 42820
金星大道 494 494 9880
湘 江 255 80 96 1952 2383 47660
浏 阳 河 475 106 2134 2715 54300
捞 刀 河 322 1644 1966 39320
靳 江 河 478 478 9560
龙 王 港 234 234 4680
沩 水 河 440 440 8800
圭 塘 河 1829 1829 36580
合 计 475 1565 4877 2621 4247 13748 9610 37143 742860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2)
                       单位:亩·元
项目

单位 森林公园 生态主题园
名称 面 积 金 额 名称 面 积 金 额
长沙县 石燕湖 1920 38400 河图观巫傩文化园 1442 28840
黄兴名人植树园 1771 35420
水杉公园 3100 62000
森林野生动物园 7935 158700
樱花公园 3610 72200
友谊公园 1803 36060
小计 1920 38400 19661 393220
开福区 洪山庙 3918 78360 鹅羊山公园 1369 27380
青竹湖 4444 88880 潇湘名珠生态园 1307 26140
湿地公园 1084 21680
潇湘竹韵园 734 14680
小计 8362 167240 4494 89880
望城县 谷 山 2456 49120 楚天星野文化园 4837 96740
黑糜峰 47793 955860 观音岩生物科技园 3738 74760
书堂山 7777 155540 月亮岛休闲度假区 6334 126680
象鼻窝 4335 86700
莲花山 6308 126460
泉水冲 6484 129680
乌 山 5005 100100
小计 80158 1603160 14909 298180
岳麓区 乌 山
(与望城县共建) 2001 40020 红叶公园 1580 31600
象鼻窝
(与望城县共建) 4574 91480 桃花公园 202 4040
绿色亲情家园 3651 73020
三石戍遗址公园 1184 23680
小计 6575 131500 6617 132340
杜鹃公园 1155 23100
香樟公园 1832 36640
银杏公园 797 15940
楚材林署名植物纪念园 2884 57680
小计 6668 133360
合计 97105 1940300 52349 1046980


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整合、集成“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文化、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把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等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标准和相关要求,原则上每省(区、市)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达不到申报要求的省份名额空缺。
  请各地文化、财政厅(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省(区、市)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推荐函、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申报书、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以及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各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报送至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联 系 人:白雪华 钟 华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101.doc
  附件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602.doc
  附件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b03.doc
  附件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14/001e3741a2cc0ec2d14f04.doc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为了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性,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和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同样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的“出售”包括“出卖和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司法机关对本罪中“出售”行为的解释是一致的。但这条看似简单明了的解释,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学理界,不少有关法律解释的论述引用了该解释。“肯定说”认为其是合理的扩张解释,“否定说”则认为其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解释更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其中最有争议的是,工艺品加工从业人员受人雇请,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目前实践中,对通过加工行为牟利的行为人,一般都依据《解释》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争议仍然存在,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对“出售”行为作了扩张解释,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利用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有什么行为就认定相应的罪名。没有必要对加工从业人员的行为与其上下游环节的其他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进行主从犯的划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工”与“出售”是两个涵义明显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是将加工、出售两个行为并列规定,也正说明了两者的不同。《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解释的对象是“出售”,应从“出售”可能包含的涵义来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不能超出“出售”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一般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为了提高野生动物制品的附加值而进行加工利用的行为,如将象牙雕刻成工艺品,以期卖得更好的价格;或者为了提高其他产品的价值,而将野生动物制品利用到其他产品中的行为,如将虎骨浸泡在酒类产品中,将熊胆汁添加到药品中,行为人在形式上出售的是其他产品,但这种行为如果未经批准,也侵犯了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以达到严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而工艺品加工从业人员,主观上没有出售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售的行为,在刑法没有将加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并无不妥。这种观点认可第二种观点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的理解,认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其他形式的,具有“出售”特征的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除前文所述的几种以外,还有如将小件的野生动物制品镶嵌在其他工艺商品之上等等。将这些行为界定为出售,没有超出社会大众的预测预测可能性,《解释》对“出售”的含义作出扩张解释,符合刑法的目的和真实含义。对有争议的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行为,则应视情区别对待。对明知是他人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而代为加工的,不管是否从中营利,可以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处理。缺乏明知要件,或对不是非法收购而来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的、委托加工者也没有出售目的的,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行为自然不能以犯罪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分析,立法者并无意单独将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当时只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显然不包括加工行为。之后是2000年最高法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出售”的含义,其目的应该是将一些具有出售特征的加工利用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但是要看到,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刑法修正案(四)》的决定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又新增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如果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单独将加工行为纳入刑罚范畴,那么在这次刑法修正时,完全可以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并修正,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修正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保持平衡一致。但立法者没有这样做。即使认为这可能是立法上的疏漏,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加工行为是不能单独定罪的,除非与其他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解释》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将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没有要求以具有营利目的为要件,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是非法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就构成犯罪。《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特地在加工利用行为之前加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定语,似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解释者一方面要提高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立法的原则。从而根据“出售”具有营利的特征,从“出售”可能具有的含义出发,对其作出合理的扩张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尚且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和原理,不能随意僭越,那么司法工作人员更应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准确理解法律及其解释,做到正确适用,否则就会陷入类推的泥潭。将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加工行为一概定性为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就有类推之嫌。

  第三,将部分不法加工从业人员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同犯罪,既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和立法精神,也是当前形势的需要。如果加工者明知他人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是非法收购而来的,或者准备用于出售营利,而代为加工。那么其与持有者在主观上形成意思联络,客观上又实施了帮助行为,是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共犯。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一般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未必能查清持有者的物品来源、目的,及加工者是否明知。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体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原则。当前我国的国内生态环境有恶化的趋势,国家也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的目标。在国际上,我们已相继加入了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资源的相关国际公约。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既是维护生态的需要,也是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精神。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这两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实际上是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殊类型,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就是为了扼制相关的犯罪,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执法过程中,要与该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当严则严,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在立法上,适当时机,增设非法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也未尝不可。

  (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