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5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前开展业务中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出台之前,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执行。
二、公司应全面、真实地核算处置和经营资产的全部收入,包括经营和处置资产的变现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经营收入。
三、按照必要和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一)公司职工工资性费用的开支标准,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员制办法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公司可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二)公司的业务和管理费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或开支。对公司处置和经营资产过程中确需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付费标准,经财政部认定后方可列支。
(三)公司应充分利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闲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租用办公用房;如确实需要租用,应报经监事会同意,并经财政部批准。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办公用房,应通过现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房产调剂解决。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按从银行实际划转并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照原账面折旧率计提折旧。
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不得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初评估和尽职调查。对擅自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初评估的,其费用从工资总额和福利基金中逐年消化。
五、对截留收入,乱列成本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在依法严格处罚的同时,向金融党工委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9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