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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5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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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2]26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07-17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技术创新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项目: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学术界公认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较大技术发明,其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保证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必须是在本溪行政区域内的创新,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对技术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个人,分别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本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委员15至19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应当依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书面异议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及奖励种类和等级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将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具体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0月8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本政发[1986]79号)同时废止。

浅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类型

刘忠杰 国庆富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势必会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笔者将对表见代理进行粗浅的分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即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能够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我国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我国在合同法中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表见代理的分类
  (一)、虚假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的意思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这其中以授权事实表示行为为要旨,所谓授权事实表示行为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向善意相对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表现为本人以言语或行动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后者表现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置可否。而这种行为并不是真意授权。
  (二)、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本人的某种过失行为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三)、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权因法定事由终止,如代理权被撤销,代理事项完成或代理期限届满但却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原代理人代理权续存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项表见代理的成立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本人撤销代理权时,本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相对人或收回授权委托证书,但其竟未能这样做或及时这样做。二是代理权定有期间或限于特定的委托事项,本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未予载明,期间届满或特定事项完成后,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相对人。
  以上笔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分类作了粗浅的分析,望法学同仁提出意见以共勉。


刘忠杰 国庆富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1〕71号

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技术转让,保证技术转让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针对目前保健食品一次性全权技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未投入生产或虽已投入生产但转让后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不变者,仍按目前有关规定经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

  二、 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已投入生产,转让涉及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者,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二) 受让方凭已公证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向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生产条件的申请。

  (三) 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对申请生产受让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填写《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四) 受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附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

  (五) 待卫生部批准后,受让方凭批准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向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
审核事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理由:



















           XXX省(市)卫生厅(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