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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1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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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在玉林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玉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玉林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对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玉林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玉林市人民政府和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层层分解,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玉林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玉林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七条 玉林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条 玉林市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玉林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商业贸易服务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运输环节以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商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完善安全设施,严防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公约,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第十条 玉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督促各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监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玉林市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市供销合作联社直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县(市)区政府抓好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联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或参与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玉林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本局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玉林市公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公路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管辖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公路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维护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四)加大对所有道路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切实消除重特大安全隐患。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公路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玉林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运政机构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等人员的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履行全市水路运输、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航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航务工程单位开展航道安全整治和维护工作,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严格把好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关。

(三)履行全市公路、航道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所管辖的公路、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航道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履行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玉林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玉林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山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山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山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山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山林防火和沼气加工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玉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十九条 玉林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坝、水库、江堤、河堤、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管理的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玉林市水产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注册登记以及渔船、船员证书年审工作;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合格证、渔船出航证、渔船船用产品证、渔船船员证以及涉外渔工专业训练合格证等证书的核发工作。

(四)履行渔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水产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五)履行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产野生动物伤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畜牧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玉林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四条 玉林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玉林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玉林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饭店、酒家、食堂、食品店等向公众出售食品的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卫生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防扩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工作;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

(四)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玉林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玉林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履行全市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城乡非法人承包工程施工伤亡事故。

(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三十条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对城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广告牌所有人加强对广告牌的维护管理。

(二)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的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环卫及其它的设置,参与全市市政公用设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玉林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在批准建设时督促有关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工作。

(三)参加城市建设项目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玉林市房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直管房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全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旧房屋所有权人加强对房屋的修缮维护安全管理。

(三)指导新建小区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的资质审核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等场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学校制定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及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 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玉林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玉林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玉林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玉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对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相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玉林市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的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玉林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第三十六条 玉林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研究起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草案;提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相应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玉林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地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市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五)参与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玉林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玉林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

(三)参加或组织民政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玉林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玉林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四十三条 玉林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任务,及时部署到所属各单位,并组织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拼装车辆和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玉林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玉林军分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十七条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玉林市人民政府及玉林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进行部署并安排落实。(二)开辟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设立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三)制定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到位。  

(四)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履行所属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参与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玉林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论罪刑法定的人权价值
刘亚平

    “人权”是个敏感的字眼,但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在肯定人权的价值、主张保障人权方面,至少在公开场合并无异议,争执的焦点在于人权的标准。刑事法律及其学说具有较强的阶级性,然而,现代刑事法律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却以人权理念为基石。无视刑事法律的阶级性,则不能正确认识刑事法律;而忽视了人权保障,则不可能完善刑事法律。刑事法律及其学说中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与人权保障有关。悖离人权保障理念的刑事法律学说可能红极一时,但终归是短命的。本文仅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价值作一阐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精髓是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即“无法无罪,无法不罚”或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所派生的具体原则包括:排斥习惯法、禁止适用类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禁止不定期刑和刑法规范明确化等。概括罪刑法定原则和它所派生的具体原则,无非是强调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而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的实质在于限制政府及其司法机关任意行使刑罚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的实质是限制司法任意,保障公民权利,在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给予限制,通过这种限制来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制定的限制,排除立法上对罪与刑的规定的任意性,不得对非犯罪行为随意进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也不得对犯罪行为随意进行重刑化,使公民包括犯罪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及政治权利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适用的限制,排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罪量刑上的任意性,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不得法外定罪,亦不得法外施刑,从而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犯罪人不受法外追究,使公民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刑罚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最有力的工具,若不加以限制,它往往也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如果对刑法的制定与适用不予限制,其结果势必广泛地侵犯公民权利。这种人人自畏,无法预测自己行为合法性的状态甚于犯罪。在当代,给制定和适用刑法设置合理的限制,在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取得平衡的基础上,刑法才能发挥最理想的效能。对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加以限制,并不是有利于犯罪,而是发挥刑法制裁力并防止刑法被滥用的积极保障。防止刑法被滥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最重要的还是法律本身的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这种保障。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先喻后行”的公正理念,直接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有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人的行为应当是自由的,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人的自由又是有限度的。如果任何人的自由都是无限的,那么任何人都会失去自由。自由权利的根本问题在于给自由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限度,使一切人平等地享有限度以内的最充分的自由。这个限度就是用法律规定,允许公民做什么和禁止公民做什么。公民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而避免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特别是刑法对禁止性行为应予明确规定,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应作允许公民实施的推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通过明确规定公民自由的范围来保障其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内容体现了先喻后行的公正理念。法律的正义在于行为前的警告,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应当事先在刑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司法机关追究和惩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就使公民个人自由不会受到任意的和事后的司法侵犯,从公民自由范围的稳定性方面使人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化原则又是从公民自由范围的确定性方面给予法律保障。“刑事法律确定性的标准高于民事法律。任何犯罪都应当确定其界限。定义明确的刑法才能起到事先警告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使得公民在行为前就能确切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许可的,不致因为法律含糊其辞而担心行为之后可能遭到指控。”1刑法罪刑规定不明确的危险性在于“它留下了最广阔的疑问,其范围没有一个人能够预见,其后果没有一个人能够预测。”2在自由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下,随时都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那就无自由可言。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
  第三,现代刑法的功能决定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人权保障。
  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是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惩罚功能和保护功能统一于实现国家、社会保护和公民个人保护这一目的。这一目的所包含的两个方面,又以公民人权保障优先。“主权在民”,国以民为本。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基本的保障,最终会使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受到根本性的侵害。
  罪刑法定原则保障惩罚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同时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保障公民不受任意的司法追究,只是狭义的人权保障。广义的人权保障,还包括及时惩办侵犯人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实质上是从更广泛意义上保护人权。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罪刑法定原则又体现了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在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的当初,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刑罚擅断主义的刑罚制度,明确个人自由。”4“罪刑法定主义乃系以限制国家刑罚之行使为主要目的,而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最高目标。”5可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优先观念的集中体现与表述。罪刑法定原则能被世界各国的刑法普遍接受,就是因为它具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核。现代刑法的功能决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更充分体现人权的保障。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人权观念形成与发展的结果
  法律的原则与内容反映的是法律所处时代社会的普遍要求。这种社会的普遍要求总是与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这种要求只有得到国家的承认才能上升为法律原则。因此,人权既是人类基于对自身价值认识而提出的要求,也是基于这种要求进行斗争取得的社会及其统治者对于人的价值的承认。提出人权和要求保障人权并不断扩大人权保障的范围、提高人权保障的标准,是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并不断为争取人权同统治者进行斗争的结果。罪刑法定原则是这种人权保障要求在刑法以致法律中的反映,是人权斗争迫使统治者承认人的价值的结果。罪刑法定原则形成的历史轨迹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生产力水平归根到底是人的认识能力、创造能力和觉悟水平的综合指标。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社会,人们对自身的价值、权利认识和要求都相对低下,因此,能够容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的直接地剥削压迫、公开不平等、残暴镇压的统治和专制擅断的司法。尽管当时也有正义、自由、平等、人道的要求,却远没有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当时的法律也与人们的这种容忍和承受能力相应。“如果说在罗马刑法中有什么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国家至上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为了国家利益可以对任何有害行为包括具有侵害危险的行为处以严厉刑罚,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值得国家尊重。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基本原则。刑法成为了维护罗马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含义模糊的叛逆罪成为了刑事追究的重点,一切有损皇帝人身、尊严和权利的行为,都可以在此罪名下被处以极刑。”6即使到了封建社会,对于专制君主来说,统治权就意味着刑罚权,既然他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那么他的刑罚权也必然是不受限制的。如在中国封建社会,以“莫须有”的罪名杀人也司空见惯,从任意处死普通百姓以至抗金名将、忠臣名士、封疆大吏。“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是普遍接受的理念。由于刑罚权完全受君主的支配,犯罪也就必然没有稳定的法律解释,而是以君主个人的意志为标准,这种意志有时由君主自己表达,有时则由其代理人法官或官吏表达。在封建专制、司法擅断的当时,一切可能成为刑罚对象的事物都是犯罪,而法官认为应当处罚的一切事物又都可以构成刑罚的对象。无论有无法官和独立的司法体系,这种君主至上,专制暴虐,罪刑擅断的现象在封建社会是极为普遍的。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价值认识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承受压迫的容忍力随之降低。这就与中世纪以来封建主变本加利的残暴统治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的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这一要求几乎代表了当时的所有被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所表达的自由、平等、博受、尊重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恰恰喊出了所有被统治阶级以致全社会的心声。生产力的发展决定当时人们已经开始认识自身的价值和权利,或者能够接受这种认识。这种认识首先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得到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承认。《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依法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7《自由大宪章》中关于未经合法判决,不得侵犯自由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在后来的立法、判例中又屡加重申。鉴于权力机关的种种专横行经严重侵害了臣民的人身权利,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在押人或其代表,有权向王座法院请求发给“人身保护令状”,限期将在押人移交法院,并向法院说明拘捕理由;法院应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若认为无正当拘捕理由,得立即释放在押人;若不然,法院得酌情准许在押人取保开释,或从速审判。这时的统治者才仅仅能够承认自由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即使如此,受封建制度和观念的桎梏,这种法律保障也不可能彻底。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不得不为实现他们的也可以说是社会的人权理想继续奋斗。斗争的矛头由泛泛的司法、法律,逐渐指向最能体现封建统治意志的刑法。他们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的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抨击了旧的刑法制度,提出了几乎所有的现代刑法原则的思想。其中,反映罪刑法定的思想提到首要的和至尊的地位。贝卡里亚的功绩在于他第一次对旧的刑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否定,阐述了作为现代刑法原则基础的刑法思想,把人权、人道的标准引入刑法。最后完成罪刑法定原则提炼的“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在论述刑法作为裁判规范和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时,“强调刑法对法官的限制作用”,这实际上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保障人权的功能”。8费尔巴哈之所以能够用精练的语言准确而全面地概括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他所处的时代已经能够接受限制政府、保障人权的法治观念。罪刑法定主义,是费尔巴哈在1801年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简明的法谚形式加以表述的。而在此之前已经有了含有罪刑法定保障人权思想的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及刑法。这个时代也正是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美洲逐步取得成功的时候。
  从罪刑法定原则提出到确立的过程,不难看出,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人权观念的产生与形成,基于人权保障的普遍要求才有罪刑法定思想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统治者对人权保障要求承认的结果。当生产力发展到人们普遍要求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的时候,封建统治者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势必被提出这一要求的资产阶级所取代。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为宪法或刑法原则,满足以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普遍的权利要求,以巩固自己的政权。
三、社会主义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人权价值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刑法能够而且必须接受资产阶级提出的,被资本主义国家刑法普遍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因就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并不专属于资产阶级,而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社会,满足本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然而,这种阶级的利益要求永远不能超出他们所处时代的生产力的水平。所谓“生产力的水平”,归根到底是人的创造能力、认识能力和觉悟水平。所谓“人类的普遍要求”就是生产力水平的体现,而不是什么“抽象的人性”。因此,阶级的特殊要求最终不能违背人类的普遍要求。人权保障就是这种人类普遍要求的重要内容。人类的普遍要求是随着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提高的。资产阶级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只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要求,而是当时所有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与阶层的要求。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是先进的生产力方式的代表,他们的主张与当时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是一致的。也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革命才能成功,罪刑法定原则才能确立。
  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不能回避的,甚至是必须载入法律的,但绝对不是其独有的。无产阶级政党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就应当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权这一类社会的普遍要求就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有之意。因此,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而且必须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之中。的确,马克思曾对近代西方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作过许多批判。然而,马克思批判的是近代西方人权制度的虚伪性和狭隘性,而不是作为人类普遍要求的人权本身。恰恰相反,马克思是从人类解放的高度来阐发人权的。马克思终生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运动。马克思谋求的不是一般的政治解放或经济解放,而是人类的彻底解放。这种解放就是人类所应该获得的承认和保障的共同利益、要求,是人类的共同权利,即人权。人类的彻底解放,是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核心。可见,真正代表人类主张人权要求的,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把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是天经地义的。
  至于罪刑法定原则中限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内容是否适用于社会主义刑法,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事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目的是保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这些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授予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决不能是无限的。立法与司法的任意,使公民权利失去保障,与社会主义法治背道而驰,也就违背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罪刑法定原则限制立法与司法,排除立法与司法的任意性,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民的意愿。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
  1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第一版,第39页。
  2同上。
  3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43页。
  4何鹏:《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5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346页。
  6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1987年4月第一版,第4—5页。
  7西南政法学院编:《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参考资料》第一辑,第144页。
  8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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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丽政发[2002]20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坚持“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到位、宣传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财力到位,并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国土、科技、气象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现状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九条 结合本地实际,经调查、勘查确认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标志牌。
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应当划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规划和预防、监测、勘查管理。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弃土、抽取地下水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水利、交通、林业、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性质、规模,制定本部门的预防措施。
第十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地质灾害发生。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地质环境、导致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强行生产、建设而诱发地质灾害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网络,不间断地积累监测数据和资料,加强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
对危害性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隐患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监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第十三条 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预报,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在汛期来临前,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地质灾害险情实行逐级核实上报制,灾害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位于村庄发生地质灾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国土、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二)位于集镇发生地质灾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国土、水利、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对拒不执行防范措施或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指挥协调机构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灾情调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具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发生一般级以下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调查并做好灾后处理工作。
(三)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力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做好灾后应急处理工作。
(四)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力协助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并做好灾后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调查处理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灾害发生时间、位置、原因、灾害类型、地质条件、灾害特征、危害程度、灾情评估、发展趋势及防治建议等,并附相应图件(照片)。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以弥补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丽水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