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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2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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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 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 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 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 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 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 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 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 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 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 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 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 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 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 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 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 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 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组织形式:

1.培训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采取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安排,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

2.课时安排: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

3.师资安排: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4.考核安排: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式。在按照要求对网上培训内容进行学习过程中,学员须对照网上培训平台提供的自测试题进行自我测评,自我测评记录将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集中授课的考核,以提交学习论文的形式进行。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规定范围内的学习论文一篇。培训组织者以学习论文完成情况及集中授课考勤情况综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将记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诚信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培训内容

(一)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管理战略模块:

1.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

3.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4.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

5.当前证券市场形势及未来展望

6.证券法修改情况介绍

7.中国企业家的新挑战

(三)资本市场运作模块:

1.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2.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3.再融资的审核理念与案例分析

4.投资者关系管理

5.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6.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7.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

8.危机上市公司分析等:

(四)交流模块:参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验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 培训目的

1.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掌握最新法律知识和完整法规框架的学习机会;

2. 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等难点和重点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努力把上市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3. 树立科学管理、监督公司的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专业培训和相关基础管理课程的学习,提升董事、监事的管理、监督水平。

二、 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不含独立董事)

三、 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 各派出机构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 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管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落实董事、监事的培训工作。

3. 在不同辖区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人员,自行确定一地派出机构作为其培训服务的实施主体,并保持培训服务实施主体的相对稳定性,避免董事、监事培训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二)师资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师资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从事一线监管的专业人士组成,适当聘请部分知名学者、证券业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专家。

(三)培训原则

1. 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考核相结合;

2. 培训内容与运作实践相结合,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实效性;

3. 培训与监管服务相结合,为监管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沟通信息、落实监管、研究问题的平台;

4. 交流与考察相结合;

5. 组织同行业公司按照调研课题要求进行切磋交流;

6. 结合重点及难点问题考察优秀上市公司。

(四)考核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授课及考试时间每次不少于16学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四、培训内容

1、规范运作模块

(1)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及运作法律框架;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案例分析;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担保及案例分析。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基本规范要求及案例分析

2、管理知识模块

(1) 董事、监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与财务报表解读知识;

(2)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3) 上市公司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

(4) 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3、 资本运作模块

(1)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案例分析,

(2) 上市公司融资方法及政策辅导;

(3) 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及关系管理;

(4) 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5) 派出机构自主安排的培训主题等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 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 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 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 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三、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各派出机构配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工作。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二)课时安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授课,获得资格证书。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30学时。

(三)师资安排

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四)考核安排

采取集中现场考核的方式。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在课程结束后参加现场集中笔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资格证书。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料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

四、培训内容

(一) 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案例分析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 管理战略与资本运作模块:

1.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科学管理董事会

3.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以及独立董事的作用

4.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5.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6.危机上市公司分析

7.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8.薪酬、绩效评估与薪酬委员会的运作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案例与方案设计

10.独立董事如何分析并参与决策企业的商业计划、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

(三) 交流模块:参观企业;独立董事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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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或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或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或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如何审理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来电话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省级“三反”人民法庭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前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你院为省级“三反”人民法庭的上诉审法院。省级“三反”人民法庭判处的贪污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你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审判这类案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
(二)经市(省辖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的案件,现在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你院或者由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同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都可以。如果由你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不准上诉。如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准许上诉。
(三)对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都没有错误的上诉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希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上诉审程序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微、河南、湖北、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
为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通知》下发后,对解决欠租问题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中金融机构担保的租赁项目欠租问题引起了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视,但文件落实进度缓慢,有关租赁公司对此反映强烈,已严重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对照出具担保的名单(见附件二)逐个核实,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须尽快履行连带责任。其中,对1988年6月20日以前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限于今年底前解决;对1988年6月20日以后出具担保的项目租金拖欠问题,也
要制订措施,限期解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系统内发生的担保,由上述各行总行负责落实解决;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担保,由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督促解决;人民银行担保的,逐
级审查、核实报总行。
三、解决拖欠所需贷款规模,由各行在现有规模内解决,人民银行不专门安排。列入明年解决的部分所需贷款规模,纳入明年总规模盘子内,各行要统筹安排好。
四、各金融机构要通过这次解决拖欠问题,举一反三,健全担保制度,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各总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5年1月底以前要将本系统(辖区)的落实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专题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14日 国经贸法〔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80年代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吸收、利用国外资金的一条灵活、便捷的渠道,为加速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相当一部分承租企业拖欠租金严重,致使一些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引起外方股东的强烈
反映和不满,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批示要抓紧研究解决。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但任保证人”规定之前所做的融资租赁项目。
二、坚持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即还租责任主体是承租企业,出具有效担保的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无效的,担保单位根据其过错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金偿还原则上按租赁合同确认的币种执行。需调汇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到外汇调剂中心调汇。
四、有还租能力的欠租企业,能一次偿还租金的一次偿还的;不能一次偿还的,租赁双方和担保单位协商制定还租计划,欠租企业开户银行按还租计划督促归还。
五、还租暂时有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还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在现有贷款规模内给予支持。
六、还租有困难又未获得银行贷款的欠租项目,由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租,所还租金以后由担保单位向企业逐步收回。其中财政部门出资偿还的欠租,由财政部门向企业收回,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
七、对既无还租能力又无发展前景的个别项目,可依法采取企业破产或拍卖的办法偿还欠租。
八、承租企业如已被兼并或转让,其还租履约的责任由兼并或接收转让的单位继续承担。
九、租赁公司应根据租赁项目的不同运行情况及不同责任,采取现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欠租问题尽快解决。具体措施由欠租企业、担保单位与租赁公司协商确定。
十、对已诉诸法律的欠租纠纷案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导各地法院依法秉公办理,做出公正判决,并加快执行进度,依法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地方政府不得对法院的审理工作进行干预。
十一、凡有此类欠租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请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一名秘书长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今年上半年内原则上将这一问题处理完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要将处理结果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上述四个部门负责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银行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促进这一问题尽快解决。
附:出具担保的金融机构名单(略)



199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