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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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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办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6日
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规范管理和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和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与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四条文明城市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党委、政府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长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设机构队伍稳定、制度健全、经费落实。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建设全面推进。
(二)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党委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广泛深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家庭、军民共建、联片共建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基层创建活动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
(四)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保障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窗口行业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市民文明素质普遍提高,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迷信邪教,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社会风尚。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科教文卫体事业投入逐年增加。义务教育高于国家规定水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项教育成效显著。科普工作依法扎实开展,科普阵地特色鲜明。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建立了疫情防治和应急机制。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精神文化产品生产成绩显著,文化市场管理有序、繁荣健康。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得力。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并对群众开放。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文明。社会公益事业得到积极有效扶持。社会福利设施完备。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六)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稳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群众有安全感。有效遏制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措施得力,制度健全。黑恶势力和“黄赌毒”得到遏制。城市管理法规、制度较健全,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城市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城市规划体系完备,城市环境清洁有序,绿化美化成效显著,主要道路交通顺畅,无障碍设施建设达标。城市环保措施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齐备,运行稳定,服务网点设置合理。节水工作达标。城市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八)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综合指标增长较快,经济质量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效果显著。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扶贫帮困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到位,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小区建设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其评选标准由市文明委拟定和下发,并进行表彰。
第五条文明村镇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党委、政府,村支部、村委会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村镇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有效。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坚持长抓不懈。领导干部坚强团结,廉洁奉公,民主管理,开拓创新,干群关系融洽,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思想教育成效显著。对广大农民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字基本道德规范深入人心,村规民约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赌博打牌等不良风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与老人现象。
(三)村镇面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村镇规划布局合理,合法用地。村镇公共设施较为完善。院落干净整洁,道路平坦畅通,绿化覆盖率高,爱国卫生工作达到市级标准。市场管理规范,整洁有序。大力推行改水、改厕、改路、改厨、建沼气池的“四改一建”生态家园建设,搞好净化、美化、绿化,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村镇治安组织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依法治理成效显著,干群法治观念强,领导干部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无重大刑事和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现象。服务娱乐和电子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依法经营,有力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五)科教文卫稳步发展。有比较完善的科技、教育、文化阵地和相应设施。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讲座、科技服务和“三下乡”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九年义务教育和青壮年扫盲工作达到市规定要求;乡镇图书馆(室)、广电台(站)等文化阵地健全,作用发挥好,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大力倡导并充分发挥农村文化科技中心户的作用;初级医疗保健成效显著,医疗设备较为齐全,村设医务室,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考核指标达标;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有线电视入户率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
(六)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推行基层群众自治。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委会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积极推行村民议事会和村民恳谈会;保障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七)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有领导、有规划、有措施、有明确目标及考核办法。广泛开展文明户、文明村、文明单位、城乡共建、联片共建等活动,成效显著;党政机关转变作风,服务有效;窗口行业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文明创建活动覆盖率达90%以上。
(八)村镇经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工农商协调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增收服务,村镇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尊重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民人均收入和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明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认真开展城乡共建、“百家千户扶智扶路”等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事业发展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宜昌市文明村镇”、“宜昌市文明单位(系统)”荣誉称号。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城区、县城)、村镇、单位(系统)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标准的县、市、区均有资格申报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
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村镇标准的乡、民族乡、镇和建制村均有资格申报宜昌市文明村镇。
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宜昌市文明单位。其中,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同时获得同年度市级“文明机关”称号。
凡是符合宜昌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走在全市前列,所属基层单位80%以上为上一届县市区文明单位的行业,均可申报宜昌市文明系统。
第九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城区、县城)、中省在宜单位和市直系统可自愿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具备申报资格的乡镇、村和单位可自愿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照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城市(城区、县城)、村镇、单位(系统)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按当年下达的分配名额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最后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名单。
(三)提前公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须将拟推荐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择优评选。市文明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进行审核,组织专班进行考核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审核后,提出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系统)命名表彰建议名单,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议,最后结合公示情况,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条经公示合格的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正式进行表彰,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获得宜昌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以凭市委、市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发放的奖金,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工资调节税;没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奖金税。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结余情况,凭市委、市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三)被评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每人一个月全额工资的奖金。连续两届被评为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凭市委、市政府的命名文件,可另外一次性发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同上。
(四)同一年度内重复获得不同层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时,按最高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发奖。
(五)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取消,其相应的奖励待遇随之取消。
第十二条根据中央文明委、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凡获得宜昌市文明城市(城区、县城)、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县市区、乡镇和村,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创建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各地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五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对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文明办每年要对获得全国、省、市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宜昌市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宜昌市文明办。对工作失职、知情不报的县(市区)文明办,除进行批评外,还应相应地减少其下一届推荐市级及市级以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名额。市文明办要定期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城市(城区、县城)、村镇、单位(系统)进行抽查,确保创建质量。
第十七条被撤销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八条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宜昌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宜昌市文明办备案。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文明办负责解释、制定考评细则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
(试行)

[2002年11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依法行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申请权的登记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受理程序。
第三条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请求、记载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和结果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立案受理的情况和实际执行结果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上加以记载。
第四条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一式两份,正本由申请执行人保管,副本存卷。正本在执行程序中交法院妥善随案保管,在每次执结时,由主办执行法官在相应栏目作出记载后,交还申请执行人保管。在生效法律文书完全执结时,《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由法院收回归档。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首先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
第六条 对于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直接申请登记的申请执行人、经法院查证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经执行债权没有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申请法院查证控制财产强制执行,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和解协议,认为不必要即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内具和解协议原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权登记,确认享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前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自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连续计算。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权登记不收取费用。
对执行财产查证案件、强制执行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在对执行财产处分变现后,由负责变现的主办执行法官以实际执行变现的数额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并收取执行费。在查证程序中的评估、审计、鉴定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对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执行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预收执行费。

第二章 执行申请权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和执行权登记申请向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提出,由立案庭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和登记。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和执行申请权登记申请应当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的,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申请权登记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强制执行申请书。对于明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而直接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权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原件。
对于因和解而请求直接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协议的原件。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证明、成立批文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持个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上列材料应当编写序号并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对于原件证据应当加以注明,一份与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法院存档,一份经法院承办人签收后交提交人留存。
第十二条 立案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对其申请执行权予以登记,发给《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一)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五)申请执行人为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为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人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或《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申请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制发《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正本);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应详细载明申请执行人名称、被执行人名称、住所,申请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标的,法院受理并予登记的日期。
申请执行人经登记后分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将每次执行的案号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的相应栏目详细记载。
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给予注明。
在立案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并立即移送执行一处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递交的申请登记资料、《执行申请权登记审批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副本)、有关立案审查材料及法律文书,应当装订成执行申请权登记卷宗。对于直接申请权证登记的,在登记后将卷宗移送档案室保管;对于进入财产查证或执行程序的,将卷宗随案移送执行局。有关登记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输入电脑。

第三章 对执行案件的分流和处理

第十六条 立案庭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予以执行申请权登记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流和处理:
(一)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因找不到债务人或明知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自愿申请登记的,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登记的,迳行登记,发给《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二)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要求法院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登记后,按"执一查字"编制查证案号,将案件移送执行一处,进入执行财产查证程序;
(三)对于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有金钱给付内容又有履行行为等非金钱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请求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的,对于金钱给付内容的部分应当在登记后按"执一查字"编制查证案号,移送执行一处进行查证;对于履行行为部分应当在登记后按"执二字"编制执行案号,移送执行二处强制执行;
(四) 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在登记后按"执二字"编制执行案号,移送执行二处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立案庭应当在执行查证或强制执行立案后按规定排定执行合议庭和主办执行法官,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人须知。
立案庭应当在排定执行合议庭和主办执行法官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局综合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3]74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
  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烟草专卖局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是明年国家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抓好这项工作,明年国家局要在全行业范围内全面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具体培训和考试方案另行通知。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针对方案,对培训和考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以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干部职工了解这部法律。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3]372号),进一步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局,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局将建立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以加大对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政策法规司具体组织、承担对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也要确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烟草专卖局和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各级烟草专卖局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建章立制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