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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2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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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一并执行。1995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包括电报,以下称市政府文件),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负责市政府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均应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杭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正式行文应当使用下列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有会签单位的应标注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公文版记后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式公文中标注主题词。在上报市政府的正式公文中,应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第六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用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文字一律从左向右横排。张贴的公告、通告等公文用纸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凡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以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同时主送几个上级机关。
  第八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请示”和“报告”要区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多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要求市政府批复的事项,要在“请示”中明确提出。
  第九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杭州市及外地来杭无主管部门企业、组织的请示事项,属市职权范围的,应报市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不了的,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办公室可以就系统内部有关事务性工作行文,但不得涉及外部行政的事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市政府。
  第十三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负责自行解决。凡可以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可以商请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应向市政府请示;凡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应报请市政府批转。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 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意见”,一般报送3份;上报市政府的“报告”,一般报送5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应在报送纸介质文本的同时,按规定的要求报送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文件,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负责签收、登记。“请示”、“意见”确定为办件,“报告”确定为阅件。对于确定为办件的公文,由秘书处进行收文审核: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于确定为阅件的公文,由秘书处提出传阅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规定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秘书处及时进行分办:属市政府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事项,打印《公文转办通知单》,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并负责答复,同时告知来文单位直接与承办单位联系;需要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公文,打印《承办文件处理单》,交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办理,同时发送公文受理回执,告知来文单位与承办处室联系。
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或授权秘书处核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第十八条 收到国务院、省政府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收文后送秘书处负责人审核,确认为办件或阅件。需要办理的,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如属阅件,由秘书处提出传阅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 收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来函,市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和外地人民政府的商请函,比照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公文,一般应在收文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反馈,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紧急和重要公文,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在商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通过《公文转办通知单》转办的公文或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交办件,应当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对转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来文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对交办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3日内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
  各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件的反馈意见,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对“请示”、“意见”,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作同意;对“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公文承办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推行工作代理制(AB角制度),加强催办、查办和反馈工作,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办文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反馈结果。答复请示事项,凡重大问题和涉及外部行政需作为执法依据的,必须正式行文答复;对一些单项性、事务性、内部性事项,可采用《抄告单》、《简复单》、领导批示复印、电话记录等形式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六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拟制的公文,应当在送市政府领导人签发之前,先由秘书处进行核稿,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签注呈批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须由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须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有的可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第二十八条 已经市政府办公厅核稿、市政府领导正式签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收发室统一登记后,送文印部门缮印。排出的文件清样,先由拟稿者初校,再由秘书处主管人员复校并签字付印。
  在复校中发现文稿有问题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按发文程序复审。
  第二十九条 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而时间性又很强的紧急事项,可使用内部明电。如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报,应先送秘书处核稿并登记编号,再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的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已签发的内部明电,由主办单位办理发报手续,原稿送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条 草拟、修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碳素、蓝黑墨水等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工具,并不得在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书写。采用电脑打印件作为拟文稿的,拟稿人应在打印件上签名,以示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文件宜于对外公布的,经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同意,由《杭州政报》和杭州日报公开刊发。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杭州政报》全文刊发,《杭州政报》刊发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公文。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办理的公文办毕后,原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立卷、归档,其他单位可以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市政府办公厅作为会办单位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含办公厅)领导兼任其他机关或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构整理、立卷、归档。非常设机构撤销后,档案统一移交给该机构的原主管或挂靠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行政规章的制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事项,在国家和上级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补充规定未及事项,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贷款业务)(防城港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7年元月15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建设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
  (B)本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西),通过广西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和防城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执行,按亚行满意的贷款条件及条款,广西将从借款人那里得到所提供的贷款。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广西、港务局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普通贷款业务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将修正过的《普通贷款业务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删去第2.01款之(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款(26)和(27),新的第2.01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删去第3.02款(b)(ii)条,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在1992年6月30日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借款。”
  (e)删去第3.06款(a)条的最后一句,和第3.06款(b)条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删去4.03款(a)条,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删去第4.05款中的:“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的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同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财政年度”指每一个日历年度从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借方和港务局的财政年度。
  (b)“防城港”指由港务局管理的港口。
  (c)“港务局”的是防城港管理局,它是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体的,属借方全民所有,具有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属继承人所有。
  (d)“广西”指借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交通厅”指广西交通厅或继承人。
  (f)“执照”指港务局注册,于1992年8月15日,由广西防城港区工商管理局发放的《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
  (g)“交通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或继承人。
  (h)“再转贷协议”指广西与港务局签订的协定,参看本《贷款协定》第3.01款。
  (i)“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条例》中指:(1)实施项目的A部分的港务局或继承人;(2)实施项目的B部分的交通厅或其继承人代理实施。
  (j)“项目设施”指被建设的或提供的或由项目供应的设备。
  (k)“项目公路”指连接防城港--南宁北海公路利用一部分本贷款拟建筑的公路。
  (l)《转贷协议》指借款人与广西签订的协议。参看《贷款协定》第3.01款。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伍仟贰佰万美元($52,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逐渐以少额回收):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七百八十万(7,8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期间按二千三百四十万(23,400,000)美元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期间按四千四百二十万(44,200,000)美元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将取消部分占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
  (i)根据转贷协议将贷款资金转贷给广西;
  (ii)根据再转贷协议,按照亚行满意的条件及条款,责成广西将一部分贷款资金(不超过32,000,000美元)转贷给港务局。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和再转贷的贷款资金应包括:
  (i)按照本协定第2.02款的规定贷款利率相同的利息,二十四年的偿还期,包括四年宽限期;
  (ii)由广西和港务局分别承担已转贷给广西的贷款资金和已再转贷给港务局的部分贷款资金的外汇风险和利息变动风险。
  (c)借款人应责成广西和港务局根据《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支出。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及支付其它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及其它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责成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及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1999年12月31日,或者是由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广西和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港口管理及港口运行的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按需要或责成有关方面按需要和亚行可接受的条款及条件,使广西和港务局准时地得到除实施本项目所需贷款外所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以及其它资源来实施本项目。
  第4.03款 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属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及资料,包括:
  (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设备维修支出;
  (ii)用本贷款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
  (iii)本项目;
  (iv)广西和港务局的管理、营运和财务状况;
  (v)借款人所在地区的金融经济情况,和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
  (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年度审查和调整,如可能,还有广西和港务局规费征收和港务局的固定资产的重估等,(参看《项目协议》中附件的第6(a)段),使广西和港务局能够履行《项目协议》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他人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力,并责成广西按《再转贷协议》行使广西的权力,籍以维护借款人、广西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能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再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
  (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原因对借款人不能对其下级政治体制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提下,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借款人的其他资产设置新的置留权。
  (b)本款(a)段的条款不适用于
  (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
  (ii)在正常的银行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款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置留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l)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
  (a)借款人或广西应已无力执行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b)广西或港务局应已无力执行其在《再转贷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或
  (c)执照或任何规定应已以任何方式被废除、中止或修订,而亚行则有理由认为其将或可以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营运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
  (a)一部分或整个公路项目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在未得到亚行同意前应已从广西转交或转让给第三方;
  (b)已发生本《贷款协定》的第5.01款中规定的事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中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和“再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订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其他
  第7.01款 按照《贷款条例》中第11.02款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  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BPCHO  CN
   传真号码:(8610)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 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 (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李凤瑞   
      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说明

  1、本项目将建设一个单码头集装箱泊位,一个单码头散货通用泊位,和20公里的疏港公路,以提高防城港生产能力及其效益,本项目亦支持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改革:
  (1)港口收费标准、管理、效益、自主权;
  (2)人力资源开发;
  (3)加强港口及公路的计划、建设、管理、营运及养护的组织机构。
  2、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A部分:港口部分
  (1)建一个专用集装箱泊位和一个多用散货泊位,各有一个码头。疏竣港口进港航道。扩建港口铁路调车场和支线。其它附属设施。
  (2)采购的设备包括门吊机、伸距堆料机,叉车、拖车以及挂车设备,其它各种集装箱辅助设备有:一个电脑控制系统,散货装卸设备有门吊机、卸货车、堆场机、皮带机、推土机、轮式装载载机、拖轮、配电房、用于溢油清理的环保设备。
  (3)施工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及木材。

 B部分:公路部分
  (1)建设连接港口和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的疏港公路。
  (2)公路建筑设备的采购,包括推土机,挖土机,平路机,钻机,卡车和装卸车,以及公路营运设备,包括路面养护机,征费、监视和电信设备。
  (3)公路建筑材料的采购,包括水泥和钢材。
  3、提供咨询服务,做好准备工作和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通过工地及海外培训来提高交通厅、港务局以及其他有关借方的执行机构人员在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和港口、公路规划管理方面的人员技术技能。
  4、本项目预计1999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还款表(防城港项目)

     应还日期                     应还本金
                              (美元)
  1999年5月15日                 430,500
  1999年11月15日                452,000
  2000年5月15日                 474,600
  2000年11月15日                498,300
  2001年5月15日                 523,200
  2001年11月15日                549,400
  2002年5月15日                 576,900
  2002年11月15日                605,700
  2003年5月15日                 636,000
  2003年11月15日                667,800
  2004年5月15日                 701,200
  2004年11月15日                736,200
  2005年5月15日                 773,100
  2005年11月15日                811,700
  2006年5月15日                 852,300
  2006年11月15日                894,900
  2007年5月15日                 939,600
  2007年11月15日                986,600
  2008年5月15日               1,036,000
  2008年11月15日              1,087,800
  2009年5月15日               1,142,100
  2009年11月15日              1,199,300
  2010年5月15日               1,259,200
  2010年11月15日              1,322,200
  2011年5月15日               1,388,300
  2011年11月15日              1,457,700
  2012年5月15日               1,530,600
  2012年11月15日              1,607,100
  2013年5月15日               1,687,500
  2013年11月15日              1,771,800
  2014年5月15日               1,860,400
  2014年11月15日              1,953,500
  2015年5月15日               2,051,100
  2015年11月15日              2,153,700
  2016年5月15日               2,261,400
  2016年11月15日              2,374,400
  2017年5月15日               2,493,200
  2017年11月15日              2,617,800
  2018年5月15日               2,748,700
  2018年11月15日              2,886,200
                     合计:52,000,000美元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的第3.06款(b)部分,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
                       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到期前不超过3年                  0.13
  到期前超过3年但不超过6年             0.25
  到期前超过6年但不超过11年            0.46
  到期前超过11年但不超过16年           0.67
  到期前超过16年但不超过20年           0.83
  到期前超过20年但不超过22年           0.92
  到期前超过22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与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下文叫“表格”)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贷款资金的分配(参见表格中的“分类目录”和“分类细目”)。

                税赋

  2、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项目的任何当地税赋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融资的比率和金额

  3、除非本附件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按照表格中栏目B的百分率或相对于栏目C的应支付的帐款,表格中“分类目录”和“分类细目”中的项目的资金提供,应由本贷款支付。
  4、分类目录1中的建筑材料,其分配数额表示该工程目前估算的国外支出,这笔数额取决于以上栏目B中的百分率,对于这些建材,根据栏目B中的百分率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5、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有关条款,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货比三家采购,与地方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货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6、一些需要本贷款资金出资的货物可以根据附件四《贷款协定》中有关条款,在地方投标后,从地方供货商购买进口部件而在地方制造的货物。根据包括地方采购的合同表格中栏目B的百分率表示货物估算的外币组成,并运用,以便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地方支出

  7、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用于本项目中的地方支出。

              利息及承诺费

  8、“分类目录”5的分配的资金数额,是项目建设期间的筹资利息和承诺费。到偿还期,亚行有权以贷款人名义,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到期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9、尽管以上附表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款百分比,但是:
  (a)若拨给类目的贷款金额出现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贷款人:
  (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
  (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的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周转金帐户

  10、(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该在贷款生效日过后立即开立周转金帐户,处理贷款收入的支出额。按照亚行1986年11月的《周转金准则和支出程序表》,应该开立、管理、补充和清算周转金帐户,因为常有变动,所以,具体安排由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存入周转金帐户的最初数额不应超过一百万美元。(b)支出明细表可用来偿付小合同的合理费用和工程实施的增量支出,并清算存入周转金帐户的预付款,根据亚行1986年11月的《周转金准则和支出程序明细表》,因时常变动,所以,具体安排由贷款人和亚行商定。可按照支出明细表可偿付或清算的单项付款,支出的每一项不应超过五万美元。(c)在本《项目协议》中第2.09款(b)未作概述性限制,经亚行容许,借款人应责成其审计单位定期审计与周转金帐户和支出明细表有关的帐户和记录,并将审计报告,无论出现何种事件,应在每个财政年度末不迟于6个月尽快交给亚行。根据《项目协议》,可将该审计作为广西的定期年度审计和港务局总帐和财务报告的一部分来进行。但是,检查周转金帐户和支出明细表的意见应与审计报告分开。

               追溯贷款

  11、允许从贷款帐户中从1995年8月22日至生效期内提款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采购港口和公路施工及监控设备及材料、招聘顾问,但总额不得超过四百万美元。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防城港项目)

   类  别           栏目A       亚行融资比例
                分配金额(美元)   栏目 B 栏目 C
         类 别      细 目     比  率 提款基础
1、建材    5,3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a.港口部分          2,0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b.公路部分          3,3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2、设备   36,2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a.港口部分          23,0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b.公路部分          13,2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3、咨询服务   1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4、培训     800,000.00            100% 外汇支出比率
5、利息及承  4,200,000.00            100% 到期余额 
  诺费                      ○不包括地方税金   
6、未分配   5,400.000.00
  总 计  52,000,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所谓“服务”一词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细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交通厅和港务局。
  3、除了下面第6段和第7段及附表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估算的费用是50万或超过50万美元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应根据《采购准则》中第二章的条款,按照国际竞争性投标签定。(b)凡属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知的形式、细款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估算费用小于50万美元的设备或材料的供应合同(小项目除外)应根据《采购准则》的第3章的国际采购来签订。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7、尽管以上第五段已有规定,预计合同金额相当于或不超出50万美元的本项目下的公路收费及通讯、测试及环保设备可以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处购买。采购前,单项采购单、估算的费用、供应的潜在资源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都应送交亚行审核。合同签订后,每一份合同交3份副本给亚行。

 附件四: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第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国内最低附加值要求;
  (ii)第Ⅱ类:投标提供其它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第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之任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实施期间将利用个人咨询服务,特别是采购方面。咨询专家的工作大纲应由亚行、借款人和交通厅商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借款人和交通厅。
  3、选择、约定咨询专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资格及一份合同草本应在选择咨询专家前送交亚行审批。
  (b)合同签定 合同一旦签定,应即刻向亚行提交对候选人的评价报告和选择合理性的简报以及已签合同的三份副本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合同执行 如果合同在执行后,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正,那么在同意修正之前,应事先得到亚行的核准。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及其它事宜

             实施安排执行机构

  1、港口部分的执行机构应是港务局。公路部分的执行机构应是交通厅。
  2、交通厅应协调工程的公路和港口部分的实施,因为这些是整个工程实施进度中亚行联系的要点。

              总监及协调

  3、借款人应责成交通部全面监督及协调工程的实施,保证工程作业得到满意的监测。

             环境、社会方面

  4、借款人应保证交通厅和港务局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概述》中的减轻影响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及建议。借款人保证将定期监测收集在《土地征用及移民安置行动计划》中的有关社会及经济方面资料情况。

                培训

  5、借款人应让交通部协调本项目的培训工作。交通部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在项目实施期间对借款人的执行机构、与港口行业有关的人员培训时间安排进行审查并认可。
  6、为了保证本项目下进行海外培训获得较大收益,借款人应通过交通部安排并协调省内的专题讨论会。在专题讨论会中,归国的学员应作为培训人员为其他港口管理机构和省内管理代理机构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
  7、借款人应保证归国的受训人员留在学以致用的岗位上。

               财务承诺

  8、借款人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项目协议》第5段和第6段中港务局的财务承诺的合理性。假如采取措施后仍发现港务局有必要要尽《项目协议》第5段和第6段中的责任,借款人将保证由交通部向国家计委提出的港口规费标准提高计划将在1996年12月31日前得到认可。

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报送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增补品种的报告》
(黔劳社呈〔2002〕1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53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78个、中成药75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