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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9:0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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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6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保留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市建设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建材业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将白蚁防治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3.将物业管理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建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期具体评估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市建委各行业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的预审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3.将市建委管理的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评优评先的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协会。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5)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乙级及以下);(7)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8)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丙级);(9)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调剂分配。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3)现场混凝土搅拌;(4)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6)非市属建筑业企业注册;(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三、四级);(8)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项目或大、中型市政工程);(10)市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成果推广许可证;(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12)非市属企业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登记和年度注册;(13)建筑业施工员、质安员、材料员等资格性岗位证;(1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立项;(16)新型墙体材料;(17)广州市建设工程类别;(18)建设工程竣工结算;(19)建设工程招标标底;(20)建设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立项;(2)商品房外销;(3)监理、建筑、结构、造价、估价、规划等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年审;(5)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4.合并的事项:(1)人工挖孔桩专业施工队伍许可证,合并到“建筑企业资质”;(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合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3)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年检,合并到“广州市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4)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合并到“城建系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5.下放的事项:(1)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下放到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2)延长施工作业时间,下放到区建设局批准;(3)使用锤击桩,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4)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下放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6.转移的事项: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转移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

7.取消的事项:(1)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2)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3)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4)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5)赶工工程;(6)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8)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资质(二级以下);(9)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资质(三级);(10)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11)建材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12)新建、扩建建材工业项目的工艺、投资;(13)建材工业重大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14)水泥企业变更生产许可证;(15)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合格证;(16)建材(建设工业)产品使用认证;(17)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施工安全与施工评价书;(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改为备案);(19)散装水泥中转站申办试验室资质(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协调、受理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协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2.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协调建设系统行业的体制改革及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交流;指导市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

13.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和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的考评和竞赛活动。

14.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返拨和统筹调剂的政策,协调指导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建设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建设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系统(不含原归口的行政单位及这些行政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下同)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3.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5.负责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7.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市建设工委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工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拟订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协调实施,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保卫、信访、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委机关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协调编制城市建设管理有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综合建设行业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和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组织起草委机关的综合性文稿、工作总结以及月、季、年工作形势分析;负责《广州市城建情况反映》和《广州建设年鉴》的编辑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协调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建设系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拟订工作,负责本委有关建设法规的组织起草、协调、报批、清理和汇编工作;负责本委管辖的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工作;组织建设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和市普法办布置的普法工作。

(四)计划资金处

负责协调市政设计、城市园林、供水供气、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协调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城市维护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核准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的统计工作;指导交通建设管理基金会日常工作;协办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工作。

(五)工程督办处   参与审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承担广东省广州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实施年度城建计划,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协调本系统的“三防”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和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监理等建筑行业从业单位资质,建设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资格,执业注册人员资格的呈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地各类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进穗经营的呈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全市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承包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七)科技设计处

拟订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呈批;负责外地进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注册登记和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负责建设科技基金的管理和科研项目的安排和实施;负责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利申报与计量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合作处

组织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关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城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委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返拨和统筹调剂的政策,呈批建设项目劳动保险金调剂分配计划;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落实友好城市政府以及国际组织间交流项目,安排接待重要外宾;受理外商有关投诉。

(九)城市管理处

参与协调起草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工作规划与计划;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市属各区、县级市及建设系统各有关专业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运用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组织协调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的综合治理,协调查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建设系统“110”社会联动工作。

(十)村镇建设管理处(挂房地产开发建设处牌子)

负责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村镇建设标准,指导协调村镇规划,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有关管理工作;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参与协调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用地年度计划、城市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工作。

(十一)组织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协助工委管理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管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本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统一战线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呈办直属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编制建设系统党员、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的有关政审工作及侨务、宗教工作。

(十二)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本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编制建设系统有关单位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建设行业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建设系统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市建设系统评先、评模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教育处。

(十三)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行政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委和市建设工委机关行政编制90名。其中主任(兼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纪工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单列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关系:市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交易(含商品房预售、转让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琼府[2005]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本着更加务实、更加细化的原则,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最大限度地放宽市场准入。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二、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者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给营业执照。
  三、国内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注册资金有困难,经批准可以分期注入。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应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0%,1年内注入的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最后一期出资额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农村流动的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县(市)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四、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如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按正规企业预备期管理,符合条件后再补发正式营业执照。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政府核准,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出资者购买国有企业产权时,若收购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30%,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六、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拔出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贷款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七、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增加科技三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由省科学技术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补贴(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
八、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省内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扶持和奖励参与农产品运销、促进城乡贸易、搞活商品流通有贡献的骨干龙头企业。
十、鼓励市县积极推广三亚市与开发银行合作支持渔业外海捕捞融资发展的经验,积极推广澄迈县与开发银行合作建立信用协会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的经验,密切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构筑信用融资平台,扩大会员数量和贷款规模。
  十一、在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进入担保领域,壮大信用担保机构的实力。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
十二、加快推进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十三、按照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已有的、与现行政策不相违背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涉及的税费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征收。
十四、下岗失业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失业人员)或者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五、在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10年免征、10年减半征收(在省内迁移的企业不得享受)。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十六、鼓励纳税人在海南置业消费。对于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和在海南从业、就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其在本省购买商品房、汽车等大额耐用消费品,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万元。
十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和采取必要措施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并且不得随意向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制度。企业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其他部门不得重复检查。对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十八、对全省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登记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同时免费领取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作的“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检查卡”,任何单位或部门进入企业进行检查,都要将进入时间、检查内容、收费标准等如实登记,年终时由各市县政府将辖区内企业的检查卡统一回收,作为社会评议政府的重要依据,对于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二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企业生产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治安联防体系,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从现在起,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二十二、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的制度,在制定战略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定期举行表彰大会,表彰奖励纳税大户和信用好、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十三、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行业自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同时对不守法、不诚信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惩治,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诚信环境。
二十四、充分发挥总商会(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总商会(工商联)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能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十五、进一步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服务职能,认真研究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督促落实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及各项资金,加强对本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