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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1:1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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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绿地、空间、道路、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报刊等宣传栏(亭)、实物造型、门面匾额、布幔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工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准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确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广告设施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标准;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古树名木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园绿地,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独立式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或位置。
第八条 本市中环路以内及中环路沿线控制区域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 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依附路灯等设施跨街设置布幔广告。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拟设置的屋顶、墙面广告、店招店牌等应进行立面设计,经所在区域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该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 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到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占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由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十八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经招标、拍卖、挂牌的设置期限从其规定。如需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组织举办文化、 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每年不少于20%的时间或20%的版面用于公益宣传。经招标、拍卖、挂牌的,公益宣传设置期限从其规定。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的, 应当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设施有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进行巡查。对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建立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设置后维护不到位、不及时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实行市场清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者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按设置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因设置户外广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维护不当出现破损、残缺、污秽、褪色等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安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清除,并依法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公众安全的,责令限期加固或拆除;设置者拒不执行的,组织强制执行,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和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春节期间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浅析

薛阳坡


随着改革开放和各项富民政策的逐步落实,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人们普遍感受到日子一年比一年好。但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及一些地方陋风陋俗的影响,部分农村区域在春节前后反而成为暴力犯罪的高发期。据对本县2001年以来批捕案件的统计数字看,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暴力犯罪案件的发案率,春节期间要高出平时8至10个百分点。究其原因,节内人们不良的生活、消遣习惯(如酗酒、赌博、看黄色录像制品等)为诱发暴力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影响了本应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酒。俗言“无酒不成席”,春节的饭桌上更不能无酒。如果把握尺度、略表敬意则未偿不可,但强拉硬劝、过度饮酒,轻则伤身体,重侧诱发矛盾酿成恶果。如2003年春节我县城郊乡的李氏二兄弟相约一起走亲戚,中午饮酒后弟辱骂嫂子和别的男人有染,兄很生气遂二人发生打斗,兄持刀将弟砍成轻伤。因想到弟无事生非发“酒疯”,兄不愿出钱给弟治疗,弟一气之下服毒而亡,造成了人亡、家破的残局。
赌。劳作了一年的群众,过年是他们最闲暇的一段日子。有些人喜欢茶余饭后在一起赌几把消磨时间。“赌场薄”,一旦认真起来,输红了眼,便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如2002年我们办理的一起伤害致死案件,被害人胡某和其他人在一起“吹大气”,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一旁观看,并不停地对赌场情况进行“点评”。输急眼的被害人胡某认为刘某太“多嘴”便引起打骂,刘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胡某心脏,导致胡某当场死亡。聚赌 的人群不欢而散,胡某的生命却永远的消失了,等待刘某也将是法律的严惩。
“黄”。黄色宣传品对人思想的毒害不须多言,相关部门对黄色制品的清理和打击也从未放松,但在我县的一些偏远地方,还有人拿它来打发年内的闲余时光。2001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固县镇村民廖某借来了一盘黄碟在自家屋内观看,他不但自己“欣赏”,还让自己儿子甲和邻居之子乙“乐在其中”。事后两少年难耐萌生的邪念,对邻居小卖部的少女丙三番五次进行骚扰,欲行不轨,因丙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大人们将甲和乙抓个正着。甲的父亲廖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己,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
此外,一些黑网吧近年来也逐渐向乡村迁移,春节期间他们仍难舍火爆的生意,用暴力游戏和黄色信息招徕着未成年人,不仅侵蚀着他们的身心,甚至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如今年农历正月初五发生在我县平氏镇的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和被害人杨某(均为未成年人)在同一网吧内上网,期间因一小摩擦而引起打斗,王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杨某身上连刺两刀后扬长而去,杨某不治身亡。王某归案后,问其怎能如此狠心,答到在“网上”已司空见惯了。
上述是农村暴力犯罪多发的客观诱因。从主观上有些不法分子好逸恶劳,往往采用不劳而获的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他们瞅准了年前人们要筹备年货,且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空子,纠集在一起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抢,也是暴力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扼制这种现象的对策:
1、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些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无力,甚至近于瘫痪。村“官”们在其职不谋其政,形同虚设,平时考虑的是自己如何“富甲一方”,而不为一方群众的衣食之安操心,未危及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漠然视之。因此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选拔责任心强,真正愿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带头人”,真正发挥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的情况下,发挥基层组织的治安联防作用,群防群治、防患未然。
二、开展“三下乡”活动。尤其在春节期间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风的文娱节目深入到农村,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同时寓教于乐,在活动中教育群众易风易俗,抛弃酗酒、赌博等不良的生活习惯。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将一些实用科技、图书等传播给群众,使春节的闲暇时间变为农民的“充电”时间,为他们早日致富助一把力。
三、加强文化市场的治理整顿力度。有关部门在进行文化市场管理时,不应“罚罚款了事”,应当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黄色”制品和“黑网吧”的滋生蔓延,还文化市场一片净土。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大普及法律知识工作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清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的结果是什么,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敢于同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关于褒奖维护治安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关于褒奖维护治安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安定,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及时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同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有功人员,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褒奖维护治安有功人员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励为主的原则,采取单位、主管部门申报与公安机关建议相结合,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奖励的方法。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凡本市及外地来宁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与犯罪分子搏斗,受伤或牺牲者;
2、临危不惧,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斗争,事迹突出者;
3、舍已为人,抢险救灾,防止和挽救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4、举报案件、案情并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破获特大案件和重大暴力性案件有功者。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1、记功;
2、记大功;
3、普级;
4、通令嘉奖;
5、授予“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6、授予“治安模范”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7、追认为“革命烈士”。
上述奖励可单项亦可兼项。在给予以上奖励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 表彰奖励批准的权限:
1、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县、区以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晋级奖励的,职工由所在企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中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主管局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县、区机关及其以下部门的工作人员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3、通令嘉奖,按批准权限报请批准;
4、授予市、县“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分子”或市、县“治安模范”荣誉称号的,分别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追认“革命烈士”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国家民政部批准。
第六条 审批的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核实先进事迹材料,按第五条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2、城乡居民群众和外地来宁人员,由办案单位报所在地的乡镇或县、区政府,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3、需要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各报送单位将先进事迹材料送市公安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4、市公安局在侦破特大、重大暴力性案件中,对协助破案的有功群众,需由单位奖励的,可向单位提出具体建议;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在征求单位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5、批准表彰奖励时,有关机关应将决定同时抄告劳动、人事、工会、宣传部门。
第七条 奖金的来源。
奖励治安有功人员的经费开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各新闻单位要实事求是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召开表彰奖励会议的,由主办单位协同新闻单位组织报道,以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