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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2:2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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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6〕1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为加强“专用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章”为圆形,规格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印章一致,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名称,其中“威海市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
  第三条 按照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属地发证的原则,“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以及市属国有大型林场区域内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条 “专用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管理使用。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专用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林权权属调查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公告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与实地相符、林种面积株数准确”标准的,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或经授权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在林权登记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然后根据林权登记台帐填写林权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第六条 使用“专用章”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用印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专用章”不得外借。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加强对各地举办的对外贸易洽谈会(包括:综合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展销会、专业性出口商品洽谈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利用外资和技术出口洽谈会以及实质上涉及外经、外贸的各种形式的交易、洽谈会。以下统称为经贸洽谈会)期间出售展卖品收取外币现钞的管理,方便外商购
买展卖品出境,特作如下规定:
二、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在举办期间,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商当地银行在会场设置专柜联合办公,为境外来华客商提供服务。
二、经贸洽谈会期间购买展卖品的对象必须是境外来华参加洽谈会的客商和短期来华的旅游者。
三、经贸洽谈会期间出售的展卖品,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各展卖单位不得直接收取外币现金(包括外汇兑换券),由银行代收外币货款。银行收取的外币现钞只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外汇兑换券。
四、出售单位于外商购买展卖品时须填写“银行代公司收货款收帐通知书”,由外商持“通知书”及发票到经贸洽谈会银行服务柜台交款。银行收款后,在“通知书”上加盖收款专用印章,并交外汇管理部门驻会工作组,工作组在确认“通知书”与发票上的数量、金额相符后在发票上
加盖“外汇购买”章,交回外商,出售单位凭盖有银行收款专用印章“通知书”供货(并以此与银行对帐),海关凭盖有“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票和展卖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
五、银行将收到的外币现钞按当日“钞买价”套成外汇并原币划转到各出售单位所在地的指定银行,由其按规定办理结汇。
六、外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外汇购买专用章”为(84)汇管管字第56号文对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小批量定货所加盖的“外汇购买章”(此章已在海关备案)。
七、本规定只适用经贸洽谈会场所内进行的展卖品交易。
八、广州交易会期间继续执行(88)汇管管字第267、801号文关于广交会期间以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规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0月17日
流动摊贩宜疏不宜堵

郭英儒


  每到傍晚小区门前都会有个卖西瓜的车悄悄出现,人们拿着钱踱到车前,选个西瓜,小贩飞快的选瓜、上秤、装袋,一切井然有序,小区的人们也习惯了他们的存在,因为他们在这里卖瓜,所以我们不用跑到相对较远的超市去。一个再小的西瓜,在这炎热的夏日,拎着走几步路都是很痛苦的,所以这个卖西瓜的车很受欢迎。但前几天晚上,这个安静的场面被破坏了。我看到一大群人围在那里,中间有警灯在闪,有两种制服的人在人群中晃动,然后看到卖西瓜的小贩,很愤怒的开着西瓜车倒车。原来是城管执法,遭到小贩的拒绝,而后城管打了110,警察到了以后,引来人们的围观,人群中大部分是本小区的人,大家都十分理解和支持小贩。因为正是他们的存在,才让我们方便的购买西瓜,而且他们的车没有妨碍通行,每天卖的时间也比较固定。他们从不吆喝,他们也从不乱扔垃圾,所以即使是他们卖西瓜旁边的住户也没有表示反对。可是从此,他们不再会出现在我们小区门前了。那么城管执法到底为了谁的利益呢?周边住户?小摊贩?还是城市的面子?

  第二天早晨听广播,听到国务院法制办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引人注意的是,或将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工商登记。也就是说以后的小商贩可能会名正言顺的站在街边,而不用怕城管来驱赶。那西瓜车会回来吗?他们的西瓜能等到条例正式被实施吗?我对未来的这个条例并不觉得乐观。


  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件能让大部分网友都举手赞成的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流动摊贩可以申请个体工商登记,但是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个指定区域,看似不错,可是问题就来了。以前的流动商贩之所以没有办法登记,是因为没有经营场所,如果他能有钱租店面,也就不用被城管赶来赶去的了。你现在给他指定地点,那么是不是要收费呢?怎么收费?哪些地段高一点?高到什么程度,才能让这些穷人接受?如果不高,那么会不会又像经济适用房卖号一样,有人来倒卖好地段好摊位?另外税怎么收?如果不定额收取,那么如何统计每个摊位的收入额?如果定额收取,那么不同种类怎么测算税额,是不是要一刀切?以前摊位自由,不过是躲躲城管,现在依旧风吹日晒,却要交摊位费,交税,却搞的摊位固定,成本加大,风险也加大,这对低收入人群来说,绝对是不愿意去做的一件事。到时候城管工商还是要齐上阵,小商小贩还是要东跑西跑躲登记躲税。所以我看这个条例出台以后,注定是无法实施的。



  北京崔英杰案的时候,其辩护人在辩护词中说道: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这些低收入人群,无疑是这个社会中的弱者,谁不愿意体面的工作?谁愿意风吹日晒又要东躲西藏的呢?大家都是为了一口饭而已,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饭都吃不饱,还管什么城市的面子呢?生存权和城市的面子,哪个重要,只要管理者知道自己是为群众利益服务还是为了政绩服务,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其实对于这种小商贩,我想可以尝试用如下方式改变:

  一、不立法加以禁止,采用事后监督的方式管理,城管设置快速灵活的机动队伍,接到投诉,迅速出现并对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行为加以禁止。城管执法权利的合法性,应当将城管列入警察序列,才最根本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城管素质,尤为重要。



  二、鼓励民间开办公司收编社会闲散小摊贩,以公司正规经营模式,保证街边摊贩的模式统一、工作正规、质量合格、责任明确,对于这种公司可以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由公司出面管理自己的员工,比由政府直接出面管理,要更容易被接受。同时小摊贩们,可以得到正规的社会保险和相对稳定的收入,促进社会和谐。



  三、尽量开辟免费的公共集市,给小摊贩以方便。就像现在开辟的夜市,这样可以集中,方便管理。



  四、加强教育和交流。堵水容易爆发山洪,疏导才是治水之道。人心如果像石头,就没办法疏导,怎么做都是错,人心如果像细沙,就好疏导,才可以互相理解。



  解决问题绝对不能简单粗暴,钱是一切祸的起源,所以少收费是取得理解的前提;心是一切理解的根本,所以暖心是一切和谐的起点。我想看到那个安静的西瓜车安静的在小区门口,城管下班了走过车边,也能买个西瓜,然后两人相视而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