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5:4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资阳城区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资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建设、物价、国土、发改、房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2503号)和《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字费〔1997〕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二年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二)无房或现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上年度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的16m2以下。
  同一住房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它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政府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四)未购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或其他集资建房等)。
  第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员: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五)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已交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第九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年收入和住房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并加盖印章。
  4.市房改办出具是否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
  (二)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同时在《资阳日报》上进行公示。
  (三)审核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资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中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准购证》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符合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作为一户4人及以以上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80m2左右的供应标准,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60m2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摇)号的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前一个月在资阳市主要媒体上公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人员、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优先选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顺序号之日起90日内,持《准购证》和《顺序号》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9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准购证》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获得《准购证》的家庭在抽出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退出的房屋按顺利号顺延购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与通过资阳房地产信息网(www.zyfdc.com.cn),将合同内容在线输入“资阳网上房地产交易系统”,预先打印网上签约的合同样稿,经确认无误后,将合同进行网上提交,同时生成联机签约合同备案号。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线打印标示有合同备案号的《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配套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买卖双方收执(其中一套原件在办理分户产权手续时作为必收要件交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同时收回购房人所持有的《准购证》原件与合同一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与网上备案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印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1999〕113号)交纳收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而产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备案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及准予上市日期。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提前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对擅自提高或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销售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价,并可对销售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补足房款,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4.5 应急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及医疗卫生保障

  6.3 物资、经费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有关部门职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生效日期

  7.4 名词术语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攀枝花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川府发〔2005〕18号)《攀枝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工作原则,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区)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适用范围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成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或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市城市管理局等(组织机构图见图1)。

  2.1.3 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市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市经委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救药品的协调、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农牧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副食品的供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酒类流通环节监管,指导县区结合实际开展牛羊定点屠宰。参与流通领域中生猪、牛、羊屠宰、酒类流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负责对样品的送检等工作;

  攀枝花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粮食局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工作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依法开展对重大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利农机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攀枝花海关 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会同攀枝花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法制局:依法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在城市的建成区内生产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公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整顿和规范。
















图1 攀枝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2.1.5 办公室

  2.1.5.1 组织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5.2 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市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本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或保障预案;牵头或者协助、配合应急主管部门作好本领域的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参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

  市卫生局、市商务局、攀枝花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牧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承担责任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以及发生在市外、境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和上报;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确定信息来源与程序,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监测信息的畅通。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攀枝花质监局、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水利农机局、攀枝花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预警预防

  市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要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事故信息,对达到Ⅲ级、Ⅳ级事故分级标准的,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州)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市农牧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畜禽产品和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水产品及养殖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粮食局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产销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质监局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建立通报制度

  3.2.3.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2.3.2 通报方式

  (1)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2)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还应向有蔓延趋势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省港澳办、省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2.3.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报道要客观真实,不得恶性炒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2.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启动相应预案的准备工作。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建立报告制度

  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应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对两个以上县(区)级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事故危害严重,对其他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攀枝花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由高到低,分为Ⅰ(特别重大)级、Ⅱ(重大)级、Ⅲ(较大)级、Ⅳ(一般)级四级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其中,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攀枝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1)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或Ⅱ、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工作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协调实施。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温政令第123号


  《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收储或者出让的具体规定。

  市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交易资金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加强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在试行期间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章 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排污权指标,应当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需要,各预留不超过排污总量10%的排污权指标。

  第七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分配。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届满后,排污权指标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和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以暂时无偿使用一定期限;无偿使用期限届满后,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实施日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提出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申购。

  排污权指标需求量与供给量平衡的,实行协议出让;需求量大于供给量的,实行竞价或者拍卖。具体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排污单位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合同,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凭合同及缴费凭证领取或者更换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年度指标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其申购的排污权指标可以按照政府指导价优先供给。

  第十三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 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出让排污权指标:

  (一)因违法被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完成削减任务或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三)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者黑色的;

  (四)因政府投资的减排项目产生富余排污量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进行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指标:

  (一)被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或者实行区域限批的;

  (二)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

  (三)其他依法不能进行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或者申购排污权指标的,应当分别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交易。

  第十八条 进入储备和交易的排污权必须是经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三同时”验收时的排污总量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数据的,排污单位认购的排污权指标的差额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原价回购。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无偿获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回收,作为排污权储备。

  第二十一条 跨县的排污权交易,应当符合出让方所在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受让方所在行政区域的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在分别征得出让方和受让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购排污权。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日常开支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排污权,即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污染物,指现阶段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可视总量控制及减排工作需要,适当增补。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将排污权指标分配或者出让给排污单位,并收取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之间进行可交易排污权出让和受让的行为。

  可交易排污权,指排污单位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权富余量扣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削减任务的余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