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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探讨/高万斌

时间:2024-06-28 17:5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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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探讨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世纪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这对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巩固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地加以探索解决。
一、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肩负着率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党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果断措施来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此,党必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
(一)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提高党员素质,确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的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阐述了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内涵,从根本上回答了永葆党的先进性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用制度来规范提高党员,用机制来激励约束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能够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施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能够得到全面落实。
(二)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确保广大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需要。党的十六大确定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具体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一个全局的战略决策,必将统一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并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建设小康社会,最关键的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广大党员成为改革建设的中坚力量。只有采取坚决措施来调动广大党员在这一进程中的带头作用,才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地投身到这个伟大的实践中去。
(三)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全面提高党员队伍建设水平的需要。我们的党员队伍,从总体上看是好的,是具有先进性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够高,先进性还不能发挥和体现;也有一些人已经不合格或者基本不合格;还有少数人问题相当严重甚至腐败变质。因此,很有必要切实加强体制和机制的探索创新,建立一套适应党建工作需要的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运行办法,确保党的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使党员队伍建设在改进中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
(四)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进一步强化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领导带头是关键。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员领导干部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关键。他们既是掌权人,又是一般干部的榜样,他们的所作所为起到了上行下效的作用。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身体力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就必须十分重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努力做到“四个带头”。
一要带头勤奋学习。领导干部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第一,要拓宽领域,力求有所知。要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且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中外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知识,优化知识结构,夯实理论基础。第二,要勤学苦钻,力求有所精。党员干部要从忙于事务和应酬中走出来,弘扬“钉子精神”,采取“挤”和“钻”的办法,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沉下心来,安下神来,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学,重点地学,在精读、勤问、善思下功夫。第三,要学用结合,力求有所获。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着眼于理论知识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养成“带着问题学--学习中思考研究--学习后解决问题;再带着问题学习--再学习思考--再解决问题”的学思结合的良好习惯,切实回答“能否代表”和“怎样代表”的问题,力求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精神境界上有新的升华,在推动工作上有新的成效。
二要带头开拓创新。邓小平同志说过“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富于思想、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闯将。而创新精神,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第一,要敢于创新。要勇于冲破原有的“老框框”、“老套套”、“老调调”,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时时事事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决不能为了个人得失而前怕狼后怕虎,畏畏缩缩。第二,要乐于创新。创新要以服务人民为目标,置身于群众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向群众学习,善于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加以提高推广,获得创新的力量,增强创新的活力。更要把群众需要的、群众高兴的东西作为创新的目标,敢于拼搏攻克难关,一步一个脚印求实效。第三,要善于创新。要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创新的思想去研究党的建设在新形势下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规律,要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新的“化合功能”在实践中不断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来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带头锤炼党性。作为共产党员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实现党的理想,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切实发挥示范影响作用。首先,要德正。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有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一切的高尚情操。要敢于坚持原则决不在工作中掺杂个人的好恶、恩怨和偏见,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不拿“显微镜”看人。其次,要身正。就要行得正、站得稳,坚决不凭感情办事,凡事做到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再次,要气正。要有高尚的气节,宽大的气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把握好对与借、是与非、义与利、得与失的界限,讲正气不讲义气,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敢于讲真话,善于办实事。
四要带头践行宗旨。党员干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真正体现“爱人民、人民爱”的追求。每位党员干部都要自始至终坚持宗旨意识,并在实践中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去。首先,要倾心于民。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其次,要取信于民。要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交朋友,仔细倾听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语和建议,帮民解难,保民平安,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再次,要服务于民。必须忠于职守,尽心尽责,从小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期眼、急需的事情做,讲求实效,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私有财产,要把它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二)模范行为是体现。发挥党的整体先进性,需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行动来体现,从党员个人来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使自己能够经受住种种考验,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必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二是要多做贡献。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必须时刻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三是努力学习。面对当今世界这样一个知识奔流的时代,终身学习的时代,如果不努力学习就要落后,也就会丧失保持先进性的基础。在新的形势下,共产党员要做到主动而不是被动、自觉而不是盲目地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就必须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只有理论功底深厚,知识丰富渊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才能真正承担起历史的重任。四是要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从焦裕禄到孔繁森,从任长霞到牛玉儒,他们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至高责任,以牺牲个人利益和生命的形式表达对祖国的热爱,对党的忠诚。
(三)整体与个体并重是前提。先进性,有党组织的先进性和党员的先进性之分。党员个体的先进性与党组织的整体的先进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员个体的先进性,根本取决于党组织的整体的先进性。党组织的先进性,又是以党员个体的先进性作为基础。如果广大党员普遍具有崇高的理念、坚定的信念,对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和推动历史进程的强烈使命感,党的整体就能形成比较正确的共识,比较容易制定出科学的理念、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党的正确理论、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实践活动来贯彻;党对于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以广大党员为桥梁来连接、以每一个党员的形象来促进;党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及其能力,也要由每一个党员的具体工作能力表现出来。党的先进性既要由党的整体来体现,也要由党员个体的表现来体现。
(四)能力建设是手段。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以提高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力为努力方向,从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突出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强化执政之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决定了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又为解决执政能力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理论武器。全体党员必须在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本要求的基础上强化执政意识;在全面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大指导意义的基础上端正执政理念;在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上来的过程中,明确执政方向;在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展现执政成果。
第二,提高执政素质。新的时期,提高执政素质就是要在干部教育培训做文章,在“大、新、活、多”下功夫。“大”就是干部培训的规模要大,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每年培训20%,5年时间把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新”就是培训内容要新,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解决好更新思想观念问题、提高业务素质问题、增强领导能力问题。“活”就是培训方式要活,运用多种手段增强培训效果。“多”就是培训渠道要多样化。
第三,强化执政能力。要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配强领导班子,使之真正成为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成为能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领导核心。一是选拔上要坚持高标准。以个体选拔的高标准,保持整体素质的高水平。真正选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担任领导。二是结构上要不断优化。要按照梯次的年龄结构、互补的知识结构、配套的专业结构、相济的智能结构、相容的个性结构、协调的类别结构,科学配备领导集体。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不断深化。扩大民主,完善考核,促进交流,加强监督,形成“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用人环境。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党政领导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的加强,奠定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五是经常性管理要到位。通过及时、到位的经常性管理,在动态中强化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功能。
第四,提高执政水平。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职能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五,树立良好的执政形象。作风就是旗帜,就是形象,就是影响力和凝聚力。一是要树立强烈的执政形象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形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二是要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塑造良好的形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谈话、回复、诫勉等制度,实行巡视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三是要紧紧抓住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核心问题改进作风。要从人民群众最盼望的事情抓起,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制定和实施具体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要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事情抓起,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
(五)以人为本是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和核心,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内涵和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六)制度是保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制度是规范,是依据,是禁则,是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制度规定共产党员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坚持它,能得到肯定,违犯它,就要受到惩处。
一是择优汰劣的选拔制度。共产党员作为先锋队的一员,在入口处就要严格把好关,坚持共产党员的标准,保证党员的质量,防止落后分子、不健康分子的混入。在共产党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更要进一步把好关,坚持民主考评、公平竞争、择优汰劣,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高素质、高质量,坚决杜绝种种品质不端者,以权谋私者、昏庸无能者混入干部队伍。
二是赏罚分明的激励制度。赏罚分明,历来是治国、治军、治政必须坚持的起码规则。工作努力、品行端正、贡献突出的人,应该得到肯定和褒奖;工作马虎、品行不轨、一事无成的人,应该受到批评和惩处。建立和完善这样的激励制度和机制,就能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奋发努力,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反之,如果赏罚不明,甚至该赏的不赏,该罚的不罚,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大家就会向落后者看齐,互相攀比谁能投机取巧,谁能阿谀逢迎。结果,正气不能上升,邪气却日益蔓延,使单位的风气就会越来越坏。对党员干部个人,我们首先要讲奉献,不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不能要求自己做每一件事都要得到回报。但作为整体的制度和机制,不能不讲公正,不能不讲赏罚。
(七)自省与修养是内因。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靠的是党员自身的努力。共产党员加强自身修养,根本上就是要加强党性锻炼,始终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就要自觉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要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不断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对照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的要求,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进行深刻剖析,肯定成绩、寻找问题,不断地加以改进。
(八)教育与管理是条件。坚持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群体的素质和水平,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对党员自身,要多讲自省、修养,但对党的组织整体来说,就是要多讲教育、管理,结合党员队伍实际,必须继续加强对于党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指导帮助,以保证党员按照先进性的要求发挥作用,防止党员队伍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高峰期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健全先进性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以切实解决好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积极的贡献。
作者姓名: 高万斌
作者单位:中共新疆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党委
邮政编码:831700



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


《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津梁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质量和车辆安全运行,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市场。
第四条 政府鼓励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合理分工、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节能、环保、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实行计算机管理;鼓励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服务的需要。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公安、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对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按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制度。
机动车配件销售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证明(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经运管机构培训、考试,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技术、质检、机修人员;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以及有关鉴定证明;
(五)健全的质量、安全、档案、设备、配件及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六)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处置措施);
(三)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油两用燃料汽车维修经营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营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配件销售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作业场所或设立分支机构、合并经营项目等事项的,应当经原作出经营许可和备案的运管机构核准和备案。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书面告知运管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维修经营业务。

第三章 维修与配件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维修、销售活动,悬挂统一规格的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标志牌,公示维修、销售资质类别、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未取得维修许可的机动车配件销售者,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承修方与托修方应当依法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维修部位、配件及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质量保证期、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或者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与配件销售。维修车辆竣工上路试车时,应当按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试车路线。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所维修的车辆。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对在用车辆改装、改色;不得更改发动机及车架号码。
第十七条 机动车托修方可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为托修方指定维修者和维修配件。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不得采取回扣或者变相回扣以及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维修、销售业务。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和交通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机动车维修结算费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结算时应分项将工费清单、料费清单和发票一并交付托修方。
机动车配件销售者销售配件应当向购货方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配件销售发票、质量信誉卡等凭证。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及配件销售档案,并按规定及时向运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章 维修与配件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和配件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指标纳入维修质量检验内容,积极推行“控制在用车排放的I/M制度”。经维修的机动车尾气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环保要求。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进厂维修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免费检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机动车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备案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使用。
机动车配件经营者所提供的机动车配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厂名、厂址、质量合格证等标识;
(二)进口总成件具有商检证明、海关检验单等;
(三)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应按时参加运管机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前诊断检测、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机动车竣工出厂前,应当对竣工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商用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汽车行驶16000公里或者80日;二级维护为汽车行驶4000公里或者24日;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为汽车行驶1600公里或者8日。
乘用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为汽车行驶18000公里或者90日;二级维护为汽车行驶4500公里或者27日。
其他机动车为汽车行驶4800公里或者48日,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为汽车行驶600公里或者6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故障和损坏的,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偿修复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运管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配件销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举报、质量投诉受理制度。运管机构对举报、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确因配件检验或技术鉴定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由市运管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运管机构在调查、处理因配件质量引发的维修质量事件时,可对维修配件销售者进行调查、取证,可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其配件质量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合运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运管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配件销售者未向运管机构备案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机动车配件销售者超越核定销售类别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者不按规定接受运管机构监督检查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运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构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依据规模大小、维修能力和竣工检验能力分为:
(一)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的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三)专门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业户。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配件销售按技术类别分为三类:
(一)经营各种国产、进口配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一类机动车配件销售企业;
(二)经营各种国产、进口配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但不得经营主要总成件的二类机动车配件销售企业;
(三)经营主要总成以外的国产、进口配件的零售业务的三类机动车配件销售业户。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容器等的维修。
第三十八条 质量信誉是指维修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维修质量、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7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逐步使我市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类单位: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息烽县、修文县、花溪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高新区。

二类单位:顺海林场、长坡岭林场、扎佐林场、黔灵公园、省林科院、森林公园、南郊公园、东山公园、苗圃所。

二、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纳入相关区、县(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奖励资格或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

(一)奖励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1.一类单位:对评定为一等奖(排名一至三名)、二等奖(排名四至十名)、三等奖(最后一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2.二类单位:对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3.被取消奖励资格的单位奖金作为历年奖励基数留存。

(二)惩戒

1.凡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扑火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有关领导要向上一级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2.凡在组织扑救火灾中,严重不负责任、懈怠职责、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3.凡因工作措施不力或不作为,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4.凡在本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责任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3)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4)火案查处率低于85%的。

(5)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瞒大报小的。

(6)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6‰以下得5分,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加1分;“春防”期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得5分,受害率在0.3‰以下加2分。

(满分10分)

(二)全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控制在0.6‰以下得5分,过火面积控制在0.4‰以下加1分,0.61‰-0.7‰扣3分,0.71‰以上扣5分;“春防”期间过火面积控制在0.4‰以下得5分,过火面积在0.3‰以下加1分,0.41‰-0.5‰扣3分,0.51‰以上扣5分。

(满分10分)

(三)层层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并与各乡(镇)、林场、有林单位、林区炸药库(油库)等单位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得10分。有一项责任制未落实扣1分,不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扣2分。

(满分10分)

(四)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5分。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扣5分,未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经费的加1分。

(满分15分)

(五)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应急分队(一类单位必须达30人以上),在防火戒严期间或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以上时集中食宿待命得15分。未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应急分扣15分,在防火戒严期间或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以上时不集中食宿待命扣5分。

(满分15分)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主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亲自组织指挥扑救工作。不到一次扣2分。

(满分8分)

(七)全年森林火警火灾结案率85%以上得7分。案件卷宗少一份扣1分,结案率在95%以上加1分,结案率100%的加3分。

(满分7分)

(八)做好扑火安全防范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以上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班,受训人员达95%以上的得6分,不培训的扣3分,受训率达不到95%的扣1分。

(满分6分)

(九)能科学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效果好得5分。无宣传方案扣1分,宣传活动不深入扣2分。

(满分5分)

(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全年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5次以上得4分。有一项工作不落实扣2分,落实不好扣1分;少检查一次扣1分。

(满分4分)

(十一)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3分。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扣2分,高森林火险期无领导带班扣1分。

(满分3分)

(十二)每年制定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制定重点时段专项应急预案得2分。不制定或不及时修订预案扣1分,无重点时段专项应急预案扣1分。

(满分2分)

(十三)按要求完成日常数据、报表、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材料报送工作得2分。少完成一项扣0.2分,不按时上报一项扣0.1分。

(满分2分)

(十四)每年及时补充扑火物资,防火装备完好率达90%以上得1分;未补充防火物资扣0.5分,防火装备完好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

(满分1分)

(十五)接到市森防指或森防办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在2小时内核查反馈的得1分,逾期反馈情况的扣0.5分,不反馈情况的一次扣1分

(满分1分)

(十六)编写森林防火信息十二期以上得1分。少1份扣0.1分,不足十份扣1分;辖区内典型经验被省、市森防指或森防办以会议或简报形式推广一次的加0.1分。

(满分1分)

四、考核方式

每年年终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考核,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兑现奖励

(一)经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按年度拨付。

六、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七、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